VIE模式企业从设立之初,其业务模式必然面向全球竞争,其资本结构更为复杂,其公司治理要求更高,所以客观上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展经营活动,而且要按照多个地域的法律准则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善于利用成熟商业环境中的规则,在经营自由与政策限制中寻找平衡,从而减少企业经营业务中因不合规而导致的风险,为自身获得竞争优势。
VIE模式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可能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合规要求
在IPO视野下,审核部门更多关注的知识产权类型,包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域名等,如果是软件企业还需要关注版权问题。这些知识产权直接关系到公众对于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判断,因此对于VIE模式企业意义重大。
资本市场对于知识产权主要关注两个方面问题:
1、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2、完整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该资产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从风险防范方面,主要有以下方面:
1、竞争对手为阻止拟上市企业融资,遏制其发展,从而提出专利诉讼;
2、一些专利“猎手”利用拟上市企业因急于上市而希望尽快通过首次公开募股审查的心理,以专利侵权诉讼来逼迫这些企业选择向他们支付更多的授权费用或寻求和解。
因此,企业要综合各方面考虑,防范诉讼纠纷,当然更为关键的是,要重视核心业务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储备和风险预警工作。
(二)协议控制要求
VIE模式下,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是通过VIE协议作为连接点进行控制的,而非传统意义的股权,单方解除一套设计精巧的协议控制结构安排并不容易,加之投资人和国内控股股东具有利益一致性,通常也不会轻易出现违约风险,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以VIE协议为连接点的控制没有风险。
VIE 控制协议从本质上看是协议双方意思自治下所构建的自由契约,风险的最大性在与合同是否有效,、控股股东的道德水平、以及其他未知因素都可能会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或单方面违约。虽然 WFOE 可根据股权委托代理合同取代国内控股股东行使其在境内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但国内控股股东仍可以境内公司股东的名义随时单方面解除股权委托代理合同,即使控股股东承担了违约责任,但是投资方仍可能会失去对于VIE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 VIE 协议控制模式相对于股权控制模式最大的缺陷,这一点在支付宝VIE事件的出现得以验证。
因此,为了满足控制控制公司的目的,将更多的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控制在WFOE项下,成为了投资方的天然动机选择。这种现象使得在TMT领域变得尤为重要。在这类商业模式里,公司最重要也许不一定是机器、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而是固化在知识产权上的无形资产。实务中WFOE与VIE公司之间签署频次比较高的管理、技术咨询、项目委托等服务协议,使得这种动机得以变为现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的规定[4],委托人与承揽人可以约定发明创造成果的归属。而根据VIE协议,完全可以要求类似协议中要求发明成果归属为委托方,从而实现VIE公司产出的知识产权得以转移到WFOE。
(三)转移定价要求
采用VIE模式的企业,其内部结构层级相对复杂,内部会涉及比较多的关联交易,通过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这也是VIE模式企业实现其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通常情况下,VIE企业的利润通过服务费或许可费的名义转移到WFOE,进而转移到境外上市主体。
由于许可费或服务费的定价具有较大的浮动性,因此,VIE架构内的企业较容易操作成本和利润,从而可能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目前,我国的转移定价规则要求企业在同期资料和预约定价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价进行合理说明[5]。实务中,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从而进行税收筹划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一般从两个角度着手:
1、利用企业间所得税率及减免条件的差异,或者,企业可以享受到的地区优惠政策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减免税的关联企业;
2、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实现整个架构层面企业税负最小化。
因此,从知识产权布局层面,VIE模式企业需要考虑在相应经营企业安排适当的知识产权以帮助企业获得税率优惠的资质。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5%企业所得税。[6]双软企业享受从盈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以及适用10%的税率等。[7]
知识产权转移定价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定价,因为VIE模式下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主要涉及的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域名、专有技术许可等,影响其定价因素较为复杂。首先,知识产权具有单一性、专有性特点,没有市场统一价格可以参考,定价与估值均存在较大浮动性和差异性,较难精确计量。其次,知识产权只在关联企业内部交易,针对单一的主体,专用型较强,一遍较难在外部选择到符合可比性的参照。
因此,VIE模式企业在做知识产权转移定价的时候需要尤其慎重,以避免或降低税务风险。
(四)实际业务经营要求
虽然投资方有动机要求知识产权所有权与VIE企业实际经营分离,实务中也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将许可VIE公司使用。但是,企业实际业务经营中对于知识产权归属也有特殊需求,需要按照该行业具体经营模式,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在主体之间的筹划安排。
以TMT行业中手机业务中对于商标的需求为例,如果企业确定从事手机的生产、研发、销售业务,实务中从生产、入网、销售等多个环节都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企业如果从事生产手机的义务前提是需要营业范围中有手机研发、生产字样,而营业范围变更则需要有一系列前置审批条件。例如工信部关于手机产企业资质的相关政策,要求1、公司注册资金大于等于2000万;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标示:手机或移动电话机的研发、生产、销售;3、必须有ISO9000认证;4、必须有商标;5、ISO证书和营业执照地址必须相同;6、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和商标使用权公司名称必须相同。
其次,企业市场营销的开展是多个层面的,除了传统线下市场,互联网线上市场也越来越重要。如果企业希望在天猫或京东这样的线上商城开办网上店铺的话,则需要满足这些企业的要求。例如,天猫商城对于企业入驻除了要求提供常规营业执照等材料以外,还要求提供品牌资质材料。如果是自有商标,;如果是许可授权,则需要独占授权书。[8],获得商标授权证书平均时间为9个月。
因此,企业需要较早的做好商标申请或许可授权的前置手续,才能保证企业运营获得正常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