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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律师严丹凤||实用|诉讼保全相关问题28条(2017最新整理)

2022-07-10 06:28:44



01

    

当事人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02

   

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03

    

作出保全裁定的时间有要求吗?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04

   

上诉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财产的,?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05

    

?


,可以自行实施,。

    

06

    

?


,可以自行实施,。

    

07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吗?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08

    

诉讼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续到执行程序中吗?


,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09

   

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10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


    

11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

   

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


,。


    

13

    

?


,。。

    

14

    

诉讼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15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现货、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必要时,,保存价款。

    

16

    

?


,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7

   

?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8

    

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该他人要求偿付的,。

    

19

    

?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扣押、冻结等手续。

    

20

    

谁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1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2

    

被保全财产应该由谁保管?


、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23

    

担保财产被保全后一般由谁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24

    

?


,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


    

25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以解除保全吗?


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6

    

被保全人提供等价值担保财产的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吗?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27

    

申请保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8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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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严


 

  

  严丹凤律师,现任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主任。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沉淀,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2016年10月获得台州市2012-2015年度“台州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2012年开始在《法制与社会》期刊中先后发表《律师不以胜败论英雄-以律师的地位为视角论律师的职业人格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析》等文章。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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