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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办注意了:有两家机构因为董事、高管任职资格未经核准提前履职被罚了

2022-02-20 13:22:14


2018年5月4日,。。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全国性股份制上市银行的罚单案由中涉及了公司治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多个事项违规。


董事、高管任职资格未经核准提前履职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有兴趣的董监办同事可以翻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4条,《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第78条,、46条等条款相关说明。


那么,、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又是什么?那就请翻阅:《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管理交易管理办法》第6、8、22、25、42、44条,《银监法》第21、46条,《商业银行法》第40、74条等条款相关说明。


在此,国银网在即将于5月19日举办公司治理运作实务研修班前夕,,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


▲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公司治理中的主要违规行为梳理(梳理内容参考第35期公司治理运作实务研修班、第1期行政处罚与处罚案例分析研修班相关讲义)


风险控制缺陷,公司治理存在漏洞:

▲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

▲高管层隐瞒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少数股东违规控制董事会;

▲股权变动过于频繁;

▲股权管理不规范,未对股权质押比例超标的主要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薪酬或考核制度不合理(递延支付等)。


“一层”整体履职不到位:

▲董事会履职不到位

  1. 对商业银行与股东间利益冲突的管理不到位;

  2. 未按要求设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履职不到位;

  3. 未按规定审议风险管理政策;

  4. 未能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5. 内控制度不健全;未有效监督管理层。


▲监事会履职不到位

  1. 未对发展战略、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控控制、重大关联交易、董事选聘、履职情况、薪酬制度等进行有效监督与评价,未按要求报送报告及提出罢免建议。


▲高管层履职不到位

  1. 未根据章程或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2. 与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等不一致;

  3. 未建立向董监事会的信息报告制度;

  4. 未向董事会提交风险、资本、关联交易等相关报告;

  5. ,未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


“一层”个人履职不到位

▲董事履职不到位

  1. 对违反内外部规定、导致银行严重损失的决议未提异议;

  2. 未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或工作时间少于最低要求;

  3. 、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的未及时提出意见或整改;

  4. 对资产质量下降、贷款分类不实、重大案件、内控事件或重大声誉风险事件、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负有个人责任;

  5. 独立董事未发表客观公正意见;

  6. 非执行董事未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间的沟通职责,未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监事履职不到位

  1. 不符合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最低工作时间要求的;

  2.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对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制度的。


▲高管履职不到位

  1. 对资产质量下降、贷款分类不实、重大案件、内控事件或重大声誉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2. 未按规定履行授信、投资、交易审批等;

  3. 徇私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4. 未根据银行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三违反”中涉及公司治理的内容

不当利益输送行为

  1. 是否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 是否接受关系人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并提供授信;

  3.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 是否违规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信息披露问题

  1. 是否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披露信息;

  2. 披露内容是否充分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


“三套利”中涉及公司治理的内容

▲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

  1. 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 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 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等;

  4. 以各种形式向关联方利益输送等。


▲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

  1. 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是否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 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违反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

  1. 是否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情况;

  2. 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定价偏低、“低买高卖”等违规向关联方、高管层等输送利益的情况;

  3. 是否存在以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情况;

  4.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是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大股权风险的情况。



01

招商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监罚决字〔2018〕1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共14项):

  1. 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 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

  3. 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4. 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

  5. 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

  6. 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7. 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

  8. 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

  9. 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

  10. 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

  11. 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

  12. 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13. 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

  14. 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

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2月12日




02

兴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共12项):

  1. 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2. 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

  3. 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

  4. 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5. 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

  6. 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7. 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

  8. 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

  9. 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

  10. 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8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4月19日


小结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规的行为,处罚的趋势是减少处罚单数,加大对人员的问责力度,加大逐单的罚款金额。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认真整改与问责的、屡查屡犯的、“三令五申”的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等情形都将触及到从重处罚。


对于已发生行政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整改台帐,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制度流程,防止屡查屡犯;严肃问责,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与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与处理;举一反三,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排查等举措尤为必要。


对于未发生行政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治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上举措也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合规经营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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