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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警察”沦为造假帮凶,会计师事务所深陷风暴

2021-11-28 16:10:16

案情回顾

一、基本情况

九好集团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虚增收入17,269,096.11元、87,556,646.91元、160,646,712元。2015年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且未披露借款3亿元并质押的事实。

2016年4月21日,利安达出具审计报告,对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利安达合计收取审计服务费15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蒋淑霞和李杰。

二、利安达对九好集团2013年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对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利安达对九好集团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3亿元定期存款的审计中,实施了函证程序,截至2016年4月21日审计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在浙江证监局提示过关注3亿元定期存单的情况下,利安达未执行有效审计程序,审计结论仍为“未见异常情况”,未能发现虚增3亿元银行存款及3亿元定期存单质押的事实。2016年6月2日收到银行回函,6月7日才对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进行访谈,已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

(二)对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1. 未按拟定的选样标准进行发函

利安达审计项目组对应收账款函证发函的选取标准定为10万元以上全部发函,10万元以下随机抽取。但在实施函证程序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未严格执行拟定的发函标准,对部分1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未进行函证,如能士智能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底应收账款2,200,000元、杭州颐高数码科技市场乐轩电脑商行2013年底应收账款860,000元、新昌县亿嘉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底应收账款1,310,000元等。

利安达拟定的涉及九好集团总部的发函清单共有供应商228家,但从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发函快递单统计,实际发函为54家。宁波九好办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九好)的发函清单计划向200家供应商发函,但发函快递单统计实际发函为97家。

2. 未保持对函证的有效控制

利安达实施函证程序时,在九好集团总部安排九好集团工作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一起填写询证函快递单并寄出,而九好集团各子公司的询证函则由审计人员制好询证函,由九好集团下属子公司在各地自行寄出。审计人员要求九好集团将发函的快递底联全部寄回杭州并由九好集团转交利安达,或由九好集团子公司直接寄回利安达北京总部。此外,还存在九好集团工作人员直接回函的情况,如浙江元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回函快递单明确写明“九好集团”。上述发函工作自始至终均有九好集团人员参与,且在子公司层面失去对函证的控制。

从回函情况看,大量回函的快递单存在连号或号码接近、发函与回函快递单号接近的情形。

3. 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

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盖章不符。部分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盖章用印为另一家供应商,如成都兴华侨印刷有限公司回函用印是成都辉煌世纪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数家供应商回函均留有同样的邮寄信息。如杭州云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毅恒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焊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普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回函寄件人电话均为156****0109。广州市海力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武风音响有限公司的回函寄件人电话均为136****9081。

不同供应商回函由同一快递员收件。广州曼舞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耀得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力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松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狮之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丹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函均由编号为41**98的顺丰快递员取件。

询证函发函与回函地址不是同一个城市。如北京友好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函地址为北京市,供应商实际回函地址为深圳市;广州市亿盈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函地址为深圳市,实际回函地址是广州;上海麦金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函地址是上海市,实际回函地址是杭州。

(三)对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利安达在审计时,对九好集团提供的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用印及收入证据不足等疑点,未予以充分关注。

部分供应商与客户签订合同的日期或合同履约日期不在九好集团与供应商托管合同期限内。如供应商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宁波九好2013年托管期限为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其中客户姚某刚、程某敏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24日签订购房合同。供应商宁波添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客户的合同(合同期限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中,乙方名字全部错写成“宁波恒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与客户宁波菲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交货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与客户宁波市鄞州联安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交货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均不在托管期限内。

合同条款自相矛盾或用印错误。如供应商上海悦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客户宁波市创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美高电器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合同记载具体期限却分别为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供应商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仙踪林花木场与客户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绿化施工合同,宁波甬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用印位置盖的是宁波市曼林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而与客户宁波市曼林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未盖章。供应商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好集团签订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书的用印样式,与往来账项及交易询证函回函的用印样式不同。

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间的异常业务被九好集团确认为收入。供应商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唯一客户浙江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均系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两者之间业务无需九好集团撮合。此外,买卖合同约定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船用钢板65,574吨,销售金额200,000,700元,而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8万吨级以下船舶制造修理,应为买方。

九好集团据以确认收入的供应商收入确认函、供应商与客户的合同等资料部分缺失。如供应商杭州天诚运通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大汉三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捷美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无收入确认函;供应商杭州三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同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收入确认单大部分缺失,供应商杭州韵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等仅收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杭州安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客户杭州西溪医院的合同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合同书》,与客户桐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还有一些客户系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九好集团却据此确认为其提供服务产生的营业收入。

利安达在未取得充分的供应商与客户实际交易情况确认资料,缺少客户销货合同、发票、发货单、收款凭证等证明供应商收入的相关证据,且取得的部分证据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下,未发现九好集团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存在问题。

(四)利安达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现场走访工作存在瑕疵和矛盾

利安达在九好集团总部审计工作底稿内收录了对69家供应商的现场走访记录,大部分由西南证券或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人员走访签字,审计项目组人员很少签字,经核对底稿中访谈现场照片,确定利安达对九好集团总部的供应商走访11家。

利安达审计工作底稿收录的部分供应商存在两份不同的访谈记录,其中宁波高新区天威诚信数字证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某艳、宁波江东仁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任某、宁波茂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夏某芳分别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接受访谈,违背常理。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签字注册会计师表示未关注到该事项。

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二、对蒋淑霞、李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臻观点评

2017年9月29日,证监会高莉通报了近五年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情况。据高莉介绍,目前我国有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业务收入达到440亿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7.58%。

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审计3300家上市公司,还要审核1.1万多家挂牌公司,而且都要在4月30日之前出年报,供需矛盾非常大。

随着越来越多的“注水”业绩被曝光,素有“经济警察”之称的会计师行业屡屡不能尽责,让上市审核首关屡屡失守。签字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报的审计工作类似“把关”,目的是确保业绩真实性。但目前行业惯例是签字收入与上市规模挂钩,企业竞相选择宽松的审计机构,相当于变相鼓励浮夸造假。

 

                       2017年上半年会计师事务所受处罚违法事实汇总表

1

未合理考虑已识别的期后事项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影响,未对相应错误予以识别和采取适当措施。

2

对于已识别的济南固锝质量索赔款会计差错,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3

进行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4

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境外销售合同的异常情况。

5

未按审计准则及其设计的舞弊风险应对措施、总体审计策略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6

未按审计准则及总体审计策略的要求,实施有效的抽盘程序。

7

审计未发现财务报表错报总体情况。

8

会所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企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

9

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券商受处罚违法事实汇总表

1

未审慎核查企业的银行存款情况。

2

未审慎核查企业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情况。

3

在尽职调查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职。

5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6

券商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7

未审慎核查企业的营业收入情况。

8

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9

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0

·               未持续核查分析企业三包索赔费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也未对企业与重要客户的对账情况予以关注。

11

·               未对企业主要供应商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对企业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企业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12

·               未对企业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从而未能发现企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

13

·               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4

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存在不规范运行情形。

15

券商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上半年律所受处罚违法事实汇总表

1

·               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

·               律所未勤勉尽责,未发现企业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未发现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3

·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4

·               未按规定对银行存款进行查验。

5

·               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

6

·               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7

·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8

·               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9

·               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

 

关联条文

1、《证券法》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第十七条 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询证函回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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