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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缺乏合理性,不予认可丨律师

2021-11-06 13:02:37

【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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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卉、邵丹 律师——经济纠纷 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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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民间借贷,当事人主是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并不必然予以确认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事实会着重审查。


标签:    民间借贷丨 现金交付 丨 心理测试  丨  


【案情简介】

1、吴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12日吴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蔡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011年7月25日吴某某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蔡某某借款10万元。因吴某某至今未还,。


2、,要求吴某某、黄某某偿还其借款431万元,并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011年8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黄某某应于2011年10月10日前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380万元,并支付利息60万元。


在原审中,蔡某某与吴某某均同意对2011年4月12日蔡某某是否交付吴某某50万元现金进行测谎。2012年9月7日,、吴某某对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进行测谎。测试结论:根据测前谈话以及对测试结果的综合分析,受测试人蔡某某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低,受测试人吴某某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


本院进一步查明:1、蔡某某另案起诉要求吴某某、黄某某归还借款431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1604号),、本票等借款交付的凭证,其中无一笔款项为现金交付,蔡某某在该案庭审中针对法庭询问借款支付方式时陈述:“给的都是本票或支票,……,所有支出没有现金,都是通过伟律公司出去的。”2、蔡某某在本案主张的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50万和10万,其中10万元的借款,蔡某某于2011年7月6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银转账方式向吴某某交付。3、,该笔录中承办法官询问蔡某某向吴某某借款50万元的理由,蔡某某称:“他说家里有急用。”本院开庭审理中询问50万元借款原因时,蔡某某称:“吴某某说要履行合同但没有资金,问我借50万元去疏通关系。”4、本院开庭审理中询问50万元现金在交付时如何捆扎,蔡某某先是称:“10万一刀共5刀由银行捆扎”,后又称:“1万一刀捆的,有橡皮筋也有银行捆扎的,10万一大刀,有的是用银行的纸质材料捆扎的,有的是自己捆的。”以上事实分别有(2011)虹民一(民)初字第160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当事人合意与交付钱款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两个关键事实。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在于蔡某某是否向吴某某实际交付系争50万元现金。首先,蔡某某主张50万元为现金交付,但除借条之外没有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其次,从蔡某某与吴某某的数次借款实际交付情况来看,除本案系争50万元借条外,蔡某某均是通过交付银行票据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某某交付借款;再次,从法庭调查50万现金借款的原因及交付细节来看,蔡某某在二审中对出借50万元原因的解释与一审时截然不同,对50万现金交付时钱款捆扎方式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综上,蔡某某对现金交付50万借款的事实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系争50万元借款为现金交付又与双方的借款习惯不符,其也未能对一反惯常做法的大额现金交付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且其对出借原因及现金交付的细节描述前后不一致。上述诸方面不足以让人对其交付50万元现金的行为形成内心确信。再结合一审过程中基于双方自愿进行心理测试所得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的分析意见(华政〔2012〕心测字第17-1号),蔡某某向吴某某借款50万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予维持。据此,、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分析】

日常的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况出现,但一旦出现纠纷,,认可现金交付就需要出借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表明其现金交付的合理性,例如: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何时取现、为什么现金交付、资信能力等。


目前,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试验室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书》的鉴定形式,不仅增加了诉讼程序、诉讼实践,而且增加了鉴定费用等诉讼成本。


律师建议,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如果出现现金交付的情况,一定要保留好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现金交付部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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