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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加杠杆?证监会“周末辟谣”啥意思

2021-08-17 15:32:14

来源:凤凰财经


隔近8年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将再次修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8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公布修订后的《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见本文最后)


其中,对券商杠杆率的要求有所调整。将证券公司的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低于20%调整至10%,将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低于40%调整至20%,且将这两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即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


对于杠杆率指标的调整,不少人士理解为证监会鼓励券商“放杠杆”。即松绑券商,让他们把有限的资本都尽可能的投入到股市之中,尽可能的往外借钱,给投资者加杠杆,在场内加杠杆,来化解债转股之后的市场压力。


在上证指数失守3000点的悲观气氛中,这一信息无疑让市场看到了利好的曙光,有护盘意味。有人猜测,3000点就是当前的政策底。


然而《第一财经日报》援引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市场人士对券商“认为放松杠杆控制的说法,是对指标的误读”。称资本杠杆率的优化,主要目的是根据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类型,将原来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


市场推测:鼓励券商加杠杆 3000点失守后的大利好


4月8日证监会释放信息,《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将修订公示,宣布调整对券商的风控指标:


将(券商的)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

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


券商风险控制指标比原有下降一半,华泰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罗毅认为,将进一步提高行业理论杠杆空间。


财经评论员刘晓博直言,这意味着,证监会在鼓励券商加杠杆,且将杠杆率提高了一倍。


比如一家券商的净资产是100亿元,以前负债不能超过500亿,现在可以做到1000亿。以前一家券商如果净资本只有50亿,那么净资产最多可以达到125亿,现在则可以达到250亿。


这不仅对券商股是比较大的利好,也是在向股市传递信号:这个时候,不鼓励做空。


也就说,3000点极有可能就是当前的政策底,如果跌破,就会有利好出台。当然,这需要继续观察,需要更多的证据来验证。


李大霄也表示,对不适合的制度进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逆周期的调节更加合理满足了市场需求,属于积极的股市政策,与其他积极的股市政策一起形成协同效应,对股市回暖形成重要的政策支持


华泰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罗毅也指出,考虑到新的风险计提标准和当前市场对加杠杆的需求水平,预计行业杠杆水平未来是稳步释放的过程。


证监会是如何辟谣的?


4月8日刚开完例行新闻发布会,4月9日证监会相关人士就通过媒体《第一财经日报》发布了辟谣解释:


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是否意味着要放松杠杆控制?对此,证监会相关人士周六回应称,认为放松杠杆控制的说法,是对指标的误读。


该人士解释称,目前《办法》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既存在双重控制问题,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经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办法》拟将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比表内外资产总额),。


资本杠杆率的优化,主要目的是根据证券行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类型,将原来未纳入杠杆计算的证券衍生品、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纳入控制,使风险覆盖更全面,杠杆计算更合理。


优化调整后,原来的两个杠杆控制指标理应取消,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上述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因此继续保留这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但为避免与资本杠杆率指标冲突和重复,拟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20%调整至10%,未来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


“8%资本杠杆率的倒数所算出的倍数不是通常意义的财务杠杆倍数。”上述人士表示,,并结合流动性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现行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还将原有反映流动性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从40%调低至20%。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这一调整主要是针对目前《办法》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实际针对性不足、难以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问题


为防范证券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2月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但是鉴于目前《证券法》明确证监会应当对上述指标比例作出规定,并继续保留该指标。不过,,根据实际情况,证监会决定将该指标由不得低于40%调整至20%,未来主要通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对公司流动性风险进行约束。


“周末辟谣”之后 利好还在吗?


证监会借媒体之口,在周末“紧急辟谣”,是不是推翻了市场有关“利好”的判断?它又有什么深意呢?


刘晓博撰文对此发表看法:


1、在国家把2016年经济工作重点确定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5大重点的情况下,你说某个部门的政策是在“加杠杆”,这显然是不讨人喜欢的。尤其是有去年“政策+杠杆”牛市的教训,管理层对于“政策牛市2.0”、“杠杆牛市2.0”这类说法也极为警惕。

 

2、再比如,中国的负债率在全世界偏高,主要体现在“非金融类企业”负债率偏高上。政府部门和居民家庭负债率并不高,目前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房地产去库存,其实就是给政府和居民家庭“加杠杆”,提高负债率。但如果媒体说官方正在这两个方面“加杠杆”,估计他们也不会同意。

 

3、不论是“加杠杆”、“放杠杆”,还是证监会说的“优化资本杠杆率”,事情就是那么回事,对券商来说就是一个大利好。券商能腾挪的资金多了,肯定是便于做多。而且这个消息恰恰发布在大盘连跌两天,失守3000点的时候,其含义毋庸多言。


4、此外,在4月8日夜晚,《证券时报》旗下微信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信托股票配资又回来了,2:,主要内容如下:

 

近日,随着股市回暖和银监会“58号文”明确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阳光化的信托公司配资逐渐走向台前。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信托公司开始公开“叫卖”二级市场信托配资业务,信托加杠杆呈现弱复苏迹象。

 

“二级市场信托配资阳光化,优先级劣后比2:1,一年期优先级资金成本6.2%,通过信托计划直接落地,简捷方便,5个工作日就放款,信托通道费、托管费还有优惠。”日前,记者看到不少信托公司人士大力进行信托配资业务推销。

 

看到了吧,又一个“加杠杆”的案例。不知道会不会有官员再次辟谣。

 

总之,证券市场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政策正小心翼翼地转暖,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市场信心在慢慢恢复,但分歧依然较大。管理层显然希望市场回暖,但又不愿意给人留下“政府鼓励炒股”,“政策牛市重启”的印象。

 

最后,刘晓博表示:这其实是一种进步,但作为股民,你要看穿他们的“羞羞答答”。


然而,正如齐俊杰所说,股市不好,券商即使肯借钱,也不见得有人愿意去借,所以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并不改变市场反复筑底的方向。3000点似乎已经明确为政策底,但是市场有一句话,市场底会在政策底之下。


附:经济去杠杆,要找谁来接盘?



说起来,“杠杆”这个话题,时不时就会被拎出来探讨一下。


近日,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警示:目前我国金融杠杆率不断提高,去年已经超过警戒线,并且至今还在继续提高,这蕴藏着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危险,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贝尔斯登Bernstein的分析师们认为,中国的债务杠杆将在未来12-18个月达到峰值,围绕中国的空头氛围在很大程度上应该会减退。但分析师和投资者则担心,。


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指出,目前我国货币增长继续放大,不但不能去杠杆,还要迅速提高杠杆率。王小鲁担忧称,在此情况下,未来我们离金融危机将不远。



齐俊杰指出,杠杆负债有一个85,90,85的规则,政府部门不宜超过85%,超过这一水平那么对于经济将造成影响,而企业部门别超过90%,家庭别超过85%。从这几点看,中国的企业已经非常危险了,非金融企业负债基本都是通过债券,信托等形式表现出来,这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危险的情况。但这可能是跟我国的直接融资不发达有关,大部分都是借钱,而不习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造成的。


以上这张图基本上,看出来我们的融资基本都是靠债务靠贷款。所以思路有了,面对企业债务这么高的危险局面,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居民加杠杆的方式来给企业去杠杆。


看一眼居民负债率占GDP的比重发现,中国人确实是出了名的不爱借钱。所以居民贷款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之前的降低首付贷款门槛的举措,就是一个利用居民住房贷款,来化解开发贷风险的重要举措。所以没有疑问了,既然杠杆去不掉,那么咱们就置换,现在的政策就是要用风险更低的个人贷款,来置换风险更高的企业贷款。第一企业贷款已经超出了极限,而个人贷款量还很少,第二企业贷款是有限责任,他要倒闭了,就全是坏账,而个人贷款是无限责任,你只要不死,就得还钱。所以这么置换下来,确实能够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当然化解企业金融风险,还有另外一招,就是之前的债转股,把贷款变成了股票。之所以这么干,主要还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国企的负债率更高。由于他们已经基本还不上钱了,又不能让银行太难看,所以就转股吧,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两个部委打个招呼就好了。



另外从政府的债务来看,好像也不高,所以政府债务应该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未来继续通过财政政策,多发国债多发地方债,应该也在计划之中。这对债券市场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证监会原文: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 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 资金率计算表、 。 


第三条 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 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 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 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 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 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 ,根据证券公司 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 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 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要求证券公司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 。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 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 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 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 席风险官,并指定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 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 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 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 ,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 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 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 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 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 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 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 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 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 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 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 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 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 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 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 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6 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 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 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 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 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 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 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 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 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 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 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 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 基础,。 ,要求证券公司 。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 年度、。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在证券公 ,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应当在报表 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 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 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 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 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 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 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 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 表。 ,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 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 。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 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 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 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 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 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 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 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 纠正、;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 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 标准。 


第三十条 ,、漏报以 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 具警示函、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 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 5 个工作日 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证券 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 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 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 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 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 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 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 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 支机构等过程中,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 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 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 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 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 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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