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流信息联盟

上海公司律师周||“众筹”应注意的几方面法律风险

2022-07-06 09:16:28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它是一种新型的筹资渠道,可以通过P2P或P2B平台的协议机制使筹资人获得来自不同个体的融资筹款。众筹融资的运营模式一般为:首先成立发布项目的众筹平台,然后,由筹资人在众筹平台发布有融资需要的项目。项目必须是具有明确目标的,通常如制作专辑、出版图书或生产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国籍、年龄、银行账户、资质和学历),拥有对项目100%的自主权,不受控制,完全自主。项目发起人要与中介机构(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众筹模式,不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资金形式作为回报。

  众筹商业模式由众筹平台、筹资人和出资人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众筹平台是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互联网终端,包括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等。筹资人,是需要解决资金问题的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但也有个别企业为了加强与用户的交流和体验,以项目发起人的身份号召公众介入产品的研发、试制和推广,在筹措资金的同时获得更好的市场宣传。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创意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公众所投资的项目筹资成功后,出资人会获得实物回报,可能是一个产品样品,也可能是会员卡或者演唱会门票,但不会是资金回报。

  众筹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异常火热,创业者(即筹资人)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即众筹平台)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支持人(即出资人)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众筹具有门槛低、多样性、大众性等优势,但同时,,必须注意众筹模式涉及的以下几个法律风险:

  一、出资人权益无法律保障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关系还不确定,出资人扮演着慈善家、投资者和客户的角色。因两者法律关系不明,那么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明确。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虽然众筹平台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给出资人,但没有规定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还出资。当筹资人筹资成功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也就是说在整个模式里面没有人对收益进行保障,出资人被看作是花钱买个宣传品或者体验产品的“消费者”,但若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或者对方未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时,还很难适用《消法》或者其他法律进行救济。

  二、

  众筹模式是通过网络平台集资,在一个虚拟环境如何保证诚信,是任何一个投资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缺乏成型的规范,缺乏监督资金使用的标准,现在全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这些筹资,缺少监督。

,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有效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三、代持股的法律风险

  按照众筹的商业模式,出资者往往会达到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筹资人为了能够募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四、股权众筹平台易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对于众筹是否合规,,股权众筹平台须谨防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擅自发行债券的红线,投资者也应高度注意其中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发展的众筹平台还限制在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但按照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未来极有可能发展出将股权作为投资标的和回报的情况,那么首当其冲的法律风险就是会涉嫌非法集资。

  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众筹立法,仅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过因目前出资人的出资不是以获得利息、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为目的,而是一种对模型产品预付款的性质,所以双方并非存贷款的法律关系。倘若筹资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那么极易触发非法集资的底线。

更多上海公司法务法律咨询,:18917859168/13918739808


  【免责声明】

、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齐

  【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1994年12月起专职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二十一年来共担任110余家单位的法律顾问,涉及政府机关、政府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装潢设计、染织服装、电子商务、茶叶加工等多个行业领域;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450余件以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合同诈骗等刑事辩护;办理非诉案件220余件。

  本人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不断积淀的业内经验,力求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与正义,讲究办案效率与效果。请相信自己的选择与判断,本人愿意竭诚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框架内为您保驾护航。

咨询热线:18917859168/13918739808

-----------------------

微信号:15002163988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物流信息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