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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并非财富传承的万能神器?

2022-04-29 07:15:29

 

一、大额保单在家族传承中的优势

 

大额保单作为一种专业的传承方式,拥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优势一:风险转移

 

大额保单是风险管理工具,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将高净值人士的人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大额保单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是财富传承安排中非常的重要工具。

 

优势二:杠杆作用

 

建立于大数法则之上的风险转移模式赋予了大额保单杠杆的功能,被保险人通过较低的资金即可获得较高的保障,当然,这种杠杆效果是经过比较得出的,而非绝对的。

 

优势三:大额保单具有债务相对隔离功能

 

利用大额保单特殊的结构、保险现金价值与保单实际价值的差异以及保单贷款等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及情况下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

 

优势四:专属传承

 

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恰当的设计,以实现财富传承的专属性。例如以父母一方为投保人,孩子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年金保险合同,生存金受益人设定为孩子,则该保单属于其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

 

优势五:税收优惠

 

作为社会的稳定器,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大额保单在税务上都是得到“特殊照顾”的。大额保单的死亡理赔金一般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给受益人,而不会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计算,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保单是可以避遗产税的。

 

优势六:保险公司运营稳健

 

年金类保险产品按预定利率进行精算,只要不提前终止合同,基本上不会有本金的损失。每年领取的年金十分稳定,终身型年金保险可以领取终身,是伴随一生的现金流,也是父母留给孩子一辈子的爱。

 

优势七:

 

,大多数国家对保险公司破产都有预案措施,从而最大程度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优势八:隐私保护功能

 

可以实现秘密传承,保险合同只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即可生效,不需要通知其他相关亲属,如此也就可以较好的避免家庭争端。

 

二、人寿保险在家族传承中的不足

 

但使用人寿保险进行传承也有一些不足:

 

缺点一:保险公司对投被保人年龄的限制

 

一般被保险人的年龄上限为65岁左右,此时不仅保费较为昂贵,同时因为这个年纪身体多少会有点问题而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加费承保,如果年纪过小则可投保的保额有限,另外目前国内10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不能隔代投保;

 

缺点二:相对对抗债务

 

保单设计再完美,也会有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作为父母的投保人突然死亡,一方面,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会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而在继承者中进行分配,另一方面,若将投保人变更为已成年的孩子,则存在财富被挥霍的风险;再比如作为父母的投保人欠债,那么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作为父母的财产而可能被追偿,传承计划就会落空;

 

缺点三:《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造成的保险架构不稳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缺点四:隔代投保效力在实践中须过“父母关”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我国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道德危险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父母投保、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同意三重限制。具体来说,对于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对其投保死亡保险,不需经未成年人同意,。同时,我国虽然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并未完全禁止父母之外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这意味着,父母之外的人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被禁止。

 

2015年9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再次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该通知自2016年元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规定,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对于被保险人不满十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18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理论界一致认为,完全开放其他监护人或近亲属为未成年人投保违反保险法的本意,且可能增加道德风险,因此,原则上仍然应当不予认可这类保险合同的效力。不过,允许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经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10岁以上)订立死亡险,此情况应值得读者关注。

 

在审判实践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陆惠清与中国人寿股份保险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1]中认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父母以外的其他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担。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立法本意,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而无锡中院在陆惠清案中,认为投保人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陆某某的祖父,但该合同已经陆某某父亲的同意,因此,投保的道德风险已被防范,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再者,此保险合同经过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即可视为经被保险人同意,故属有效。


三、经典运用之实现有控制权的转移与传承


保单结构:

投保人-父母

被保险人-父母

受益人-子女


保单功能:

父母作为保单的投保人,拥有对保险财产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保单进行设计。实现:

a.可随时通过撤销保险合同而获得现金价值;

b.在子女不孝或者挥霍败家的时候,可随时变更受益人;

c.在子女离婚时,保单不会被分割,避免子女婚姻的变化对家族财富带来的分割风险;

d.如果子女欠债,则因为这份合同不属于孩子的财产,而不会被债权人追偿,父母对这部分资产依然享受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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