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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变法——确立了度量衡法治地位

2022-01-13 15:24:54

  我国古代每个朝代几乎都组织过变法,变法目的之一是富国强兵。计量,古称之为度量衡,是质量发展的支柱之一,也是国家统一、,常常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管仲变法、商鞅变法和王莽变法成为我国古代度量衡发展的重要时期。纵观古代度量衡发展历程,其侧重点在于通过技术性和法制性推进统一性和准确性。本号将分三篇分别介绍管仲变法、商鞅变法和王莽变法,今天为第一篇《管仲变法——确立了度量衡法治地位》。


  管仲出生于约公元前723年,是中国古代著名的经济学家、哲学家、、军事家,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被誉为“法家先驱”“圣人之师”“华夏文明的保护者”“华夏第一相”。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不计前嫌任命管仲为相,开始变法。、经济、军事为此均得到迅速发展,终致最先称霸诸侯。


认识到度量衡的重要性

  

  管仲变法的内容之一是征收赋税、平准物价,而度量衡是征收赋税、平准物价的工具,。《管子》一书中多处强调了度量衡的重要性,如《管子·枢言》载:“量之不以少多,称之不以轻重,度之不以短长,不审此三者,不可举大事。”就是说测容量时不以多少为标准,称重量时不以轻重为标准,量长度时不以长短为标准,如果不能对这三种事情进行严格审查并改正的话,就不能成就大事。可见《管子》中对度量衡的重要性作出了严格规定。


确立度量衡的法律地位

  

  实现度量衡的统一和准确,一靠技术,,用强制手段加以控制。度量衡一经制度化,必然具有很强的法制性。《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尹知章注解说:“凡此十二事皆立政者所以为法。”管仲所说的法是指度量衡的法规而言,具体来说,即尺寸要有定制,绳墨要有定规,规矩要有准则,衡石要有标准,斗斛要有定量,角量要有容积,这十二件事是立政者用作度量衡法规的标准。从而强调度量衡既要有明晓的法规,又要有详审的数字,如依法规治国,则“举而置之无不行”;不依法规治国,就要像“左书而右息之”,永远办不成国家大事。《管子·形势解》又说:“以规矩为方圆则成,以尺寸量长短则得,以法数治民则安。”《管子·侈靡篇》还说:“法制度量,王者典器也”。均阐述了法规和度量衡的关系,强调了法规对度量衡的保障作用。


推进度量衡的准确

  

  在变法之路上,管仲认识到度量衡准确公平的重要性,提出这种准确和富贵众强、贫贱卑辱无关,只有公平才能防止奸诈。“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管子·明法解》)。齐国实行着升、豆、区、釜、钟五量制的容量单位,各单位间的进位关系分别为:1钟=10釜=40区=160豆=640升。每年在固定时间,管仲组织对度量衡器具进行校对,以保障其准确性。《管子·度地》说:“当冬三月,天地闭藏,暑雨止,大寒起,万物实熟。利以填塞空郄,缮边城,涂郭术,平度量,正权衡,虚牢狱,实廥仓,君修乐,与神明相望。”


启动度量衡统一

  

  《管子·君臣》说:“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丈尺一綧制,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此至正也。”然而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立,各国度量衡各行其是、大小不一,管仲希望在诸侯间建立统一的度量衡。《管子·幼官》记载,在第四次辅佐齐桓公同各诸侯结盟时,曾下令:“修道路,偕度量,一称数。”由于齐国的结盟多为小诸侯,齐国度量衡未能推广到更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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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发于《中国计量》杂志第8期

节选自《古代三次变法与度量衡发展

作者:上海检验检疫局 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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