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流信息联盟

【经责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2022-03-01 06:18:47

审计

做审计人,求廉;读审计书,求新;知审计事,求精。做审计艺术的探索者,做财产的看护者。

审计人必须有个圈子,让我们共赴未来。审计路上,一起走!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如何准确、客观地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也是被审计领导关注的焦点,更是纪检、组织部门的看点。现结合工作实际,分析责任界定难的原因,提出解决责任界定难的对策建议。

一、责任界定难的原因分析

(一)理解差异,概念混淆

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界定,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涉及资金大小、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界定和划分。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不能等同于经济责任界定,不能把责任界定称为经济责任界定,两者概念不能混淆。

(二)标准执行不严,模糊操作

《规定》直接责任有五种情形、主管责任有二种情形。实际操作中,审计人员进入现场审计后,一般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时间、内容和重点进行,忽略了领导干部职责的履行和问题分类,为我们日后正确评价和准确定性、定责埋下了隐患。查出问题后,在审计取证或见面时,对一些敏感问题和直接责任,被审计对象不敢轻易签字,往往是一大堆理由,推脱责任,这时审计人员为了尽快取证、顺利地出具结论,多数采取妥协变通的手法,共性定性、模糊问题,规避领导干部责任;到了复核后,复核人员往往关注审计事项的完成,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是否适当等等,并没有严格对照标准,核实领导干部的责任履行和责任界定。

(三)惯性思维,影响界定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般注重发现和揭露违法违纪问题,并不关心违法违纪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系,或者说并不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违法违纪问题事实中的角色定位,就是在查阅会议记录、会议记要时,有时很难找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明确态度,审计人员只能靠分工和附件签字来证明。按照以往做法,审计人员取证时,往往记录问题的本身,而不记录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中的角色,一旦进入报告阶段,需要对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时,才意识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该问题中的关系和角色没有掌握清楚,从而造成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责任界定难。

(四)问题复杂,影响界定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是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还有一个特点,它除了对静态的物和资金等进行审计外,尤其要突出对动态的“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由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问题的复杂性,与其派生的问题责任界定更加复杂,我们既要考虑审计范围,又要考虑问题的产生后果、负面影响、资金大小,同时还要考虑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密切程度,主观与客观、集体与个人、错误与舞弊、前任与现任等等,要作出准确的职业判断确实比较困难。

二、解决责任界定难的对策建议

基层审计机关要想准确界定领导干部责任,必须从单位职能、领导干部的职责入手,以领导分工为基础,以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为切入点,抓住问题与领导干部关联度,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才能做出理性界定。

(一)把握三条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权是领导干部实施管理职能的基本权力,责是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两者缺一不可。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必须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负责;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任期内问题,不一定都是被审计领导干部问题,要充分考虑历史背景;既是任期内发生的问题,也要考虑客观环境,做到不扩大不缩小,全面客观;

三是科学规范原则。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什么问题、就界定什么问题,不要贪功、趋利,保持审计的一贯性和严谨性。

(二)注意三种责任标准

《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划分有三种: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规定了5种情形,主管责任规定了2种情形,领导责任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去年7月,,对三种责任的标准和情形有了较为细化的规定,作为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必须吃透内涵、准确界定。

(三)三点对策建议

一是对照审计查出的问题,查阅能进一步认定责任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

二是对没有书面论据和书面证明难以认定责任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三是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审计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注意:审计君,独乐乐不如众乐乐,你可以把你阅读过的精彩文章分享到你的朋友圈。如果你是审计人士,就点开“工程审计”公众号,点击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置顶了,这样你就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我们的最新内容。

★长按二维码,识别图中二维码进行关注★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物流信息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