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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虽是“套路”,却不失其实用价值!

2021-01-14 07: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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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当地政府建设项目需要其房屋、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但据王女士了解,政府征收她所在村村集体土地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补偿标准也严重偏低。


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其申请公开“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0]2号审批土地文件及所附具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王女士公开了“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0]2号审批土地文件、用地范围略图”。


王女士的律师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的信息公开材料分析后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完全是“答非所问”。随即,律师指导王女士针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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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答非所问,不履职!】


2017年3月29日上午,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仍然“执迷不悟”,坚持认为其做法没有错误,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显然与事实不符,王女士要求公开的是“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而不是“用地范围略图”,二者性质明显不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故意混淆是非,其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律师多次理直气壮地质问,被告出庭人员哑口无言。



,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对于此案,律师指出,征地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程序,收集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材料,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找出政府行政的违法点,向政府施加法律压力,。


实践中,甚至曾出现过仅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成功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实现提升补偿数额目标的案例。因此,信息公开申请虽是“套路”,但却永远不乏新意,不失其实用价值。而如果政府或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征收人则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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