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收购40%股份
该项交易属于股权收购。在此次交易中尽管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40%股权,没有达到50%的要求,因此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转让方:B公司
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权转让所得
=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8×3000万-8000万×40%
=20800(万元)
B公司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20800×25%=5200(万元)
(2)收购方:A公司
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4亿元(8×3000万)。
(3)被收购企业:C公司
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但需要做变更登记。
解析——收购50%股份
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转让方:B公司
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可在当期避免巨额所得税支出
②收购方:A公司
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4000万元(8000万×5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
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但需要做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