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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问题案例综述

2021-11-24 15:27:19

本篇为第一、二届“华政·集佳”杯综述竞赛优秀获奖作品系列推送第四篇。系列推送文章已全部收录在了《知识产权文献与案例综述研究(2016)》书目中,想要尽快GET相关文献综述或案例综述的朋友可以通过各大购书网站购买哦~

《知识产权文献与案例综述研究(2016)》

内容简介:华东政法大学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共办“华政·集佳”综述竞赛,此为前两届竞赛的优秀作品的汇编。针对现实存在的专利与商标法律问题,进行文献综述和研究综述。竞赛的主旨在于促进学生综合学术研究能力。包括:以判例综述为引导,培养分析实际问题、研究司法实践的能力;以文献综述为引导,培养掌握学术文献、把握学术脉络的学术基本功。优秀作品汇集了很多实务中比较前沿、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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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问题案例综述


作者:李旭颖、单麟


【摘要】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颇有研究价值,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造成实务界对于专利技术类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的效力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对这三方面内容进行进一步探究,,筛选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并进行统计。从统计结果不难发现我国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重复鉴定、鉴定结果不一致以及对鉴定结果缺少质证过程等诸多问题。实务中暴露出的问题为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概况及样本来源介绍

为了进一步探究文献综述中所详细阐述的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涉及的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三个问题,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通过本案例综述的实证研究,检索和筛选获得涉及技术鉴定的专利技术类案件,作为样本来源,分析其中涉及上文提到的三个关键问题,统计有意义的信息,从而得到一系列反映我国鉴定体制现状的统计数据,并以之作为后续研究的依据。

鉴于全国涉及鉴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非常庞大,。,,其判决的许多案件在全国都具有实践和指导意义,。

(一)样本来源

笔者以北大法意中的中国裁判文书库为数据库,选择高级搜索,将案件类型限定为“知识产权”,案由限定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限定全文关键字为“专利”,初步检索为480件,进一步限定关键词“鉴定”,检索得95件。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明确司法鉴定在专利案件中的适用程度,笔者对初步检索得出的480个样本中属于同一案件的判决进行一一剔除,剩余399个样本,对进一步限定关键词后得出的95个样本中属于同一案件的判决进行一一剔除,剩余75个样本。

由于进行“专利”及“鉴定”限定后检索的案件中,也会存在以下情况:第一,诉讼中涉及的鉴定仅为一般意义上的鉴定,而非对专利技术进行鉴定,如在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星公司)与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1]硕星公司申请对某工作人的工作笔记进行鉴定;第二,判决书中提到“鉴定”二字,但诉讼中未涉及鉴定,如淮南市杰明生物医药研究所与四川隆盛药业有效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2]“鉴定”一词出现在《假密环菌的研究—菌种的分离和鉴定》该文章题目中,但检索时,数据库仍自动将其作为结果之一。基于此,本文对最终剩余的75个样本一一阅读分析,最终筛选出真正涉及专利类案件司法鉴定的案件为34件,该34个样本是本案唯一的样本来源。

图1 样本案件数量

本文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阅读案件判决书,法官在判决书中通常会以“经本院查明”来描述案件过程,其中就包括本次案例综述希望统计的要点,即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判决书“本院认为”之后的部分,法官还可能会提到对于审判中涉及的鉴定的看法及是否采信,如果是二审/再审的判决书,还会提到一审/原审的审判过程和当事人的上诉/再审理由,其中可能包括对鉴定结论的质疑。

统计项目和统计结果  

,审级包括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情况。

在统计项目上,本文着重关注委托鉴定范围、、是否被影响)、鉴定次数及鉴定程序(尤其是鉴定的启动程序)、对鉴定结论是否经过质证、上诉/再审理由是否包括质疑鉴定结论,以及具体的质疑点。

(一)委托鉴定范围  

委托鉴定范围指委托鉴定时制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的内容。

通过将案件争议焦点与委托的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试图反映“审判权让渡”问题。

,考察委托鉴定的鉴定范围是否恰当,即是否造成审判权的让渡。

针对委托鉴定的范围,根据文献综述中所反映出将法律适用问题一并委托的情形,学者们观点不一,众说纷纭,而在检索的案件样本中,若根据学者观点将委托鉴定范围以是否为纯粹的技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划分,则在34个样本案件里,只有3个案件是未超范围的(见表1)。

表1 委托鉴定范围是否为纯粹事实问题

鉴定范围

案件个数

占比(%)

纯粹的事实技术问题

3

9

包含法律问题

31

99

根据表1的31个包含法律判断和适用问题的案件中,鉴定范围比例最高的是“是否属于等同替代物”及“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在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这是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该类鉴定均划分到鉴定范围之内。

在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中,一审、,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通过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异同及其功能、效果进行比较,提出二者在技术特征上的不同点是否属于等同物替换的意见。金陵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不应通过技术鉴定来确定。,,不应通过技术鉴定来解决的这一观点是对等同替代性质的一种误解。等同替代或者等同物替换,应属技术事实问题,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特征相比,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方面是基本相同的;二者的互相替换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实现。,有时需要借助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等同物替换并非都构成专利侵权,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仍须考虑其他构成要件。因此,就等同物替换本身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方系法律问题,。

实践中,,但是并没有将技术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剥离得十分清晰,,知识产权技术司法鉴定的范围只能是技术内容。

在梁某与李某、上海欧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4]中,,本案需要鉴定的技术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或者相同,是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而非对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只能是本案的证据之一,专利侵权指控是否成立,。

此外,在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明专利权纠纷案[5]中,,对于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特征的被诉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等情形,,,因此,,直接认定即可,完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无须进行技术鉴定。

,理论上看起来科学的论述或者方式,可能实践中并不能被适用,若按照文献综述中一些学者将技术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得很清晰的话,那么,基本上所有案件中的司法鉴定都是超范围的鉴定。,。

(二)鉴定次数及鉴定程序  

统一诉讼中进行鉴定的次数,。如果鉴定次数2次以上,考察鉴定结论是否一致。

这里的鉴定程序,主要指鉴定的启动程序,即由当事人提出,。

统计该项目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见表2),可揭示以下两方面问题。

(1)重复鉴定。

鉴定次数统计项的设计旨在以直观的方式凸显重复鉴定的问题。

表2 鉴定书目

鉴定次数

案件数(个)

占比(%)

无须鉴定

2

5.9

一次

24

70.6

两次

7

20.6

三次

1

2.9

合计

34

100

在统计的34个样本案件中,8个案件经过2次及以上鉴定,其中1个案件鉴定次数达到3次,,剩余24个案子都只经过1次鉴定,由此可见,23.5%的案件经过2次及以上的鉴定,我国重复鉴定问题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类案件中较为严重。

(2)鉴定的规范性、公信力。

实践中,鉴定多次以上的,鉴定结论经常不一致,,鉴定规范性较差,采用的鉴定方法或标准各不相同,而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进一步弱化了鉴定的公信力。因此,将诉讼中多次鉴定相互比较,可以凸显鉴定的规范性和公信力状况。

剔除2个无须鉴定的案件,剩余32个样本案件中,,比例高达40.6%(见图2)。这一高比例的数值表明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存在问题。

图2 鉴定公信力数据

而经过多次鉴定的案件中,在8个多次鉴定的案件中,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为7个,比例达到87.5%,而不一致性产生的原因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样品实物来源不清,缺少监督程序以及进行其中一次鉴定的界定前提错误等,详情见表3、图3。

表3 多次鉴定案件

案件名称

案号

鉴定结论不一致原因

上海力佳缝纫机有限公司与重机公司

(2013)民申字第939号

鉴定机构第一次界定技术特征有误

益而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迅诚电业有限公司

(2011)民三终字第1号

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举证鉴定,但得出不同鉴定结论

冯德义与哈尔滨蓝波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

(2004)民三监字第11-1号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民三终字第6号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化工总厂、庄河市民丰农业物资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0)民监字第497号

当事人举证鉴定鉴定材料来源不明

孙崇森与沈阳市于洪区殡仪馆

(2011)民监字第625号

当事人举证鉴定鉴定材料来源不明

朱广陞与长春市宏宇电子节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09)民申字第960号

双方当事人两次举证鉴定材料来源不明、

图3 鉴定结论不一致原因的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在本小组成员所检索的样本案件中,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力佳缝纫机有限公司与重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6]中,,依法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而在益而益(集团)有限公司与讯诚电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讯诚电业制品厂、帕西西姆公司、法国罗格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7],原、被告均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产品的特征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并获得两份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是对该经鉴定的争议技术内容重新作出阐述。综上,笔者以为,我国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并不高。这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混乱、鉴定机构资质标准不一等,这些现象导致多次鉴定的出现,,。

(三)鉴定结论的质证及证据效力

专利技术类案件因其特殊性,许多案件中技术问题本身就是争议焦点,因此,,以致一份鉴定结论即可决定原被告的胜败。

1.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在多次鉴定的情况下,上文提到8个多次鉴定的样本,。

从法律规定的倾向性,笔者判断举证鉴定的举证效力不如司法鉴定,该统计项旨在以数据量化两种不同鉴定在实践中的证据效力。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对判决几乎没有影响。

(1)举证鉴定。

举证鉴定情况下,。不被采纳的原因为进行司法鉴定的材料来源不明,无法确定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例如,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费诺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8]中,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委托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司法鉴定,,盛凌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鉴定报告系二审判决后单方委托形成的,其结论与事实不符,对此证据,。在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9]中,捷瑞特中心在二审判决后,单方面提供了一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朱某诉长春市宏宇电子节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0]中,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简称九州鉴定中心)受朱某委托,于2005年5月9日出具了京鉴字第18616号鉴定报告书,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朱某的专利技术方案构成等同。,宏宇公司提供了齐齐哈尔鉴定中心齐科鉴字2007第02号《鉴定意见书》。朱某对该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因宏宇公司和朱某均不认可对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在作者检索到的案例中,还有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大东信药房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涂某诉辛集市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精工机械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12]、牡丹江市弘夏电器设备制造厂诉王某甲、王某乙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13]、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东红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化工总厂、庄河市民丰农业物资经销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4]中涉及当事人举证鉴定,。

,就样本案件而言,在潍坊中云机器有限公司与曼夫瑞德·A.A.鲁波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但云中公司以设备是早年生产等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却提交了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24号鉴定书。,,明显属于不同设备。当事人的举证鉴定一般具有明显的偏差性,这也反映出当下司法鉴定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

(2)职权主义鉴定。

,在34个样本案件中,拒绝申请人申请的案例只有2个。拒绝的主要原因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无须经过司法鉴定。

例如,杨某诉陈甲、。1999年3月,,陈甲、陈乙获知自己的“多用干鲜粉碎机”实用新型专利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全国各地制造、使用、销售,并重复申请专利。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仍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并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许可他人生产、销售,获取专利使用费。陈甲、陈乙的行为导致杨某的专利产品无法销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陈甲、陈乙申请再审称,原再审程序中,陈甲、,但未获准许。,,,亦无不当。因此,驳回陈甲、陈乙以及杨某的再审申请。

在样本案件中,。例如奥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6]为判断午时药业生产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奥诺公司所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该鉴定报告结论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药品与811号专利的技术方案相等同。”在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时,午时药业认为在指定鉴定机构前未经当事人协调、未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员回避并提出了一些技术性问题。,本次鉴定并非当事人申请,,该鉴定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未通知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但并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故该鉴定报告仍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此外,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17]、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大东信药房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于某诉黄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柳东镇人民政府侵犯使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19]、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诉张某、沈阳高联高层建筑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西谷光纤电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1]、张某诉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

,。,,占24%,如表4所示,。

结论被推翻原因的案件数量分布情况

案件名称

案号

推翻情况

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12)民提字第4号

、最高院纠正

原因:鉴定结论错误

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志洪

(2010)民申字第871号

二审推翻一审采纳的鉴定意见

原因:鉴定结论错误

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2010)民提字第158号

一审、二审均采纳,再审推翻

原因:适用法律错误

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西谷光纤电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

(2008)民申字第1395号

一审、二审均采纳,再审推翻

原因:鉴定结论无法充足证明侵权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冯德义与哈尔滨蓝波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

(2004)民三监字第11-1号

一审、二审采纳了各自委托的鉴定结论,再审推翻二审鉴定结论

原因:鉴定结论错误,无法证明侵权事实

王兴华与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2006)民三提字第2号

,再审推翻

原因:鉴定结论未在法庭上出示,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定程序

例如,王某诉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3]原二审期间,。但由于该鉴定意见未在法庭上出示、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就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此外,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4]中,。该中心作出的北京紫图(2009)知鉴字第007号鉴定报告结论,被一审、,但是在再审中,,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报告,显然不当。在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案[25]中,、二审判决采纳的鉴定结论错误,并在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对于实现发明目的至关重要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等同保护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那么,该鉴定的采纳度会大大降低,甚至会被彻底推翻,若存在多次鉴定,如果多次鉴定的鉴定意见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并出具的,那么无论该鉴定意见多么科学,,,那么若发现第一份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例如上文提到的上海力佳缝纫机有限公司与重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6]中,,依法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

2.鉴定结论的质证

鉴定结论的质证包括鉴定结论是否经过质证,鉴定人是否出庭口头质证。

证人(包括鉴定人)出庭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有的资料估计,[27]鉴定人出庭率不会超过证人出庭率的5%。但在本次统计中,在35个样本案件中,有7个样本案件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比例达到20%。

笔者以为,。

(1)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在本小组检索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具有代表性的是陕西竞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8]中,、原、被告到庭,由司法鉴定所当场对鉴定书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朱某诉长春市宏宇电子节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9]该案二审期间,。在委托鉴定之前,,同时有关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询问,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奥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30]为判断午时药业生产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奥诺公司所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就鉴定人问题,给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就鉴定程序和鉴定的技术性问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当庭作了合理的解释。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1]中,,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虽然参与鉴定的部分专家出席了庭审,但伊莱利利公司依然认为出庭专家仅是鉴定专家组中的部分成员,致使伊莱利利公司无法对全部专家进行质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鉴定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必须全部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专家系代表鉴定专家组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其所发表的答复意见应视为鉴定专家组的意见而非其个人意见。,鉴定机构也已出具书函说明其他专家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故由鉴定专家组部分成员而非全体成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伊莱利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32]案中,鉴定人也依法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

此外,很多案件上诉、申请重审、再审的原因就是司法鉴定未经质证,例如,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百祥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33]中,,,也未交由当事人质证,违法法定程序。这反映出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的重要性。

(2)未经质证的鉴定结论被采纳的。

在32个样本案件(剔除2个未进入鉴定程序的案件)中,,比例达到15.6%,。

但这些未经质证的鉴定结论均被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作为上诉理由之一提出,由于未经质证的鉴定结论违法法定程序并且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些鉴定结论均被推翻。

例如冯某诉哈尔滨蓝波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4]原告以被告生产的DT98系列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并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本案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被控产品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称,二审期间,对二审鉴定结论不开庭质证,就作为主要证据,对本案作了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认定二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司法鉴定结论未经质证,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王某诉黑龙江无线电一厂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原二审期间,.5单人便携式浴箱专利的保护范围,委托国家科委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没有落入该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本案原再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告知合议庭成员,不开庭,将没有鉴定人签字、未经鉴定人质询的鉴定材料当作定案的证据;认定“终止合同协议书”有效错误。,由于上述鉴定结论未在法庭上出示、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再审判决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6]中,,认为如将涉及豪森公司工艺方法的技术资料内容交由伊莱利利公司审查,则可能会使豪森公司的商业利益遭受无法预见和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决定对豪森公司工艺方法的技术资料采取变通的质证方式:不将该资料提交伊莱利利公司审查而交独立的鉴定专家组审查其真实性以及与原告专利方法是否相同。,鉴于鉴定结论认为豪森公司改进后的工艺方法以及申报生产的工艺方法与伊莱利利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保护方法不同,且理由非常详尽,伊莱利利公司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也无足够相反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故该鉴定意见应作为有效的定案证据使用。。,,未能保障上诉人伊莱利利公司获得被上诉人豪森公司吉西他滨产品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有关技术信息的正当诉讼权利,并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委托技术鉴定的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在作者检索到的案例中,于某诉黄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柳东镇人民政府侵犯使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7]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西谷光纤电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8]这些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均未经过质证即被法庭所采纳。

(四)上诉/再审理由

本节主要考察上诉/再审理由是否包括质疑鉴定结论,以及具体的质疑点。

该项统计能够较好地反映我国的鉴定结论公信力现状,并通过质疑点的细化,凸显我国鉴定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同时,该统计项与其他多项统计项结合后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因为鉴定程序中涉及的各种问题,即其他统计项所揭示的各种不规范之处,都能在“上诉/再审理由”中得以反映,所以说,该项能够较为客观地考察当前的鉴定制度安排是否真正有助于澄清案件的技术问题,抑或将争议焦点进一步复杂化。

经统计(见表5),可以看出,73.5%的专利技术类案件上诉或者再审理由都包括质疑鉴定结论。具体质疑点及其比例分别见表6、图5。

表5 上诉/再审理由是否包括质疑鉴定结论案件统计

上诉/再审理由是否包括质疑鉴定结论

案件数量

占比

9

26.5%

25

73.5%

表6 上诉/再审理由具体质疑点统计

具体质疑点

案件数量

占比

鉴定程序瑕疵

11

32.4%

鉴定结论未经质证

5

14.7%

鉴定结论错误

8

23.6%

鉴定范围错误

1

3%

,而应当采纳当事人鉴定结论

1

3%

无须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

1

3%

2

6%

1

3%

图5 具体质疑点比例分析

具体的理由是鉴定在程序或者实体方面不合法,如鉴定机构不具有资质、鉴定的取样、检测不规范、鉴定结论未经质证等,占比最高的是鉴定程序瑕疵,其次是上诉人认为鉴定结论错误。该项分析以实际数据反映出我国鉴定结论公信力普遍较低的现状。专利技术类案件本就比较复杂,而从此项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不规范是导致案件复杂化的原因之一。

在样本案件中,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39]一审中,根据晶源公司的申请,。。但华阳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上诉称,晶源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与华阳公司使用的技术方法和装置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应重新鉴定。二审中,富士化水、,华阳公司还申请对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鉴定。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对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已无必要委托技术鉴定。

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大东信药房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报告书,结论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95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庭审过程中阿文—蒂斯公司对鉴定中未对鉴定专家到恒瑞公司现场提取的样品进行第(1)项检测提出异议,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就技术鉴定报告书中的有关质谱信号提出疑问,并由此认为技术鉴定报告书没有排除恒瑞公司样品中含有专利侧链酸的可能性。二审中,。阿文—蒂斯公司遂申请再审,.4专利的鉴定结论且不允许重新鉴定。,认为阿文—蒂斯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张某诉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41]针对中奇公司、华盛公司、欧意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要求对该发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化学药物氨氯地平的药物拆分方法进行实验检验。,并在审理中采纳鉴定意见。被告上诉称,,既没有告知其最终决定的鉴定单位,也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也没有对送检材料进行质疑和质证。鉴定单位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应的通知、回避、质证、陈述和听证活动。这样的鉴定活动显然无法满足基本的程序合法性要求。鉴定结论仅依据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实施例进行验正,其方法不科学,仅凭一两次实验和上诉人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再审中,,最终支持被告关于该检验报告不能采信的再审理由。

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42]中,,,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胡某与金华市日普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3]中,。梁某与李某、上海欧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案,[44]再审申请人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暗箱操作,违反鉴定程序,导致不公正的鉴定结果,鉴定机构超越了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报告歪曲事实,违背法律等。,驳回梁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外,,第一次技术鉴定书上没有鉴定人签字,第二次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所有材料均系伪造等。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兆辉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6]再审申请人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称,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没有对鉴定报告的附件进行质证,剥夺了启明星公司的质证权利。上述典型案件都反映出对鉴定报告、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质疑是专利上诉或者再审案件的申请人的理由之一,这也从侧面折射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问题且公信力不高。

小结  

综上,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可知,诸多统计项均能很好地反映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多次鉴定结果的不同比例甚高,这都反映出我国专利技术类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期待对这些由数据反映出的现象进行进一步探究,扩大检索范围,以求获得更加科学的实证研究数据。



注释:

[1](2009)民申字第1325号。

[2](2010)民提字第149号。

[3](2001)民三提字第1号。

[4](2009)民监字第567号。

[5](2010)民提字第158号。

[6](2013)民申字第939号。

[7](2011)民三终字第1号。

[8](2011)民申字第1318号。

[9](2013)民申字第1146号。

[10](2009)民申字第960号。
[11](2009)民申字第861号。
[12](2005)民三监字第351号。
[13](2009)民申字第1420号。
[14](2010)民监字第497号。
[15](2008)民再申字第67号。
[16](2007)冀民三终字第23号。
[17](2008)民三终字第8号。
[18](2009)民申字第861号。
[19](2002)民三监字第17-2号。
[20](2009)民提字第83号。
[21](2008)民申字第1395号。
[22](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
[23](2003)民三监字第8-1号;(2006)民三提字第2号。
[24](2019)民监字第567号。(续表)
[25](2012)民提字第4号。
[26](2013)民申字第939号。
[27]潘永久、陈良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思考”,见《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第132页。
[28](2010)民申字第181号。
[29](2009)民申字第960号。
[30](2007)冀民三终字第23号。
[31](2009)民三终字第6号。
[32](2001)民三提字第1号。
[33](2013)民申字第17号。
[34](2004)民三监字第11-1号。
[35](2003)民三监字第8-1号;(2006)民三提字第2号。
[36](2002)民三终字第8号。
[37](2002)民三监字第17-2号。
[38](2008)民申字第1395号。
[39](2008)民三终字第8号。
[40](2009)民申字第861号。
[41](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
[42](2012)民提字第4号。
[43](2011)民申字第11号。
[44](2011)民三提字第1号。
[45](2011)民监字第625号。
[46](2010)民申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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