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不是省略,而是将一些程序性事项作适当调整和变通,以更简便、快捷的方式处理。书记员在立案后2日内向各方当事人一次性发送简易程序审理告知书,以及独任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清单、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并采用邮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让各方当事人提前熟悉对方的意见和有关程序性事项。通知、送达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开庭前,由书记员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及代理手续是否齐全;书面告知法庭纪律,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开庭后,打破传统庭审程序的结构,不再就出庭人员身份、是否申请回避等问题发问,法官“开门见山”,在固定无争议事实后即提出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当双方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完毕后,庭审即进入宣判环节,不再严格按照陈述行政争议、查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常规”环节进行无意义的繁琐的重复。
在简易程序切实简化、时间缩短的基础上,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对原告相同或申请内容相似的案件合并开庭,对原告不同、申请内容不同的案件采取“门诊式”的轮候开庭,并集中宣判,进一步发挥了简易程序的优势,提高了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目前,按此模式,一次可以集中安排3-5件案件,每件控制在10分钟左右。在姜某诉崇川区政府的4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将4件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引导双方紧紧围绕4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并发表意见,全部庭审仅用时20分钟,最终原告于庭后撤回起诉。
当然,简化庭审不是仓促敷衍了事,使庭审流于形式,必须避免程序的随意性,相对统一和固定开庭流程,确保庭审实质化、优质化。要抓住三个关键,一是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将办案重心前移,这是简易程序能否真正简化且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提。庭审前,独任审判员要认真阅读诉讼材料,熟悉案情,明确诉讼参与人、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答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整理争议焦点,明确审理思路和重点,查找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对于答复时限等没有异议的程序性问题提前核实,庭审中不再调查,对于诉讼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及时做好释明工作。二是要提高承办法官庭审归纳、驾驭能力。庭审能不能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取决于承办法官对诉辩双方发言的驾驭和把控,对不按庭审指挥、不配合庭审的当事人,要及时以发问、制止等措施加以引导、纠正,简单的焦点问题,一般经过一至两轮的交锋,复杂的,也不过三、四轮,只要承办法官认为已形成内心确信,即可终止辩论,避免无休止和无界限的争论。三是力求当庭宣判。简易程序要做到快审快结,提高当庭宣判率是关键,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厘清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裁判结果。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一次开庭,庭审时间一般不要超过2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