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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民服务——住房指南

2022-02-27 10:13:15

住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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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服务包括缴存登记、个人帐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帐户转移、汇、补缴、缴存基数调整及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等内容。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办理要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单位持上述相关要件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办事处审核后,由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提供单位预留印鉴,完成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上附汇缴清册张数一致。

(三)办理时限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缴存登记完成后,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开立。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包括:人员变动、帐户封存、帐户启封、缴存基数调整、预留印鉴变更等内容。

(一)办理流程

1、人员发生变动、单位或职工帐户封存和单位或职工帐户启封时,由缴存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2、缴存基数发生变动时,由缴存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3、预留印鉴发生变动时,由缴存单位到中心所属办事处更换预留印鉴。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帐户转移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一)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职工在新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帐的帐面余额,填制一式六联“抚顺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抚顺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明细表”。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办事处名称;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帐户帐面余额;签章(在所属办事处预留的印鉴)。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同时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2、异地转移:

职工提供以下要件:工作调转手续,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填写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

手续齐备后,由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电汇手续,电汇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流程

1、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汇缴。

汇缴时,由缴存单位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填写一式三联《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持付款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汇缴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缴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汇缴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帐支票配套使用,“汇(补)缴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2、补缴

缴存单位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填写一式三份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和一式三份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持付款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缴存基数计算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1 计时工资;2 计件工资;3 奖金;4 津贴和补贴;5 加班加点工资;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市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即每年7月1日,以职工个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新住房公积金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缴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变更时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并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空白处注明新汇缴额起始汇缴月。

(一)办理流程

由缴存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的《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清册》,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一)办理流程

1、单位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2、、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意见。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4、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批准缓缴、少缴的单位,如果在下一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号)继续申请缓缴、少缴,应在新年度开始90日前,重新提供相应材料,报中心审核。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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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的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且单位不欠缴),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购买商品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所购房屋房价20%或以上的首期付款,以发票日期为准(一年以内的允许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契税所列日期为准)后的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3、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同意贷款担保;

4、办理期房贷款的,必须由开发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期房贷款协议。

5、。

6、原有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主贷人公积金余额满3个月的即可重新申请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条件不予贷款:

1、贷款当前逾期;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

4、在银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记卡中有分期付款的或有门市房贷款、车贷、农户贷款、经营性贷款等分期付款债务的,按照计算公式从工资总额中扣除每月还款数额后偿还能力不足的。

5、。(不良记录包括: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贷记卡存在近一年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的;单笔贷款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累计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记录的(含担保人代还);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等;

6、有骗提住房公积金、骗贷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7、借款人单位及个人首次缴交住房公积金为一次缴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贷款。


四、申请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1、夫妻双方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身(离异、丧偶)的需到公积金中心签订未婚承诺书,主贷款人非本市户口需到当地派出所提供暂住证明,离异、丧偶的提供法律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人双方系统中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和单位交缴比例计算的工资收入与个人缴存基数不符的,原则上须到交缴办事处变更后方可办理贷款,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变更的,需回本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及近三个的工资条,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对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为定额的借款人,办理贷款时需回本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条,并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3、辅助借款人未交缴住房公积金的,与其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工资收入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计算偿还能力。但原缴纳公积金的退休职工在公积金系统中能查询到正常交缴的其退休金可以计算收入,并提供收入证明加盖社保或单位退休办章以及近一年工资明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计算在内)。

4、按所购房屋类型:⑴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1份、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户售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型图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现房的由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书,办理贷款手续。⑵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产权证、买贷评估表、买卖契约、提现证明、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评估需到我中心指定评估公司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指定的评估公司为:众鑫评估公司,电话:52678777;天成评估公司,电话:57584277;博元评估公司,电话:52612888三者任选其一)

五、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中心受理后方可结清商贷)

在抚顺的商业性银行办理住房贷款连续正常还款一年以上,抵押房屋是现房并且拥有产权证的,且已经办妥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提供除备齐以上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需资料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在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到房屋贷款所在银行填写银行贷款还款证明及打印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并盖章。

3、有抵押登记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没有原件的需到产权处查档盖章代替原件。)

4、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购房契税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买贷评估表(原贷款银行时的评估表)、买卖契约、契税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如自筹资金垫付银行欠款的需要提供提现证明并加盖财务章。

6、需要过桥担保垫付银行欠款的,手续费及垫款时间由借款人与垫款公司联系(垫款公司电话:53995777),如更改垫款方式及时与公积金联系。

六、办理异地贷款: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内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异地贷款协议的省内城市),申请贷款前还需具备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二年(且无欠缴,无支取,无补缴),贷款人需到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领取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收入证明。缴存方填写缴存证明并出具贷款人近两年个人缴存明细加盖公章。异地收入证明到单位盖章及近连续三个月工资条分别加盖财务章。同时签订异地贷款三方协议。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额度:

1、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的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70%,最高不得超过40万元。异地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80万。商转贷的贷款额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和最后一期还款利息之和,向上取整至千元。

3、借款人购买二手房,房屋价值取评估价值、交易价值、契税价值三者中的最小值。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4、职工公积金月缴交比例低于5%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15万元。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

借款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对信用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的职工,退休年龄加5年的,需到市级医院开具无重大疾病证明,异地贷款不延年限)。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年。

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两档: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2.75%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3.25%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 

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

1、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期还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手续;

2、还款方式:

借款人到还款银行建立还款储蓄卡,①用住房公积金还款的,与中心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第二个月开始用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异地贷款除外)②当公积金余额不足时,要用现金还款的,每月20日之前足额将应还贷款额存入扣款银行卡,每月5、15、20日为扣款日。每月20日为最后扣款日,逾期还款每天加收当月还款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③异地贷款的,每月20日之前将足额现金存入银行卡。

还贷满12个月方可申请提前还贷,每月7-15日可以办理提前全部及部分还款业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流程

1、借款人到咨询台询问贷款条件、粗略估算可贷额度及相关贷款政策,并进行贷款预约。

2、借款人提供贷款所需手续,营业大厅贷款受理窗口对所有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合格后,到担保窗口办理担保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相关领导审批贷款件,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到担保窗口领取抵押手续并到产权处办理抵押(1)商品房贷款的,借款人与开发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抵押手续;(2)二手房贷款的,由借款人直接到产权处办理抵押手续。(3)商业银行转公积金贷款的,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由银行提供撤押手续到产权处办理撤押,然后在产权处办理抵押手续。(4)异地贷款的,同(1)(2)。

4、借款人在产权处办理抵押手续后,将抵押手续送回担保窗口,担保公司取得他项权利证后,由担保公司或开发商通知借款人到公积金结算(一)窗口办理出款手续,同时办理储蓄卡、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委托扣款协议书》、《抚顺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付款凭证》、《还款须知》、并打印还款计划,以上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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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一)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销户前,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购买使用权住房和装修住房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销户。


二、办理要件及其他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材料。

(二)根据提取情形不同,职工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执行相应的提取额度规定: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本款人员所在单位若欠缴住房公积金,,经中心报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

4、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或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养老保险转移证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单)。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薄(户口注销原因必须是户口迁出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由中心软件系统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直接坐扣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时,首先扣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其帐户余额不够当月还款额时,从辅助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中扣款,仍不够当月还款额的,通知借款人自行偿还;

⑵借款人在管理中心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辅助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提取时提供《贷款合同》、借款人留存的《抚顺市公积金个人贷款付款凭证(代贷款借据)》、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手续。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或全额)还贷,用住房公积金部分(或全额)还贷只能进行一次;

(3)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以公历年度为一个还款期,从下一个年度起开始凭《贷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每年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4)在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清证明和撤押证明。

一次性全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5)在异地商业银行贷款且主还款人在异地交住房公积金,辅助还款人在本地交住房公积金的,只要提供《贷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6)辅助还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主贷人的支取凭证、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0%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隔一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0%)×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或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购房首付款)。购房者在异地交缴住房公积金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有效证明(如支款凭证、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等)。产权人及配偶是共同所有人且双方都是缴存职工的,则双方父母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只一方是缴存职工,则只能提取缴存职工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如产权注明单独所有,其配偶及配偶父母则不能提取。缴存职工提取时,第一提取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受理房屋所有权人提取业务的办事处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保留一份此表原件,另一份由其他提取人携带到相关办事处办理提取,其他受理办事处审核此表原件,保留复印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9、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因房屋动迁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需提供《房屋动迁安置协议书》、《产权证》、发票;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购房合同、进户通知单和物业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购买现房的,需提供《产权证》、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证》、;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如同一房屋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交易(含第二次)以上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三年后提取。办理二手房提取的职工如需贷款,必须先办理贷款,后办理公积金提取。如先办理二手房提取,则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不允许用公积金还贷。凡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缴纳该房屋水、电、煤气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因开发商原因,房屋配户后产权证未办理的,可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进户通知单和物业费收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外地购买商品房的,比照本地区规定执行。

(4)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5)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10、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属于合作建房形式的,还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书)。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11、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原《产权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2、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产权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大修的证明,大修费用的分摊报告。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三)职工调往其他城市,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或办理提取并销户。

需提供正规调出手续(调令、商调函)、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积金转移认证单,到外市自谋职业的,出具劳动合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

5、管理中心个贷处冻结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六)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经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八)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程序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二)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证件到中心所属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手续。由本人办理的,没有同行卡(或存折)的,可去支付行办卡(或存折)直接给付;除本人以外由他人代办的,须转入支取人所在单位账户后由单位办理。

以上各项业务均在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分别为:顺城办事处、新抚办事处、东洲办事处、望花办事处、 矿区办理处、抚顺县办事处、新宾办事处、清原办事处。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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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办理权属登记资格核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 
   
  公有住房出售办理权属登记资格核准 
   
  窗口服务告知单 
   
  抚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一、事项类别: 
   
  二、事项设置依据:辽政发[1995]7号文、抚政发[1996]25号文 
   
  三、办事程序: 
   
  售房单位或购房人持有关材料到中心办理公有住房权属登记资格核准手续 
   
  四、申请材料及前置条件: 
   
  1、公有住房产权证 
   
  2、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3、购房人夫妻工龄证明 
   
  4、购房人面积超标应提供职务证明 
   
  5、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公式 
   
  6、个人承担动迁扩大面积款的应提供扩大面积收费通知书和缴款收据原件 
   
  7、公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时间:即时办理 
   
  六、承诺时间:即时办理 
   
  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咨询电话:286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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