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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上海校友分会经费管理办法

2022-02-17 12:29:16

中国地质大学上海校友分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中国地质大学上海校友分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经费的募集、使用、监督与管理,有力推动校友会工作开展,依据《中国地质大学上海校友分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 校友会经费严格遵循民主决策、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3条 校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经费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每年12月审议并批准次年度校友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募集计划以及本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2) 审议并批准以校友或组织名义发起的集资募资活动、爱心捐助活动、商业赞助活动;
(3) 决定经费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4条 校友会秘书处作为经费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督促并汇总校友会下属组织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校友会年度经费预算,于每年12月第1个周末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于当月向全体校友公布;
(2) 检查校友会下属组织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校友会经费年度使用报告,于每年12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
(3) 收缴会费;
(4) 日常报销与财务管理,并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
(5) 执行经费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募集
第5条 校友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校友个人及企业捐赠、商业赞助、特定事件募资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6条 会费:
(1) 会费由校友秉承自愿原则按年缴纳。秘书处于每年1月宣传并引导校友缴纳当年会费,会费缴入秘书处指定的专用资金账户统一管理;
(2) 缴费标准:毕业2年以下的不做要求,毕业2至5年的,每年200元起,毕业5年以上的,每年500元起;会长、副会长、,每年会费3000元起。
第7条 校友个人及企业捐赠:
(1) 除秘书处以校友会的名义倡议并获得校友个人或企业捐赠外,校友会下属组织也可以经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以特定活动为对象发起倡议并获得校友个人及企业捐赠;
(2) 捐赠款项将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进行使用,捐赠人未明确用途及范围的,原则上由受赠人(组织)决定款项用途。校友会下属组织获得捐赠的年末余额应在当年活动结束后结转入校友会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同时可作为该组织下一年度优先使用的经费来源。
第8条 商业赞助:
鼓励校友会下属组织积极洽谈商业赞助,赞助合约或赞助商限定的宣传内容等须经秘书处审核。商业赞助获得的款项使用原则同捐赠。
第9条 特定事件募集:
秘书处在发生特定事件时(例如帮困助学事件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发起面向校友的募资活动,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公布募资及使用情况。
第10条 其他合法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等。
第11条 除特定活动的捐赠与商业赞助外,任何募集资金的行为均应当由校友会统一发起,任何个人不得面向校友发起募集倡议。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12条 校友会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 维持校友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办公费用;召开校友大会、校友年会、理事会、秘书处办公会等公务的必要开支;开支科目包括办公费、公务会议的场地费、会务费、宣传费、道具费、评优及奖励费等;
(2) 校友会下属组织开展的活动的费用;开支科目包括场地费、参赛报名费、训练费、服装补贴费、后勤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费、评优奖励费、外地校友或特邀嘉宾的交通和住宿费等;
(3) 参与母校及总会的交流活动、兄弟校友会及其他学校校友会的交流活动的费用;开支科目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招待费等;
(4) 校友会的宣传、通讯、校友平台建设费用;
(5) 地大人的爱心救助项目及回馈母校项目费用。
第13条 校友会经费使用说明:
(1) 校友会经费的使用应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
(2) 校友会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校友的娱乐聚餐类开支,但各类公务与活动的工作餐开支不在本款限制范围内;
(3) 校友会下属组织所获得的捐助与赞助经费,有捐赠、赞助协议的,则应按协议约定安排使用;无捐赠、赞助协议的,则应征询捐赠人、赞助人意见,在无明确否定的前提下,可用于校友活动的娱乐聚餐费用开支。
(4) 鼓励校友会下属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时,向训练与参赛队员收取适当费用以利于奖勤罚懒、保障出勤积极性。
(5) 未在上述校友会经费使用范围与开支科目内的费用,以及预算外需要开支的费用,,3000元至5000元(含)由会长批准使用,5000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使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14条 预算与决算:
校友经费的管理采用预决算制度;各级校友组织均应在每年11月向秘书处提交次年经费预算,单项活动或临时活动应在活动前向秘书处提交经费预算。活动结束由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活动负责人对经费开支进行决算,并提交秘书处检查。审议通过的年度预决算应及时向校友公示。活动周期超过半年的,应由活动组织机构按季向校友公布过程账目,其中校友会拨付款项与活动获得的捐助、赞助费用应分别开列收支。
第15条 经费申请与报销/核销:
(1) 预算批准后,校友会下属组织或临时活动负责人可向秘书处申请不超过预算总额50%的预支款项,并由秘书处批准的财务管理员保管,余款自预支款核销完成后再次申请拨付;预算范围外的开支经前述条规规定的人员批准后由校友先行垫付,再向秘书处报销;
(2) 每笔费用开支后应及时向秘书处核销/报销并附有效凭证,该凭证原则上以发票为准,无发票的,需经办人及活动负责人签字;,3000元以上的报销凭证由会长审核签字。
第16条 账户管理:
由秘书处设立校友会专用账户用于校友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各级校友组织由秘书处批准的财务人员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用账户及财务人员应由秘书处向校友公示。
 
第六章 监督
第17条 任何缴费的校友均有权对公示的经费预算、决算项目进行监督,并有权依照本制度对经费募集、使用、管理等过程的合规性与及时性进行监督。 
第18条 监督渠道:以邮件及电话形式向会长提出监督意见,由会长记录在案并组织调查,在不超过1个月的周期内将调查结果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向校友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本管理办法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20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校友会理事会所有。
 
中国地质大学上海校友分会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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