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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证监会发审委否决最多的地区是浙江,占比为25%

2022-02-23 15:46:51

2017年证监会发审委否决最多的地区是浙江,占比为25%

 

 

被否企业的按照地区分布:浙江8家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区

板块

审核日期

1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主板

2017/1/4

2

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创业板

2017/1/24

3

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创业板

2017/4/5

4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创业板

2017/4/18

5

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创业板

2017/5/10

6

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主板

2017/5/31

7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中小板

2017/6/13

8

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浙江

创业板

2017/6/14

 

 

 

1、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业绩下滑、信息披露、减值准备、关联交易、毛利率

 

2、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海外收入、毛利率、客户、申请文件

 

3、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主营业务、设备折旧、施工资质、核心竞争力、项目涉诉、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

 

4、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业务毛利率、海关处罚、出口退税

 

5、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业务模式、主营业务、内控制度、高离职率

 

6、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业务结构、持续经营能力、投资收益、政府补助

 

7、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应收账款、持续盈利能力、薪酬下降、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经营环境、主营业务

 

8、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关注点:关联交易、经销商模式、销售模式、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内控制度、职工薪酬

 

 

 

序号

企业名称

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1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

英大证券

中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2

浙江永泰隆电子

海通证券

瑞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

浙江科维节能技术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

立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4

宁波震裕科技

国泰君安

中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5

浙江诺特健康科技

华福证券

瑞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6

浙江时代电影院线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天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7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

国海证券

致同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8

浙江三锋实业

国金证券

天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下滑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和下游主要客户产品研发、工艺改进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经营业绩是否存在继续大幅下滑的风险,主要产品之一银钎料是否存在被其他产品替代的风险,所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5年、2016年发行人大量出售钎料半成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具有真实商业背景;在产品中各报告期末准备出售和回炉使用钎料半成品余额情况,相关在产品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销售定价机制和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主要向贸易商销售的原因及最终销售去向。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为满足客户降低成本的需求而研发了降银系列产品,降银系列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50.43%、45.04%、45.96%、52.36%,远高于普通银钎料各期的毛利率10.30%、10.61%、15.86%、18.99%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毛利率,同时披露2015年研发并逐步量产了高银的真空钎料产品。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降银系列产品毛利率远高于普通银钎料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真空钎料产品的实现收入、毛利率贡献情况,说明银钎料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证监会发审委官方否决理由:报告期发行人在产品主要为生产余料即钎料半成品,且大量对外出售钎料半成品,发行人未能对以上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发行人降银产品的毛利率高于普通银钎料及可比公司,发行人未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二、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被否核心原因:业绩真实性)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海外收入占比分别为93.89%、91.27%、90.84%、87.73%,客户主要集中于俄罗斯、巴基斯坦、韩国、荷兰等国家。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海外收入的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66%、32.44%、33.82%、34.88%。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产品技术的先进性、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下游客户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及配件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代表人说明针对发行人毛利率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反馈文件中回复客户DCTaipit LLC报告期内委托POWERMAN LIMITED向发行人支付货款4,527.43万元人民币;在更新文件中回复上述委托付款的金额实为3,260.90万美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差错产生的原因,客户DC Taipit LLC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原因,被委托方POWERMAN LIMITED的背景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发生其他交易。(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就上述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核查过程及结论。

 

证监会发审委官方否决理由:发行人申请文件就同一事项的前后表述出现重大差异,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存疑;发行人未能结合产品技术的先进性、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下游客户等因素充分说明并披露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及配件各期毛利率的变动原因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三、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持续盈利能力、带病上会)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合同能源管理,发行人承担节能优化改造的全部费用,改造后新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在分享期满前归发行人所有,项目合作结束后发行人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客户。报告期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106.63万元、3,089.87万元和2,973.14万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新增设备设施的折旧政策及其政策依据,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应做纳税调整,是否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客户的行业特点等说明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经营所使用的技改技术来源及技术研发人员技术专长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员工及其它人员使用情况,前述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范围及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2)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与市场竞争对手的差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止2016年末,发行人有36个项目处于违约状态(包括诉讼已判决、已调整,但暂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涉及项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860.87万元,涉及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622.23万元。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将上述违约项目分为客观违约和主观违约,主观违约客户中有三家尚有应收账款净值730.43万元。发行人报告其客户涉及国有企业客户共计52家,共涉及节能技改项目251个,其中139个项目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其他112个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诉讼后和解及诉讼审理中的三家客户的具体名称,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最新进展情况;(2)说明截止报告期末,超过信用期未履约的应收账款总额,是否有新的诉讼事项;(3)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112个项目截止2016年末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4)补充说明在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款项的前提下,认定应收账款可收回的依据;(5)说明报告期2014-2016年度前10名客户“一次性分享”业务截止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诉讼情况;(6)以嘉兴石化有限公司2014年度“一次性分享”确认的1,643.85万元(专业设备原值及计提折旧均为378.73万元)为例,补充说明该项目确认的收入、毛利情况;(7)说明各报告期对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已做纳税调整。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证监会发审委官方否决理由: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连续6个月未支付节能收益款的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较高,2016年末账龄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大量违约状态的项目涉及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四、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问题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978,102.91元、20,940,427.25元、21,486,910.62元,且模具业务收入增长放缓,冲压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冲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89%、-17.49%、8.52%。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收入分别为152.75万元、269.08万元、989.2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冲压业务2016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冲压业务毛利率偏低且大幅波动的原因,该业务增长是否具备持续性;(2)结合发行人模具业务的部分客户从事冲压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该类模具客户流失的风险;(3)结合模具和冲压业务的生产工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和毛利率等,说明两种业务是否属于同一业务,说明2016年用电量下降的原因,2016年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下降的原因;(4)结合冲压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单位成本是否下降等说明目前冲压业务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实质性改善;(5)进一步说明综合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其他业务的毛利率以及仅在2016年度出现大额材料销售的原因;(7)说明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其他业务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商品品名、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4年3月被北仑海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发行人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级进模具、铁芯冲压模具66,50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不符规定,2016年11月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183,000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2)是否核查报告期出口全部商品品名、编码申报情况,涉及申报不实的产品总额及占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被两地海关查处数额),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3)上述申报不实的退税率差异、是否涉及补税及缴纳情况、对报告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影响、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增加的营业成本;(4)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核心的问题:是持续经营能力

 

证监会发审委官方否决理由:发行人模具业务收入增长放缓,2016年冲压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但毛利率偏低;发行人在2016年出现大额销售材料的情形但对其原因解释不充分。

 

 

五、浙江诺特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疑业务合法性、内控有效性、业务稳定性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医疗机构渠道合作的业务模式中,由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和发行人营养顾问共同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提供减重咨询。根据相关合同,发行人的人员与医院健康检查中心及相关科室的人员配合,在就诊人员中筛选目标客户,开展相关项目或干预服务。(1)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医疗机构客户的营养科室、药房或附属机构等向发行人采购营养干预食品(含体重管理服务)后提供给终端消费者。发行人向医疗相关机构客户销售体重管理服务套餐情况下相关服务由发行人自行开展,发行人给予医疗相关机构销售折扣或结算服务费用。部分合同规定发行人可以使用医院的名称、字号,确保医院每月最低销售收益分成,和医院检测费分成等。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安排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2)申请文件中,发行人一方面披露医疗机构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和发行人营养顾问共同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提供减重咨询,另一方面又说明不存在占用医疗相关机构的场所提供产品、实施服务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披露是否存在冲突,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与医院的合作模式。发行人营养顾问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在前述共同宣教过程中,患者如何对营养顾问和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识别。

  2、发行人称其主营业务“体重管理服务不属于医疗行为或医疗活动”。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通过医疗机构对客户(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引导”的方式获取业务,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销售折扣,甚至由“医院向个人客户收款,扣除折扣后将剩余款项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并安排员工在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推广。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发行人在医疗机构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非医疗活动是否合法;(2)医疗机构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非医疗活动是否合法;(3)发行人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合作协议是否因违法而无效。

  3、根据发行人与部分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对个别合作医疗机构有保底的收益分成承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有保底承诺的合作机构家数、涉及的承诺金额、对保底承诺的核算方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收入主要采用现金、POS机刷卡、银行转账和个人卡收款模式,其中报告期个人卡收款金额分别为663.14万元、596.08万元、55.71万元,个人卡持有人吴向明、许丽萍、郭金梅均为发行人董事和高管。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POS机刷卡”中销售最终客户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说明报告期现金收款业务不降反升的原因;(2)说明2016年度及2017年一季度各种收款的比例及“POS机刷卡”中销售最终客户与实际付款人不一致的金额。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现金、POS机刷卡和个人卡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国产和进口大豆分离蛋白生产的套餐销量与各年度国产和进口大豆分离蛋白采购量、领用量相对比例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16年度进口大豆分离蛋白生产套餐的销量占比较高,但当年国产大豆分离蛋白的领用量占比高于进口大豆分离蛋白的原因。发行人仅仅是出于工艺生产的需要添加了部分国产大豆分离蛋白粉的理由是否充分。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服务能力主要取决于合格营养顾问的人数,而报告期内发行人营养顾问的离职率居高不下。报告期离职人数占到当年加权平均营养顾问人数的一半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合格营养顾问”的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格营养顾问的人数及变化情况;离职率高的情况下发行人如何保证营养顾问的服务质量,报告期内营养顾问的高离职率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构成影响。

 


六、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核心:持续经营能力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我国电影票房2016年整体增速放缓的原因,2017年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2)发行人报告期内分账比例、上座率、影院平均利润贡献等指标趋于下降、控股影院整体亏损、参股影院亏损面扩大的原因,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3)发行人2016年电影放映收入和发行收入均同比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上年下降幅度加大的原因,结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来源情况,2016年发行人业务结构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4)结合发行人加盟影院的情况,包括加盟影院的数量、近年来的增减变化及原因、发行人来自加盟影院的收入占比及变化情况、发行人对加盟影院的管理模式等,说明加盟模式存在的风险;(5)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2017年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报告期内广告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可持续性;(2)与广告收入相对应的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内容和金额,广告投放与电影放映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3)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通过参股影院获取投资收益在行业内是否普遍;(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发行人是否能够及时取得与投资收益相关的现金流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助的具体依据,(2)国家对电影行业相关的补助政策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现有政府补助是否可持续;(3)发行人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是否存在重大依赖;(4)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七、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否核心原因:持续盈利能力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和各期末应收账款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形。与合同签署、应收账款等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结合应收账款的逾期、涉诉和期后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存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均低于当年净利润的原因。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否存在压低薪酬支出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流向及用途,借款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审批程序。未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虚构采购、销售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还存在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形,发行人关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资金占用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同主要客户的交易是否有长期的协议约定,是否存在客户流失风险,是否具有可持续的风险;(2)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下滑趋势或风险。主要客户营销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所处的行业地位和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工程和租赁两大业务的毛利及占比变动趋势进一步说明:(1)自有资产租赁和融资资产租赁在资产构成、收入和毛利等方面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租赁业务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未来业务发展方向。行业分类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关于业务模式的说明是否真实、准确;(2)发行人两大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波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可持续性;(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八、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心被否原因: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2015年增长15,789.36万元,主要系出口至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产品的收入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5,588.10万元、4,508.12万元和9,935.96万元,第三方回款客户主要来自于俄罗斯、乌克兰。发行人2016年第一大客户SHANGHAI GUANG LIAN COMPANY LIMITED及客户YONGKANGELECTRIC TOOLS CO., LTD、TYSON PROPERTIES LTD均系受HüTER品牌运营商(Hütter Technik GmbH)委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报告期内在HüTER品牌产品销售中向发行人付款的有13家境外公司,业务人员均为Elena Petrova(俄罗斯国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Hütter Technik GmbH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及委托起止时间;(2)除Hütter TechnikGmbH外,在报告期内向发行人采购HüTER品牌产品的公司当时是否均已取得了有效的授权;(3)上述13家境外公司的董事名单,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亲属等特殊关系;(4)业务人员均为Elena Petrova的合理性;(5)接受第三方付款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下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并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充分披露:(1)上述第三方回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实际控制人;HüTER品牌运营商基本情况、对上述公司授权或相关协议;对最终客户的销售情况;上述公司及WENZHOUDIANDONG TECHNOLOGIES LIMITED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俄罗斯、乌克兰等客户的需求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是否可持续。

  2、申请文件称,“间接出口是指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国外市场,外贸公司主营销售到国外市场,但有少量销售到国内市场,因无法准确区分……”。鉴于发行人的产品很少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其“自营出口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外品牌商、国外大型超市”,国内销售“以经销商模式为主”,请保荐代表人就其是否已充分关注申报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发行人销售模式包括自营出口、间接出口和内销。(1)发行人自营出口ODM模式相较于经销商模式在市场营销、渠道建设和售后服务费用、备货方面更具备优势,但发行人2014年、2015年内销经销的毛利率高于自营出口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2)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毛利率高于自营出口的毛利率,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3)请发行人代表以贵州省为例,说明2016年度内销经销商由法人经销商转为个人经销商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2010年发行人收购了关联方三锋工具的经营资产。2014、2015年发行人拆借资金给三锋工具,累计发生额分别为35,002.00、4,743.00万元;2015年拆借资金给三锋集团,累计发生额为13,366.0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履行决策程序。2015年发行人分配大额现金股利,申请文件称该分红主要系控股股东需要以分配取得的现金股利清偿其对发行人的资金拆借余额。三锋集团与部分发行人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申请文件解释原因为:为符合银行贷款通过受托支付发放的要求;向部分供应商拆借资金以临时周转。请保荐代表人结合上述事项就发行人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2014、2015年实际控制人黄会飞代发行人支付职工薪酬分别为358.07万元、178.14万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下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1)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水平是否与当地工资水平匹配;(2)除黄会飞外,是否有其他人士或机构代付发行人职工薪酬;(3)发行人上市后,其高管薪酬结构是否会发生大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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