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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库银系统操作手册(上)

2021-12-29 10:31:37


第一章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应用概述

第一节税库银应用概述

1.1.1财税库银工作背景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预算执行中的业务量逐年增加,大量的税票仍需手工录入,税务、国库的会计核算和业务报表量急骤增加。为更好地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减轻工作人员的手工劳动量,提高预算执行分析水平,各地税务、国库部门在原来运用计算机处理本部门业务的基础上陆续开发了各自的财税库银系统,以实现税票信息的电子化处理。为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按照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应逐步统一和规范各地财税库银工作,并使其朝着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方向健康发展。

1.1.2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对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的要求,实现财、税、库横向联网,使税收收入业务实时信息化处理已成为客观需要。财税库银系统是建立在税务、国库各自独立信息系统上的信息交换系统,财税库银系统的建立对实现税收收入执行各组成部门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加速预算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国家预算的正常执行,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横向联网是按照统一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的要求实施的信息化工程。它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有效利用信息系统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财政、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对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同时,由于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涉及广大的纳税人和各级财政、税务、人行国库,也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大信息化的应用范围,对加快政府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是增强财税库公共服务能力的有力保障

横向联网将简化税收征缴流程,实现纳税申报、审核、缴库等各个环节的电子化、自动化操作,增强财税库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个环节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安全、便捷、高效的税收电子缴库服务,并实时获取完税信息,便于纳税人监测自身账户的划款情况,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电子缴库数据一次录入,可以多次使用,使得信息资源得到有效共享。随着全国财税库银系统的全面推行,这项信息化工程在方便纳税人缴税、提升财税库部门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日益显现,必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是提高财税库银部门行政效能和推进依法理财的重大举措

提高行政效能,、,而且也是政府部门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财税库银系统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了税收收入缴库的方式,创新了信息共享的方式,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手工录入和传递税票方式,大大减轻了财税库三方的工作量,而且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税收征管,提高了税款资金征缴入库的透明度,既强化了税款监督控制手段,又推行了依法行政,也使政府获取大量有价值的税收信息,从而为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创造了条件。

1.1.3 财税库银系统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1.1.3.1 财税库银系统建设指导思想

,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间横向联网,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现财税库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缴税,加快税款入库速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转效率,建立规范高效的税款收缴管理运行机制。


1.1.3.2 财税库银系统建设目标

简化纳税缴库程序,方便纳税人缴税,提高税款征缴工作效率;实行税款资金实时划缴,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实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的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支持。

1.1.3.3 财税库银系统建设原则

根据指导思想和目标,财税库银系统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简化纳税缴库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缴库业务,提高税款征缴工作的服务水平。

2.        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各环节相互制约、科学合理的电子缴库流程体系,在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税款资金征缴入库效率,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        有利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财税库银系统,建立健全财税库联网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

4.        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界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规范税收收入征缴程序和业务操作,保证税款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5.        有利于监督管理。通过财税库银,提高税款缴库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税款征收缴库全过程的监督,保证税款资金征缴入库的规范性、安全性。

1.1.4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财税库银系统可以减少入库环节,减轻手工劳工量,降低征税成本,加快税收收入的入库速度和准确性,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提高税收收入业务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为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信息。同时,财税库银系统的建成将向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

第二节 财税库银四方工作职责

1.2.1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财税库银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全国财税库银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财政系统接口软件开发等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国财政系统做好财税库银相关系统准备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系统开展财税库银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国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财税库银工作,研究制定本辖区财税库银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省级财税库银实施工作,并指导地市级财政部门开展财税库银工作。

地市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国库,负责本辖区财税库银组织实施工作。

1.2.2 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全国财税库银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税收会计核算、完税凭证使用管理等制度办法。,并组织税务系统接口软件开发等网络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全国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做好财税库银实施相关工作,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开展财税库银工作。

省级税务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财税库银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实施财税库银相关工作,指导地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开展财税库银工作。

地市级税务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财税库银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地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实施财税库银相关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发起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全国财税库银相关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全国财税库银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国库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与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与财政之间的联网接口标准,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与税务之间的联网接口标准,并组织国库系统接口软件开发等网络系统建设工作。确保国库财税库银相关系统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和商业银行相互之间业务处理和信息传输的连续运行要求。组织全国国库系统做好财税库银实施相关工作,指导国库系统开展财税库银工作,并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库等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

省级国库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财税库银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国库实施财税库银相关工作,并对商业银行办理省级电子缴库等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

地市级国库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财税库银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地市级国库实施财税库银相关工作,并对商业银行办理地市级电子缴库等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

各级国库对通过财税库银系统接收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1.2.4 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

参与并办理财税库银系统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配合做好财税库银实施工作,做好财税库银电子缴库的相关软件开发、系统网络建设和使用工作,保证系统和网络达到规定的处理能力和传输能力。做好本商业银行系统办理财税库银电子缴库业务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电子缴库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财税库银电子缴库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同级财税库银实施工作,做好业务软件的衔接和使用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办理财税库银电子缴库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财税库银电子缴库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财税库银应用各方业务描述

第一节纳税人申报纳税业务

2.1.1 财税库银系统可以办理的纳税人业务

纳税人缴纳税款、查询和退税等业务可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办理。同时,纳税人缴纳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各项税费及办理退付业务时,也可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办理。

2.1.2 财税库银系统与传统缴税的区别

通过财税库银系统缴纳税款,纳税人可避免多次重复往返于税务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缴纳税款,突破了在纳税申报、缴款等环节所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就可纳税,能够为纳税人节约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同时,纳税人也能够清晰明了的监测自身账户的税收缴纳情况,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财税库银与传统纳税比较表

类型

财税库银方式

传统缴税方式

税款申报方式

电话、网络、上门申报等

到税务局上门申报

税款缴纳方式

从银行账户自动扣款

自行到银行缴纳

税收缴款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纸质税票

纳税情况查询

可通过网络查询

到税务局人工查询

纳税环节

纳税成本

2.1.3 财税库银系统支持的税收申报模式

为了推进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化进程,财税库银系统支持电话申报、批量扣税申报、网络申报和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等模式。

2.1.4 纳税人缴款流程

纳税申报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税务端发起划缴税款、银行端查询缴税和现金缴纳税款。其中税务端发起划缴税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属划缴入库,现金缴纳税款属自缴入库。

2.1.4.1 税务端发起划缴税款

该缴税方式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需事先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即三方协议),具体包括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两种方式。实时扣税,指纳税人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后,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逐笔扣税信息,付款银行收到指令后予以扣款,并将回执实时返回税务机关。实时扣税减少了纳税人缴纳税款要去税务部门申报并开具税收缴款书再到商业银行办理资金划转的多个环节,纳税人可以只在税务机关或网上直接申报缴税,税款由银行自动从账户上扣缴入库。批量扣税主要适用于定时定额缴税的情况,目前该功能仅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是指纳税人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后,税务机关定时发起批量扣税信息,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指令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税务机关。使用批量扣税方式缴款,纳税人只需与税务、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约定纳税时间与金额,税款按流程自动扣除。

2.1.4.2 银行端查询缴税

指纳税人在税务部门核心征管系统中有应征信息的情况下,持核心征管系统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进行查询并划缴税款的业务。通过此种模式缴纳税款,纳税人不需要事先签订授权划缴税收协议。

2.1.4.3 现金缴纳税款

现金缴纳税款有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纸质税票到商业银行办理现金缴税业务;二是不便于到银行缴税的纳税人,将小额现金税款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

2.1.5 纳税人获取完税凭证的方式

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办理电子缴库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纳税人,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

如果纳税人需要,可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税务机关换开《税收完税证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互联网网站打印电子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没有实行电子缴库的,需到税务部门开具纸质税收缴款书,以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完税凭证联作为完税凭证。

2.1.6“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手续

纳税人因故遗失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前往开户银行办理补开手续。补开回单上须盖有银行转讫章及“补制”字样。

2.1.7 退业务的办理

退库业务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手工退库,一种是电子退库。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2.1.8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签订

采取划缴入库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事先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需按各地规定程序签订。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后,纳税人需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三方各留一份。

2.1.9 网上申报电子缴库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应不小于本期税收申报缴款合计金额;纳税人申报确认划款后,如果计算机未及时返回划款是否成功的提示,请根据系统提示及时与开户银行或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未确认前,暂不要再次提交划款指令,以免重复划款。

第二节财政部门财税库银业务

2.2.1 财政部门获取财税库银系统信息的方式

税收收入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等各类税收收入电子信息、所有电子信息处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及预算收入日报表等信息,TIPS)于当日24:00转发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省级财政部门自动将市、县信息转发给地市财政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由省级财政部门自动将县信息转发给县财政部门。

2.2.2 财政端财税库银系统简介

财政端财税库银系统,主要用于数据接收、存储、省级对市或县数据转发,可以实现一般查询及账务处理自动化等功能。通过该系统,财政部门可以全面了解税收征缴信息和税源情况,监督和分析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缴税情况,及时准确把握财政经济的运行态势,为预算执行分析及预测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2.2.3 财政与人行国库的联网方式

。按接口开发技术参考规范,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发财税库银系统。

2.2.4 财政与人行国库联网上线工作中,财政部门所需完成的工作

财政与人行国库联网上线工作流程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联调测试阶段和正式上线阶段。财政部门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安装与人行联网专线;

(二)做好技术基础准备工作;

(三)安装并调试财税库银系统;

、增加上线地市范围)所需材料(含征收机关联网申请表、设备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省、市级财政部门机构代码,拟上线日期等;

CA证书;

(六)在联调测试和正式上线阶段负责接收电子数据,并完成财政部门内部的数据接收、转发工作。

2.2.5 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办理非税收收入

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社会保险基金及矿区使用费等收入,可以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征缴入库。

第三节税务部门财税库银业务

2.3.1 税务部门实现横向联网的方式

目前,税务部门通过与人行国库联网实现横向联网,待条件成熟后,税务部门与人行国库和财政部门直接联网,部门间数据实现直接传输。在现有联网模式下,税务部门生成电子税票信息,并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及时将电子税票信息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税票信息后,经校验后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将信息处理情况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国库反馈的信息,及时在税务征收管理系统中作相关业务处理。

2.3.2 税务端财税库银系统简介

税务端财税库银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横向连接于税务与人行国库间,用于自动处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库业务的综合应用系统。通过该系统,税务机关可实时掌握纳税人纳税状态,及时催缴欠税入库,降低纳税成本,。

2.3.3 税务部门与人行国库的联网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系统,目前联网方式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分别与当地省一级人行通过专线联网,省及省以下一点接入。各级国税部门安装调试通过后,即可实现联网。

2.3.4财税库银系统中税收业务总体处理流程

在财税库银系统中,税收业务处理有以下三类流程(如下图):

一是核心征管系统发起的实时业务:(A1-A4) 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税库银系统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发起实时请求,国库信息系统实时返回应答。

二是核心征管系统发起的异步业务:(B1-B4) 核心征管系统通过税库银系统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发起异步请求,国库信息系统异步返回应答。

三是国库信息系统发起的异步业务:(C1-C2) 国库信息系统发起异步的处理或核对通知,税库银系统接收后,向核心征管系统异步返回。

2.3.5财税库银系统中税收业务交易分类

财税库银系统中税收业务主要包括五类交易:

1.   实时类交易,包括单笔实时扣税交易、单笔实时冲正交易、银行端查询缴税交易。

2.   异步类交易,包括批量扣税交易、止付交易、退库交易、更正交易、免抵调交易、自缴/核销交易。

3.   撤销类交易,包括撤销退库交易、撤销更正交易、撤销免抵调交易、撤销自缴核销交易。

4.   对账/核对类交易,包括退库核对交易、更正核对交易、免抵调库核对交易、税票明细信息核对交易、申请重发核对包信息、征收机关下载入库流水凭证信息、征收机关下载报表信息。

5.   辅助类交易,包括委托扣款协议验证、交易状态查询、自由格式信息交易、公共数据更新、登录、签退、连接测试、停运通知、故障通知、TIPS运行参数通知。

2.3.6单笔实时扣税交易业务处理流程

指签订三方协议后,由税务机关发起逐笔扣税信息,TIPS实时转发扣税信息给指定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实时返回税务机关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1.   核心征管系统根据纳税申报生成电子税票信息,根据电子税票信息生成实时扣款请求,发给税库银系统。

2.   税库银系统将实时扣款请求转发TIPS。

3.   TIPS转发扣款请求给相应的商业银行。

4.   商业银行扣款;商业银行将扣款结果返回TIPS。

5.   TIPS将扣款结果返回给税库银系统。

6.   税库银系统将财税库银系统扣款结果返回核心征管系统。

7.   核心征管系统接收扣款结果,如扣款成功则保存税票信息,并同时完成上解销号;如扣款不成功核心征管系统应提示并记录扣款不成功原因,同时提示“是否转开纸质票”:“是”则保存开具纸质票;“否”则保存电子税票信息,可继续发送扣款电子税票信息。

从技术报文的角度看,三个业务要素唯一确定一笔交易:交易发起机构代码、委托日期和交易流水号。

2.3.7单笔实时冲正交易业务流程

指税库银系统发出实时扣税请求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实时扣税回执时,发起冲正交易,撤销原实时扣税交易的业务过程。是为保证业务的准确性,在实时扣款交易状态不明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处理方式。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税库银系统向TIPS发送实时扣款请求后,在一定时间内,未收到TIPS的处理结果,此时,税库银系统向TIPS发送实时冲正请求。

2.   TIPS系统接收实时冲正请求并校验,校验通过后TIPS向商业银行发送冲正请求;商业银行向TIPS返回冲正结果。

3.   TIPS系统接收银行返回的冲正结果,并向税库银系统返回。

4.   税库银系统收到TIPS返回的冲正结果后,并将冲正结果返回给核心征管系统。

5.   如果征收机关超时未收到“实时冲正回执”,应向TIPS重发实时冲正请求。最多尝试3次。如果均未收到“实时冲正回执”,则应提示系统维护人员查找原因,通过手工方式撤销原交易。

2.3.8银行端查询缴税交易业务流程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核心征管系统已有应征信息的情况下,持核心征管系统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进行查询并划缴税款的业务。纳税人不需要事先签订协议,通过每次银行端查询确认缴税。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核心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应征信息生成《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包括银行端查询缴税号码等要素)。

2.   纳税人持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发送查询请求,税务部门确认扣款信息后,通过TIPS反馈商业银行。

3.   商业银行接收到反馈的确认扣款信息后,经纳税人确认后通过TIPS向税务机关发送缴款确认信息。

4.   核心征管系统接到缴款确认信息后生成电子税票信息,通过TIPS发往商业银行。

5.   划缴税款成功,电子税票信息返回税务机关。

6.   如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需要进行分次开票的,商业银行应拒绝划缴税款,由纳税人重新申报缴税。

2.3.9批量扣税交易业务流程

批量扣税业务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后,税务机关将批量扣税信息通过TIPS系统转发纳税人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返回税务机关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目前该功能仅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核心征管系统根据定税清册等相关信息生成批量扣税清册,并向税库银系统发送批量扣税电子信息。

2.   税库银系统将批量扣税电子信息发送给TIPS,TIPS校验后向财税库银系统发送通用确认应答表示收妥,并将批量扣税请求发送至各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划缴税款(非实时)并将批量扣税结果返回税库银系统。

3.   税库银系统将返回的批量扣税结果传递核心征管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做相关处理。

4.   核心征管系统可以在收到批量扣税结果之前,进行中止批量扣税业务。

2.3.10止付交易业务流程

指核心征管系统发出批量扣税请求后,发现错误,通过税库银系统向TIPS发送信息,对原请求信息包进行整包止付或单笔止付的业务处理过程。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在税库银系统中,按照一定的条件查询到需要止付的业务数据,选择整包或者包中单笔进行止付,编制生成止付业务报文,发送到TIPS。

2.   TIPS收到税库银系统发送的止付业务报文,受理止付交易请求后,向税库银系统返回受理止付的结果。

3.   税库银系统收到TIPS发回的止付响应,判断用户止付交易处理情况,记录止付结果。

2.3.11退库交易业务流程

退库业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和审批文件,按照退库业务类型生成电子退库书。税务机关将生成的电子退库书电子凭证信息,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如无特殊需要税务机关不再向国库传送纸质业务凭证。国库接收电子退库凭证信息后,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电子审批文件进行核对,并做相应业务处理。国库在每日业务终了时,及时将当日成功与不成功业务明细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时,国库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报表,发送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每日在国库业务终了后,对国库反馈的成功业务信息自动做电子更正通知书的销号处理。对反馈的不成功业务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依据预算收入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及相关文件,核心征管系统开具收入退还书(开具收入退还书时,需要通过业务确认哪些退税业务必须关联原系统税票,哪些退税业务不必关联原系统税票,且如果原系统税票为传统纸质税票,则不必进行电子收入退还书和系统税票的关联),并向税库银系统发送电子收入退还书信息。

2.   税库银系统向TIPS发送退库信息。

3.   TIPS验证报文,发送处理结果(是否受理)通知到税库银系统。

4.   税库银系统获取结果通知,并在系统中记录,表示TIPS已经受理了该退库请求。

5.   税库银系统转发通用处理结果通知至核心征管系统。

2.3.12更正交易业务流程

更正业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和审批文件,按照更正业务类型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税务机关将生成的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凭证信息,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如无特殊需要税务机关不再向国库传送纸质业务凭证。国库接收电子更正凭证信息后,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电子审批文件进行核对,并做相应业务处理。国库在每日业务终了时,及时将当日成功与不成功业务明细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时,国库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报表,发送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每日在国库业务终了后,对国库反馈的成功业务信息自动做电子更正通知书的销号处理。对反馈的不成功业务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依据预算收入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核心征管系统向税库银系统发送电子更正通知书。

2.   税库银系统收到更正申请发送给TIPS。

3.   TIPS验证更正申请报文,发送通用处理结果通知到税库银系统。

4.   税库银系统接收确认应答,并在系统中记录,表示TIPS已经受理了该更正请求。

5.   税库银系统转发确认应答至核心征管系统。

2.3.13免抵调交易业务流程

免抵调业务是指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调税额进行调库处理的业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和审批文件,按照免抵调业务类型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税务机关将生成的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电子凭证信息,通过财税库银系统发送对应国库,如无特殊需要税务机关不再向国库传送纸质业务凭证;国库接收电子免抵调凭证信息后,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电子审批文件进行核对,并做相应业务处理;国库在每日业务终了时,及时将当日成功与不成功业务明细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时,国库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报表,发送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每日在国库业务终了后,对国库反馈的成功业务信息自动做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销号处理。对反馈的不成功业务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国库依据预算收入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1.   核心征管系统提出免抵调请求,发送免抵调请求信息到税库银系统。

2.   税库银系统接收核心征管系统的免抵调请求信息,并转发免抵调申请到TIPS。

3.   TIPS验证免抵调报文,发送确认应答到税库银系统。

4.   税库银系统接收确认应答,并在系统中记录,表示TIPS已经受理了该免抵调请求;

5.  税库银系统转发确认应答至核心征管系统。

2.3.14自缴、核销交易业务流程

自缴核销业务是指税务部门开具纸质缴款书交纳税人缴税,并将税票信息发送TIPS系统。国库依据纸质缴款书相关信息,在TIPS系统中作销号处理,税务机关据以进行电子信息核对的过程。

自缴核销业务不要求纳税人在商业银行开设固定存款账户,不要求纳税人和商业银行以及征收机关之间签订“三方协议”。其信息传输不涉及商业银行。其业务处理过程中,仍以纸制凭证为主。

作为对电子实时扣税业务的一种补充,联网系统支持自缴核销业务。这类业务在凭证流转上与传统缴税方式类似,属于正划方式。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商业银行以现金、转账等方式缴纳税款,也就是自缴,同时,为了实现信息共享,达到入库核销电子化,对纳税人办理自缴业务的,税务部门除开具纸质缴款书,还需将电子税票信息发送国库,国库收到资金和纸质税票后,办理入库业务,对纸质税票所对应的待核销电子税票信息进行核销,资金和信息相符后入库。

1.   在税票开具模块,首先核心征管系统生成并保存电子税票信息,然后系统根据纳税人是否为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自动进行判断,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提示“是否实时扣款”,选择“是”,执行实时扣款,选择“否”,提示“是否开具纸质税票”;未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只能选择是否开具纸质税票。

2.   打印税票后,核心征管系统将电子税票信息发送财税库银系统,收到财税库银系统发来的TIPS收妥电子税票信息应答后向开票人员反馈。当TIPS收到税票信息时反馈“自缴核销信息发送成功”;当TIPS未收到税票信息时提示“自缴核销信息发送不成功”及“不成功原因”并提示后续选择再次发送。

3.   已发送自缴核销信息的电子税票,在国库未入库的前提下,可以向国库发送撤销请求,取消已发送的电子信息。

2.3.15撤销类交易处理流程

撤销业务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发送的自缴核销、退库、更正、免抵调库等异步类信息,在国库未返回已销号应答报文前,向TIPS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取消业务的过程。以撤销退库交易为例,业务流程如下:

1.   核心征管系统向税库银系统发撤销退库请求。

2.   税库银系统向TIPS发撤销退库请求。

3.   TIPS对撤销交易请求进行校验和解析。

4.   TIPS处理撤销业务。

5.   TIPS实时返回撤销应答至税库银系统。

2.3.16对账、核对类交易流程

指每日日切后,税务机关通过接收退库核对信息、更正核对信息、免抵调核对信息、税票明细信息核对信息、下载入库流水明细、下载报表等,与国库数据核对一致的业务过程。

以退库核对业务为例,业务流程如下:

1.   由国库系统触发按各个征收机关对发生变化的退库信息进行打包,并向对应征收机关发起与征收机关退库核对通知,对账内容包括当日接收的[退库请求]新增的退库凭证信息、当日审核通过的退库凭证信息、当日审核未通过的退库凭证信息。

2.   税库银系统接收TIPS发来的退库核对通知。

3.   税库银系统以TIPS核对数据为准对本地数据进行调整,并记录对账结果,标记原记录为已核对。

以税票明细信息核对业务为例,业务流程如下:

1.   TIPS对由税库银系统发出的上一个交易日产生的税票信息进行打包,向对应征收机关发起与征收机关税票明细核对通知。

2.   税库银系统接收TIPS发来的税票明细核对通知。

3.   税库银系统以TIPS核对数据为准对本地数据进行调整,并记录对账结果。

2.3.17辅助类交易处理流程

主要有委托扣款协议验证交易、包或交易状态查询交易、连接测试交易、自由格式信息交易、公共数据更新交易、登录交易、签退交易、状态变更通知、故障通知、强制退出通知、停运通知、运行参数通知等。以委托扣款协议验证交易为例:

使用财税库银系统划缴税款时,纳税人和商业银行需签订委托划缴协议,核心征管系统在征收税款时依据协议获得授权向TIPS系统发出划款指令。委托扣款协议验证业务流程如下:

1.   发送方发送三方协议验证请求至TIPS系统。

2.   TIPS系统接受三方协议验证请求。

3.   TIPS系统转发三方协议验证请求。

4.   接收方接收三方协议验证请求。

5.   接收方验证并处理三方协议验证请求。

6.   接收方发送三方协议验证应答至TIPS系统。

7.   TIPS系统接收三方协议验证应答。

8.   TIPS系统转发三方协议验证应答至发送方。

9.   发送方接收三方协议验证应答。

委托扣款协议验证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或者税务机关,财税库银系统负责报文请求转发和应答转发。如果发起机构是税务机关,发起三方协议报文给商业银行用于验证纳税人开户行账户信息是否正确;如果发起机构是商业银行,发起三方协议报文给税务机关验证纳税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正确。无论是哪一方发起的验证,只要验证通过,三方协议即生效。

第四节人行国库财税库银业务

2.4.1

、税务机关和各商业银行的联网。

2.4.2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简介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是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核心系统,、税务、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部门,贯穿税收征缴、入库、财政支出、对账、信息共享全过程的“大动脉”;该系统采取全国集中处理的形势,能够支持多种资金清算方式和税收收入申报纳税方式,提供15×24小时服务,实现预算收支信息数据的全国集中存储和交换,达到了信息传输电子化和业务处理一体化的目标要求,对全国统一模式的横向联网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

2.4.3 财税库银系统与人行会计核算系统传递数据的方式

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来实现数据的传递,以供各联网单位进行信息共享。具体传递渠道: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中下载税票明细信息,导入人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入库后,再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下载当日税票入库流水凭证和报表信息,导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2.4.4 人行国库从税务端获取电子缴库信息的方式

,将电子缴库信息发送至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系统进行处理后即获得电子税票信息。

2.4.5 通过自缴入库模式缴纳税款人行国库如何处理业务

人行国库部门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纸质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中根据缴款书号码等相关要素进行销号处理,然后形成税票信息导入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划分、报解、入库。

2.4.6 纸质缴款书信息与电子税票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方式

国库在核销过程中若发现电子税票信息不存在或信息不符时,进行手工录入税票信息,以纸质缴款书为准。

2.4.7 人行国库将电子缴库信息发送给商业银行实现扣款的方式

人行国库收到税务机关发来的扣税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收到扣税信息,校验无误后从纳税人账户扣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将扣款结果回执返回TIPS,TIPS实时转发税务机关。

2.4.8 人行国库收到税款资金后如何进行业务处理

人行国库部门收到商业银行划来的税款资金后,进行资金勾对,把电子税票信息导入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并按照收款国库进行资金划分、报解、入库等后续处理。

2.4.9 人行国库将电子信息及金库报表发送给财政部门的方式

人行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如财政部门在其他时点需要信息,需由财政系统向TIPS发送下载电子税票信息、入库流水凭证与报表信息的报文后,TIPS将相关信息以报文形式发送至财政部门。

2.4.10 人行国库与税务部门的对账方式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日切后,主动发起上一工作日的税票明细信息核对通知,税务部门接到该通知后,进行税票明细信息核对,在核对过程中发现与TIPS的税票状态不一致时,由税务部门根据TIPS数据对本地数据进行调整。

2.4.11 人行国库与商业银行的对账方式

国库与商业银行对账,原则是以TIPS发送的对账信息为准,若对账不符,商业银行应以TIPS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2.4.12 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日间对账是指清算国库在系统日间状态下与清算银行的对账,日间对账由清算国库主动向商业银行发起,TIPS支持一个工作日内多次日间对账的功能。

日切对账是系统切换工作日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自动进行上一工作日所有清算国库与清算银行之间的对账。

2.4.13 各级人行国库的联网方式

,各代理国库以其所在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的链接方式为准。

第五节商业银行财税库银业务

2.5.1 商业银行实现联网的方式

2.5.2 商业银行联网系统简介

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系统通过与人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连接,办理税务机关发起或银行端发起扣缴税款业务,按规定与国库对账,并将税款及时、足额、准确划缴国库,是财税库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2.5.3 商业银行与纳税人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2.5.3.1银行与单位客户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方式

1.   纳税人填写“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一式三份,并在各份上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各份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后交由纳税人提交其开户银行审核处理。

3.   纳税人开户银行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一式三份“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审核协议书要素是否齐全,单位预留印鉴、付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户名等有关要素是否正确,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印鉴等事项。对于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4.   柜员审核无误后,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根据系统提示输入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账户类型、缴款单位名称、付款账号、纳税类型、付款开户行行号、付款行行号(协议中的清算行行号)、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相关要素,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办理。

5.   交易成功,在协议书各份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有权人名章。

6.   柜员将协议书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留存联(由纳税人交还税务机关)、身份证件交纳税人。

2.5.3.2银行与个人客户签订“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方式

1.   纳税人填写“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一式三份,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各份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后交由纳税人提交其开户银行审核处理。

3.   纳税人开户银行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一式三份“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及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网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后,审核协议书要素是否齐全,个人存款账号、户名等有关要素是否正确,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印鉴等事项。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4.   柜员审核无误后,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根据系统提示输入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账户类型、缴款单位名称、付款账号、账户密码(由纳税人输入)、纳税类型、付款开户行行号、付款行行号(协议中的清算行行号)、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相关要素,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办理。

5.   交易成功,在协议书各份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有权人名章。

6.   柜员将协议书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留存联(由纳税人交还税务机关)、身份证件交纳税人。

2.5.4 “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校验

,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务机关发起的实时或批量缴税业务。

2.5.4.1税务机关发起的“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核验涉及环节

1.   税务机关根据“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税务机关留存联通过财税库银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该纳税人“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核验电子信息。

2.   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后,由系统自动核验银行方协议库对应协议中的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付款账号、纳税类型、生效日期等有关信息要素是否正确。

3.   如银行方核验正确,由系统自动将银行方此协议的状态由“与人行校验不通过”更改为“与人行校验通过”,并将核验成功信息返回税务机关,更改税务方此协议的状态;如银行方核验不正确,将核验不成功信息返回税务机关,并由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系,核对双方输入的协议内容,由错误方修改相应要素后,由税务机关重新发起“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验证信息,直至双方对应协议状态均为“与人行校验通过”为止。

2.5.4.2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的“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核验涉及环节

1.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银行留存联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发起该纳税人“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核验电子信息。

2.   税务机关收到后,由系统自动核验税务机关协议库对应协议中的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付款账号、纳税类型、生效日期等有关信息要素是否正确。

3.   如税务机关核验正确,由系统自动将税务机关此协议的状态由“与人行校验不通过”更改为“与人行校验通过”,并将核验成功信息返回纳税人开户银行,更改银行方此协议的状态;如税务机关核验不正确,将核验不成功信息返回纳税人开户银行,并由纳税人开户银行与税务机关联系,核对双方输入的协议内容,由错误方修改相应要素后,由纳税人开户银行重新发起“三方委托缴税协议”验证信息,直至双方对应协议状态均为“与人行校验通过”为止。

2.5.5 修改“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条件和方法

因银行方柜员操作失误,造成银行方相关协议要素与纳税人提交的纸质“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不符,且银行方“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状态为“与人行校验不通过”时,方可进行“三方委托缴税协议”修改,其操作流程如下:

1.   柜员填制相关业务凭证,经有权人签批同意后,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根据业务凭证输入相关的修改要素,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办理;

2.   交易成功,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清讫章。

纳税人因“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有关要素变更或取消,且银行方“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状态为“与人行校验不通过”时,方可进行“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删除,其操作流程如下:

1.   纳税人填写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后交由纳税人提交其开户银行审核处理;

3.   纳税人开户银行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纳税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审核终止协议申请材料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并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查询该笔协议,检查协议内容与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为单位客户的,核验单位预留印鉴是否正确。对于提交的个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4.   柜员审核无误后,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根据系统提示输入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等相关要素,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办理;

5.   交易成功,在终止协议申请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有权人名章;

6.   柜员将由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留存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由纳税人交还税务机关)、身份证件交纳税人。

2.5.6 删除“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的条件和方法

纳税人因“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有关要素变更或取消,且银行方“三方委托缴税协议”状态为“与人行校验不通过”时,方可进行“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删除,其操作流程如下:

1.   纳税人填写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后交由纳税人提交其开户银行审核处理;

3.   纳税人开户银行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纳税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审核终止协议申请材料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并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查询该笔协议,检查协议内容与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为单位客户的,核验单位预留印鉴是否正确。对于提交的个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4.   柜员审核无误后,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根据系统提示输入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等相关要素,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办理;

5.   交易成功,在终止协议申请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有权人名章;

6.   柜员将由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留存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由纳税人交还税务机关)、身份证件交纳税人。

2.5.7“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撤销业务的办理

,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委托缴税协议” 撤销业务。

2.5.7.1税务机关发起“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撤销业务的操作

1.   纳税人填写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系统中输入协议终止日期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后交由纳税人提交其开户银行审核处理;

3.   纳税人开户银行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纳税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审核终止协议申请材料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并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查询该笔协议,检查协议内容与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为单位客户的,核验单位预留印鉴是否正确。对于提交的个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4.   柜员审核无误并经有权人复核无误后,在终止协议申请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有权人名章。

5.   柜员将由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留存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由纳税人交还税务机关)、身份证件交纳税人;

6.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由税务机关留存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将协议终止电子信息发送纳税人开户银行,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后,由系统自动将银行方协议库中对应协议的状态更改为“已与人行撤销成功”。

2.5.7.2银行方发起“三方委托缴税协议”撤销业务的操作

1.   纳税人填写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后,提交给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系统中输入协议终止日期后,在申请材料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后交由纳税人提交其开户银行审核处理;

3.   纳税人开户银行柜员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纳税人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后,审核终止协议申请材料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加盖税务机关印鉴,并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查询该笔协议,检查协议内容与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纳税人为单位客户的,核验单位预留印鉴是否正确。对于提交的个人居民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4.   柜员审核无误并经有权人复核无误后,使用“三方协议维护”交易,根据终止协议申请材料向税务方发送撤销电子指令;

5.   交易成功,在终止协议申请材料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有权人名章;在相关业务凭证各联上加盖“业务清讫”章;

6.   柜员将由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留存的终止协议申请材料(由纳税人交还税务机关)、身份证件交纳税人。

2.5.8 税务端发起扣税业务的办理

2.5.8.1 税务端实时扣税业务的办理方式

1.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和纳税申报,向人行TIPS系统发送实时扣税电子缴款书信息;

2.   人行TIPS系统收到后对其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返回给税务机关。校验无误的,转发商业银行;

3.   商业银行接收到实时扣税电子缴款书信息,由系统校验协议库对应协议相关要素无误后从纳税人签约账户扣款。扣款成功,转入指定“待结算财政款项”专用内部账户,并将扣款成功回执信息返回人行TIPS系统,由人行TIPS系统实时转发税务机关;

4.   系统校验对应协议相关要素不符或扣款不成功的,应注明原因,并将扣款失败回执信息经人行TIPS系统实时返回税务机关。

2.5.8.2 税务端批量扣税业务的办理方式

1.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三方委托缴税协议”和纳税申报,向人行TIPS系统发送批量扣税电子缴款书信息;

2.   人行TIPS系统收到后对其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返回给税务机关。校验无误的,转发商业银行;

3.   商业银行接收到批量扣税电子缴款书信息,由系统校验协议库对应协议相关要素无误后从纳税人签约账户扣款。扣款成功,转入指定“待结算财政款项”专用内部账户;并将扣款成功回执信息返回人行TIPS系统,由人行TIPS系统实时转发税务机关。系统校验对应协议相关要素不符或扣款不成功的,应注明原因;并将扣款失败回执信息经人行TIPS系统批量返回税务机关。

2.5.8.3打印扣税凭证

1.   商业银行与人行对账成功后,由商业银行端应用系统将当日税务端发起的实时/批量扣款成功信息在中间业务报表系统中批量生成“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信息;

2.   每日,营业网点指定打印柜员登录中间业务报表系统批量打印本网点开户的纳税人上一日缴税成功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两联;

3.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完毕,指定打印柜员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各联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及柜员私章,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另一联作为纳税人回单。

2.5.9 银行端申报查询缴款业务的处理

2.5.9.1办理转账缴税业务的方式

1.   纳税人先在税务系统进行申报,机打或手工填制“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如纳税人为单位客户的,应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如纳税人为个人客户,应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上签名。

2.   纳税人将“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提交给营业网点(纳税人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须提交给开户银行)。如纳税人为个人客户的,还应向营业网点提交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3.   营业网点柜员审核“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单位预留印鉴、付款银行结算账户、户名等有关要素是否正确。

4.   柜员审核无误后,使用“银行端查询缴款”交易,根据“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输入征税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外部申报电子序号后经人行TIPS系统向税务方申报查询请求报文。

5.   税务方收到后对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人行TIPS系统返回缴税申报请求报文。

6.   商业银行收到税务方返回缴税申报请求报文后即由系统自动进入申报画面,柜员审核税务方返回缴税信息征税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外部申报电子序号、交易金额等要素与纸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内容相符后,选择“全部申报”功能并输入账户类型、付款人账号(如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需刷折(卡)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密码等要素。

7.   交易成功,缴税款项转入指定“待结算财政款项”专用内部账户,并打印一式两联“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8.   柜员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各联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并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作为一联“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附件留存银行;另一联连同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交还给纳税人。

2.5.10 特殊业务的处理

2.5.10.1 实时冲正业务如何处理

1.   税务机关发出实时扣税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该笔业务的交易回执,向人行TIPS系统发送冲正报文。

2.   人行TIPS系统收到后,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原始交易不存在的,人行TIPS系统直接将冲正成功回执返回税务机关;

人行TIPS系统已转发扣税报文,但尚未收到商业银行扣税回执的,予以冲正。同时,人行TIPS系统将实时冲正、冲正成功回执分别转发商业银行、税务机关;

人行TIPS系统已收到商业银行扣款失败回执的,予以冲正。同时,将冲正成功回执返回税务机关;

人行TIPS系统已收到商业银行扣款成功回执的,不予冲正。同时,将冲正失败回执返回税务机关。

2.5.10.2 止付业务如何处理

1.   税务机关如发现已发出的批量扣税信息整包或单笔有误,在人行TIPS系统返回批量扣税回执前,向人行TIPS系统发送整包止付或单笔止付报文。

2.   人行TIPS系统收到报文后对其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返回给税务机关。校验无误的按整包止付或单笔止付进行处理。

①对整包止付的处理:

原始批量扣税报文不存在或已被人行TIPS系统拒绝的,不予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失败回执。

原始批量扣税报文人行TIPS系统已接收但尚未转发商业银行的,予以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成功回执。

原始批量扣税报文人行TIPS系统已转发但商业银行系统拒绝接收的,予以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成功回执。

原始批量扣税报文已经被人行TIPS系统设置为止付的,返回税务机关止付成功回执。

人行TIPS系统已收到商业银行返回的批量扣税回执的,不予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失败回执。

②对单笔止付的处理:

原单笔交易不存在的,不予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失败回执。

原单笔交易人行TIPS系统已转发但商业银行系统拒绝接收的,予以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成功回执。

原单笔交易已经被人行TIPS系统设置为止付的,返回税务机关止付成功回执。

对于已扣款成功的交易,不予止付,返回税务机关止付失败回执。

3.   商业银行收到止付请求,尚未扣款或扣款失败的,予以止付。已扣款的,不予止付。同时将止付应答报文发送人行TIPS系统,人行TIPS系统转发税务机关。

2.5.10.3 如何补打回单

1.   纳税人“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丢失

纳税人在完成电子缴库申报、成功缴款,并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后,因丢失凭证等情况需要银行补制回单的,需向开户网点提交凭证丢失书面证明。

纳税人开户网点柜员使用“扣税回单补打、手工冲正回单打印”交易,输入缴税账号、缴税月份等要素进行“扣款回单查询”,查询结果经纳税人确认并经有权人授权后进行处理。

交易成功,打印一式两联“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在各联上加注“补制回单,注意重复”字样后加盖清讫章。

2.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异常或系统未生成

纳税人开户网点柜员如确认系统已成功扣款且完成对账入库,可直接使用“扣税回单补打、手工冲正回单打印”交易为客户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交易成功,打印一式两联“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在各联上加盖业务清讫章,一联“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记账凭证留存银行;另一联作为回单交还给纳税人。

2.5.11 资金对账的处理

2.5.11.1 进行日间对账的方式

日间对账是指人行TIPS系统在日间运行状态下与清算行进行资金对账。对账无误后,商业银行系统自动在人行规定时间内通过跨行支付系统向国库划缴资金。

1.   每日下午,相关部门柜员使用“缴库状态查询”交易查询日间对账是否成功,资金是否成功上划国库。

2.   如出现异常,未能向国库上划扣款成功资金,使用“缴库状态查询”交易将其状态修改为“手工处理”后,柜员根据未能向国库上划扣款成功资金,填制“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经有权人审核批准后手工通过跨行大额支付系统将款项划拨给国库。

2.5.11.2 进行日切对账的方式

日切对账是在日切窗口关闭后,人行TIPS系统自动进行的所有国库与清算行之间的对账。对账无误后,商业银行系统自动在人行规定时间内通过跨行支付系统向国库划缴资金。

1.   次日上午,相关柜员使用“缴库状态查询”交易查询日切对账是否成功,资金是否成功上划国库。

2.   如日切时间超过大额支付系统关闭时间,未能向国库上划扣款成功资金,柜员使用“缴库状态查询”交易,选择跨行支付系统发报功能将日切对账成功资金划拨给国库。

3.   若柜员选择跨行支付系统发报功能后出现异常,无法自动由系统进行发报处理,则使用“缴库状态查询”交易将其状态修改为“手工处理”后,根据日切对账成功资金,填制“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经有权人审核批准后手工通过跨行大额支付系统将款项划拨给国库。

2.5.11.3 对账异常的处理方式

与人行TIPS系统对账不成功时,商业银行应以人行TIPS系统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1.   人行TIPS系统少、商业银行多的处理

系统对对账正确部分自动入库,不需人工干预;对于多出部分,系统发起自动冲正,将款项划回纳税人账户。

如自动冲正失败,相关部门柜员应于次日根据《隔日联机冲正明细清单》,使用“冲正失败明细查询”交易查询冲正失败信息,核对无误后使用“隔日冲正”交易进行手工冲正;手工冲正完成后,应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扣税回单补打、手工冲正回单打印”交易打印冲正凭证。

2.   人行TIPS系统多、商业银行少的处理

相关部门柜员应于当日使用“对账差错登记簿查询”交易进行查询,并及时与当地人行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使用“缴库状态查询”交易将其状态修改为“手工处理”,并根据对账正确资金,填制“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经有权人审核批准后手工通过跨行大额支付系统将款项划拨给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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