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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上杭城区限价商品房又开始申报,指导价每平方2875元(按实际楼层调节系数)!

2022-02-20 15:51:13



上杭县人民关于

印发上杭县南岗限价商品房住房配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县直各单位:

《上杭县南岗限价商品房住房配售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人民

        2016年9月8日


上杭县南岗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工作实施方案


上杭县人民已经同意南岗安置房小区剩余安置房转为限价商品房进行对外销售。为确保配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杭县人民关于印发上杭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12〕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次配售房源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概况

南岗限价商品房小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10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936平方米,规划设计为7幢楼房,其中1-4号楼底层为农贸市场,2-7层为限价商品房;5-7号楼设有地下停车位43个,1-6层为限价商品房。该限价商品房小区设计总户数为164户,其中已配租12套廉租住房,安置8套拆迁安置房,剩余144套为55-125 平方米的安置房转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其中1-4楼面积为124.6㎡(含公摊),户型为三房一厅一厨一卫;5号楼面积为83.33、89.95、94.31㎡(含公摊),户型为三房一厅一厨一卫;6号楼面积为55.5、83.49㎡(含公摊),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厨一卫;7号楼面积为124.34㎡(含公摊),户型为三房一厅一厨二卫。房屋面积以房屋发证核定面积为准。

二、配售对象

(一)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南岗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原则上按照杭政〔2012〕86号文件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可查阅上杭县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专栏)。

(二)符合申请购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购买南岗限价商品房

(1)属我县户籍,且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特殊贡献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2)遵纪守法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3)经县委、县批准调入的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

(三)所有对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2)符合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四)根据一个家庭拥有一套(户)优惠住房原则及房改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1.申购户在申请日前已在上杭县及外地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已承租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在配售并交付南岗限价商品房时必须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2.已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含出租、出售、转让)的;

3.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4.拥有机动车辆(不含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三轮摩托车)的;但属我县户籍,且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特殊贡献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不受拥有机动车辆限制;

5.2004年6月以来,有非法买卖土地、未经审批擅自改建房屋的违法违章建筑家庭。

三、配售住房价格及结算办法(含公摊)

1.限价商品住房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指导价2875元∕㎡结算,车位按市场价7万元∕个。

2. 楼层调节系数表

1-4号楼 调节系数                       

层次

底层市场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加减系数%


-2%

+2%

+4%

+4%

0

-8%

5-7号楼 调节系数                        

层次

底层车位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加减系数%


-4%

0

+4%

+4%

+2%

-6%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于2016年9月3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填写《上杭县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批表》,并按要求分别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及年度收入证明。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须提交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年度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属D级危房的申请家庭应提供D级危房鉴定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4.部分需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

5.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材料复印件;

6.;

7.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实。

(二)审核

1.单位、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政务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将申请资料、公示内容等材料于2016年10月15日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审查。

2.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对申请家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再审。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政务栏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查评议意见,将申请资料于2016年10月31日统一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复审

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的家庭成员信息录入电脑,提请县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上杭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1.县民政部门应根据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申请家庭信息,、市场监管、税务(国税和地税)、社保、银行、证券、、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报税、完税信息;人社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等提交县住房保障中心。

2.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上杭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进行核查后提交县住房保障中心。

3.组织、人事、监察、政法、民政、总工会分别对申请人的优秀人才(特殊人才)证明、荣誉(见义勇为、劳模)证明、立功证明等是否符合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中心。

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

对经申请、审核、复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县住建局政务公示栏或其他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售程序。

五、配售程序

(一)配售办法

1.符合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可不参加入围顺序号抽签,直接进入入围公示名单,剩余房源则对经申请、审核、复审、公示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织县监察、财政、审计、民政、、代表、申请家庭代表进行公开抽签入围名单。入围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选房程序。

2.符合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先抽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自行进行选房。

3.剩余房源再按入围公示名单自行抽取选房顺序号,并再按选房顺序号自行进行选房,直至选房完成为止。

对符合购买条件并已选房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核发《上杭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

(二)办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手续

1.购房人凭《上杭县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在约定时间内与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款交付或银行按揭贷款及契税缴交等相关手续。

2.购房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视为自动放弃购房权利。

3.经公示有不符合对象或自动放弃购房的,则按购房抽签入围顺序号依次递补。

六、相关规定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须按照卖出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90%向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上市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查核准后方可向县房屋产权交易部门申请过户。

(二)其他规定

1.对弄虚作假、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收回房屋,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购房户必须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两证”等费用。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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