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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修订完善风控、结算等细则

2021-04-19 15:37:29



昨日,上期所公布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完善手续费制度、限仓管理制度以及大户报告制度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期货日报记者查阅发现,风险控制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引入交易限额制度;二是调整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与超仓后的处置方式;三是完善大户报告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下称《风险控制办法》),交易所在综合判断市场交易情况后,可以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实施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适用交易限额制度。

与此同时,《风险控制办法》还调整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前一月及交割月对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方式,由原来的数额限仓调整为比例限仓,该比例值设置为25%,该修订内容适用于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的1608合约及其后续合约,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的1606合约、1607合约仍按照原持仓限额规则执行。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就上述规则调整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规模不断扩大,对期货公司会员采取数额限仓的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上期所除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等之外的期货品种均已采用了25%的比例限仓方式。

“对期货公司会员采用比例限仓优于数额限仓,这既能有效控制持仓集中度,又能使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随着市场规模的变化而保持一定的弹性。实践证明,整体运行效果良好。”上述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为使客户的持仓不受期货公司持仓限额的影响,上期所已在大部分品种上取消了期货公司会员超过持仓限额而其客户没有超过持仓限额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的制度,试行了“若期货公司会员超过持仓限额的,其客户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的制度,市场反应良好。

此次上期所将铜、铝、锌、螺纹钢、线材5个期货品种在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后的处置方式,也由强行平仓调整为“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与交易所其他9个品种保持了一致。

此外,在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风险控制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妥善保管有关大户报告的客户签字原始文件或电话记录等其他证明文档,以健全期货公司会员在大户报告制度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提高大户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据记者了解,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下称《结算细则》)完善了交易手续费制度,增加了申报费、撤单费等计收制度。

近年来,在应对期货市场风险时,交易所除采取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调整措施外,也会适时运用手续费调整机制。

“手续费因直接关乎交易者的交易成本,对相关品种的交易规模会产生直接影响,尤其对抑制短线交易、调控市场过热行情等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对套期保值等交易行为影响不大。”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结算细则》,交易所可以针对品种或合约、不同的交易行为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应该说,风险管理指向性将更为精准、明确,效果也会更为明显。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申报费、撤单费的计收增加了交易所通过手续费调整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和工具,与精细化、差异化风险管理的思路一脉相承。据介绍,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收取申报费、撤单费等费用,具体计收标准以及实施方案另行公布。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最后表示,交易所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一方面是要促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是要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整体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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