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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边农场区域内设立地名标识的情况说明

2020-11-23 12:03:44

      近期,嫩江县地名普查办在建边农场辖区内设立行政区域标识,是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要求,并根据《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开展的全县区域内设置地名标志。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其中建边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三管理区、第四管理区地域属嫩江县霍龙门乡,第一管理区二组地域属联兴乡,第一管理区一组、第五管理区地域属长江乡,第六管理区、建边农场场直地域属多宝山镇;故对以上区域进行了地界标识设立,具体设立位置均由嫩江县地名普查办选址,与农垦改革无关,特此说明!



以下是距离场直较近的标识

附: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2014〕3号)和《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及相关属性信息,掌握地名基础数据,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本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嫩江县区域内的所有陆地国土。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主任、,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办)、国土资源局、、教育局、文广体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商粮局、工信局、、、、人武部、、史志办、齐齐哈尔车务段嫩江车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指定工作相对稳定的联络员负责有关工作,并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于2015年3月 ,电话:7540446。

(二)职责分工

1、嫩江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嫩江县地名普查办公室职责:

1)拟定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制定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3)负责组织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4)负责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5)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7)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8)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10)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嫩江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5年1月至6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完成全县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县地名普查办在省、市培训后,组织开展县级地名普查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接受国家、省、市地名普查办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十)成果审定。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验后报省地名普查办,省地名普查办审核后报国家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果的,逐级上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单位沟通。

(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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