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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21世纪的门槛—论法律语言研究

2020-10-12 07:38:09

迈向21世纪的门槛—论法律语言研究



彭京宜教授


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运用的一种功能变体。近十几年来,我国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开拓性研究。总体上看,虽不免有无谓的搜寻、无效的论列甚或无聊的堆砌,但亦确有许多有益的尝试、可贵的探索和丰硕的收获。本文拟对法律语言研究的重要成果作一回眸与前瞻。 

1、从“事实财富”到“精神财富”

1.1 法律语言研究的显著成果,是它的理论构架在空前绝后的学术氛围中初步形成,趋向完善。其一,研究者们以语言学理论体系为路径,揭示法律语言的词汇特点、词法特点、句法特点、准确性问题、模糊性问题、色彩问题、调整问题以及语体特征等。这些研析与讨论以语言学理论为线索、民族共同语为参照,试图对法律语言的特征作出全面的回答,其中许多结论经受住了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其二,以观察问题的层次为路径,分别提出了法律语言学总论、微观法律语言学、宏观法律语言学等。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通过对微观法律语言学、宏观法律语言学的区分和阐释,展示研究者登高望远的视野和辛勤耕耘的深度。其三,以法律制度为路径,从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个基本范畴切入,探讨立法语言的总体特点、句法结构和程式化特点,分析司法文书、司法谈话、司法演讲及法庭辩论的特点和方法等。这就使法律语言作为新兴学科一亮相便显现出自己清晰的面廓和容貌。 

1.2 这门学科的构架虽还有些稚弱,但已成功地经历着从“事实财富”到“精神财富”的过渡。卡西尔曾经指出:“事实的财富并不必然就是思想的财富。”这是因为,事实的收集是科学研究的入口,思想的升华才是科学研究的终端,从入口到终端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意味着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法律语言研究最初只表现为“指错”,它以语言学理论为武器,有时还直接借用语言学的术语,说这儿用词错误,那儿搭配不当,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研究方式可谓“材料积累”。后来,它又转向以语言学理论框架为线索,积极探索法律语言以民族共同语为参照之“异”,其间不乏若干动态式探寻,但更多的是静态式描述,可谓“简单归纳”。方法论的突破在于其跃上理论思维的台阶,法律语言的核心理论初建轮廓,在核心理论的周围有了一圈基本范畴,在基本范畴周围有了逻辑性的基础知识。所收获的显然不只是“事实财富”,还有可观的“精神财富”。

2、绕开两个“陷井”

2.1 法律语言研究另一个洗人耳目的收获,是获益于郑颐寿先生对功能语体和言语风格的精湛研究,恰切妥当地给出法律语言的语体定位。在郑先生看来,所有语体均可大别为书卷体和口语体两类,书卷体可分为艺术语体、混合语体、实用语体,口语体可分为对白体和独白体。不同语体在思维类型、信息特点、社会功能和语言特点等方面具有十分规律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语言学者把自己的立论建立在郑颐寿提供的平台之上,法律语言的语体定位便顺当地步出困境。有论者指出,法律书卷语属于实用语体中的应用语体,并以此为前提,阐释了它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提出了法律口头语几乎遍布了口语体的各个分体,但主要是谈话体、讨论题和讲演体,并以此为前提,阐释了它的基本特征。有了这两方面的正确阐释,法律语言的语体定位终于摆脱盲人摸象的窘境,实现了可喜的飞跃。 

2.2 与此同时,法律语言的语体定位终于绕开了两个“陷井”。其一是上位式的“泛论”,例如从实际出发、准确鲜明生动、看菜吃饭量体裁衣、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性等,正确但失之空泛,简练却大而无当。在较长时间和较大范围内,这种现象几乎酿成了一种可憎的法律语言研究八股。其二是下位式的“蛙论”,例如时而精确性时而模糊性,时而朴实性时而典雅性,时而简明性时而铺陈性,时而保守性时而现代性,不一而足。这种不此不彼、亦此亦彼的“研究”,曾被人嘲讽为“小儿科”。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绕开“陷井”往往以跌入“陷井”作为过程和代价。法律语言研究也许注定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和付出此番代价。

3、批判的立场

3.1 对司法文书和法律文本的“指错”,不单是建构法律语言理论体系的一个准备过程,它本身有着独立而宝贵的价值。语言学意义上的“指错”始于各类司法文书,人们从那些由语音、文字、词汇、语法和修辞所指认的“垃圾”中看到了民主与法制进程初始时的状况。清扫工作不久即由司法文书及于法律文本,人们向立法者提出了大胆的挑战。有人以“立法语言的失范化”为题,指出我国立法语言有十大“失范”,即动宾搭配不当、缺谓语、标点符号错误、逻辑不通、数理不通、不精练、语义不清、翻译错误、风格不当、存在岐视语言等。他不仅指出了立法者和外国法律规范移植者们的疏漏,而且道出了我国立法体制上的缺陷,其意义远远超出语言学建设自身。 

3.2 随后兴起的法律学及文化学意义上的“指错”,为依法治国进程拓开了全新理念。值得一提的是,乐此不疲的不再是纯粹的语言学者,而是一些“打通”了语言、法律和文化的学人。他们凭借自己擅长“打通”的优势,从追问一个个司空见惯的法律用语(或准法律用语)开始,气势磅礴地开始了清扫。例如有人从追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开始,提出了法律理念能否兼容政治理念这一需要认真讨论的重大问题,在触及社会脉搏的同时,拓宽了法律语言研究的广阔空间。有人则从追问“民法”开始,试图修正若干中外法律用语的错误翻译,进而廓清笼罩在法律体系上的“五千年历史迷雾”,并在此基础上大胆建构“法律层次论”。显然,这类研究所开掘的不只是语言学的成果,也不只是法律规范层面的成果,更是法律文化的深层理念。

4、参与:证明一种前景

4.1 在当代西方,语言学理论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给予司法实践以特有的动力。吴伟平先生所述的麦当劳诉QT客栈商标侵权案,颇值寻味: 


原告:McDonald's Corporation (MC) 

被告:Quality lnns lnternational (QT) 

案由:1987年,被告宣布开设200家低档客栈,名称为 Mcsleep Inn。原告随即指控被告侵权,理由是MC是注册商标,Mc是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题: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 


语言学家的研究工作及结论:通过国家检报中心的计算机检索,从《财富》、《时代周刊》、《洛极矶时报》、,收集了150篇文章,其中56篇是专门讨论麦当劳的,其余94篇与麦当劳无关。经过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Mc作为一个词素已经具备了独立意义,与麦当劳并无实质性联系。因此,QT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读吴伟平先生的有关论文,可以领略两个显豁的结论:其一是,在西方,语言学家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已经蔚然成风。其二是,语言学家在案件审理中所使用的方法及得出的结论,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 

4.2 语言学家参与案件审理,是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突起的异军,它证明的不只是事实,更是一种广阔的前景。首先,它极大地扩充了语言运用的内涵。通常所说的语言运用,是指用词遣句,使用修辞方法表情达意的方式和过程,现在则可以解作运用语言学理论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和和过程。这不仅使语言运用具备了全新的含义,而且给法律语言研究中仍然存在的呆板堆砌和静态描摹以深刻而锐利的警示。其次,它也大大扩充了法律语言的内涵。法律语言通常只被理解为与法律有关的言语活动,现在又赋意用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语言学理论及其方法。缘此,法律语言研究涉及一切跟语言与法律的交叉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这对于引导我国法律语言研究在新世纪里探求全新的研究空间,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5、“领先学科”的启示

5.1 西方学术界早有人将语言学视为“领先学科”,那是基于怎样的认识呢?苏新春先生研究过这个问题。他认为,语言学之所以能够成为“领先学科”,是因为它具备了或可以具备如下品质:从内部看,它能够不断拓宽视野,深化认识,并且在方法上独辟蹊径,给其他学科以启发。从外部看,它能够“普照”众多的相关学科,如结构主义语言学之于结构主义哲学、结构主义文学,转换生存语言学之于生理学、心理学、病理学、神经解剖学等等。显然,20世纪中国语言学离“领先学科”还相去甚远,它未竟的事业,需待21世纪接力。

5.2 作为语言学分支学科的法律语言学,在迈过21世纪门槛的时候,该朝什么方向发展,才能为语言学真正成为“领先学科”作出积极的贡献呢?笔者以为,应当着力于下述两个方面。其一,要坚持批判的立场,尤其是法律学和文化学意义上的批判立场。20世纪法律语言研究的经验表明,法律语言研究应当是一把刀,它不仅要剔除法律语言之“毛”,而且要割出法律精神之“血”。即是说,它不仅要继续支持语言学意义上的“吃毛求疵”,尤其要坚持法律学和文化学意义上的“披沙拣金”。在新兴的法律语言中,语言与法律不应是简单相叠、油水分离的,而应当是血肉相连、脉胳相通的;语言因普照法律使自己魅力四射,法律因受到普照愈加光艳无穷。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法律语言学者应当有一次“涅磐”:先让自己的语言学家的身份“烧死”在法律学和文化学的烈焰中,死它七七四十九天,尔后再“甦生”为新的法律语言学家。其二,要突破现存的界限,走向更为广阔的空间。如前所述,法律语言研究不应局限在与法律有关的语言活动中,它可以而且应当及于一切跟语言与法律的交叉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而运用语言学理论与方法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本身越来越明显地提出了这个要求。人们日益认识到“法治”不只是“用法律来治”,“诉讼”也不只是“用法律来说话”,恰恰相反,法治也好,诉讼也罢,都需要各门学科尤其是语言学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外国司法实践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在西方,语言学家在法律界甚为活跃,他们针对具体案件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常常以专家的身份为法律界提供咨询或出庭作证。这种类型的研究工作业已成为狭义的法律语言学的核心内容。显然,这是一个极为诱人的前景。


来源:海南省委党校 时间:2004-11-10

彭京宜教授


彭京宜,1956年7月出生,湖南宜章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源产业经济专业博士 ,教授 。、海南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委党校副校长(负责常务工作)、“全国优秀教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获得者。主要社会兼职有:海南师范学院、深圳大学、海南大学、海南电大兼职教授,,。

曾任贵州省政法干部学院文体教研室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处长,海南省政法干部学校校长、党总支书记,省社科联专职副主席,海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党委委员。

2007年1月,、省行政学院院长、党委委员。

2012年7月彭京宜同志当选省社科联第四届兼职副主席。

2017年3月,,,免去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委党校副校长(负责常务工作)职务,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从2017年2月起计算。

出版《语言 . 规范 . 理念 —— 行政法律制度解析》、《法律语言的文化解析》、《让谈吐生辉 —— 演讲修辞学》等 7 部个人专著,主编和参与主编各种读物 20 多种,发表文章 300 多篇。 1989 年被国家教委、人事部、全国教育工会授予 “ 全国优秀教师 ” 称号; 1990 年因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荣立司法系统二等功。 1996 年被评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其著作和论文多次荣获国家和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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