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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招股说明书原创性分享以及反馈意见案例(33)

2022-04-27 07:02:46

招股说明书原创性分享以及反馈意见案例(33)  


主板——翔港科技、合盛硅业、洛凯股份、璞泰来

中小板——华阳集团

创业板——如意情



1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万平方米房产证的问题受到关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房屋建筑物的原值为5,171.34万元,其中获取房屋产权证的对应原值为676.21万元,建筑面积为7,081.56平方米,剩余原值4,495.13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面积约2万平方米。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3,562.13万元。

①未能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

2001年9月18日,上海达众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众”)与南汇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南汇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沪房地南汇字(2001)第006592号房地产权证,宗地号为南汇县康桥镇花墙村36/7丘,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2003年9月18日,上海达众又于与南汇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南汇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沪房地南字(2003)第011244号房产证,宗地号为南汇区康桥镇8街坊38/10丘,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2009年11月,发行人收购了上海达众的97.82%股权,并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在了上述土地的房地产内;并于2010年12月收购了上海达众剩余的2.18%股权,从而上海达众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1年1月,上海达众持有的沪房地南汇字(2001)第006592号房地产权证与沪房地南字(2003)第011244号房产证合并为“沪房地浦字(2011)第200596号房地产权证”,宗地号为南汇区康桥镇8街坊38/12丘,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263.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81.56平方米。

2012年12月,公司通过吸收合并上海达众取得了上述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并换发了“沪房地浦字(2013)第201698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根据证载信息,权利人为上海翔港印务有限公司,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房屋坐落康桥镇康桥西路666号,宗地号为康桥镇8街坊38/12丘,使用权面积28,263.2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6日至2051年9月26日止。

2016年2月,由于翔港有限于2015年9月进行了整体变更,发行人对房地产权证进行更名,并取得了“沪房地浦字(2016)第25593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根据证载信息,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26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7,081.56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6日至2051年9月26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2005年9月27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出具沪规划[2005]862号文,对北蔡楔形绿地进行总体规划控制,并决定由浦东新区规划局、南汇区规划局、市规划院对相应单元进行详细的控制性规划。该规划方案的变更,使得公司取得的相关地块位于政府规划的楔形绿地控制范围之内,与公司取得的土地权证约定的工业用途发生冲突。

2012年起,公司为满足扩产需要,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面积在该地块上进行了扩建,新建了二车间、仓库、职工宿舍、研发楼,合计扩建面积约2万余平方米。但由于北蔡楔形绿地的详细结构规划一直未能明确,公司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面积上扩建的厂房无法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截至目前,上述扩建的2万余平方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

②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A.瑕疵厂房面积及占发行人所有厂房面积的比例

发行人持有的“沪房地浦字(2016)第255937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土地上建有房产两幢,分别为:康桥镇康桥西路666号1幢,建筑面积51.94平方米,共一层;康桥镇康桥西路666号2幢,建筑面积7,029.62平方米,共二层,合计面积为7,081.56平方米。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分期许可证,发行人在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新建厂房建筑面积共49,859.3平方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临港厂房已建成,目前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手续。

若考虑临港新建厂房,则发行人所有厂房面积为76,999.86平方米,瑕疵厂房面积为20,059平方米,占发行人所有厂房面积的比例为26.05%。

B.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影响

瑕疵厂房中只有二车间参与生产活动,二车间总共分为四层,第一层与第四层为仓库,第二层为标签车间,第三层为成品检验车间。

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对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的标签收入。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若考虑临港新建厂房,瑕疵厂房的面积占发行人所有厂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6.05%,占比较低;瑕疵厂房所产生的标签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20%左右,影响较小。同时,发行人拥有其余生产经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新建厂房的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

因此,报告期内上述瑕疵厂房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③整改措施及后续处理方案

为满足发行人扩产和保证后续持续经营需要,发行人已于2014年在上海浦东临港新购置了一幅地块作为新建厂房用地,该地块面积35,440平方米,已取得沪房地浦字(2014)第226734号权证。截至2016年12月9日,相关新厂房的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于2017年1月9日取得了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目前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瑕疵房产内的机器设备、仓库、职工宿舍及研发楼设施均已经完成了搬迁。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说明文件,依照沪府办(2016)90号等《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文件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尚未完成前,发行人可继续使用现有建筑并保持现状。启动规划实施前,若实施修缮和改造,不得改变土地和建筑使用性质,不得超过产证核定的建筑物面积,并应承诺详规编制完成后按规划和相关规定执行。

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上述说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建军出具了《关于违建厂房处理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鉴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说明文件,同意本公司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尚完成前,可继续使用违建厂房、保持现状。本公司承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公司将根据详细规划内容,按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扩建厂房进行妥善处理,如主管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公司承诺将在限期内拆除。”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土地管理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屋因无合法手续,面临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及如未能在限期内拆除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为避免发行人因此遭受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建军已作出承诺:“为避免上述房屋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资产损失风险,本人将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2015年12月31日的账面值3,816万元为基准,在2018年6月30日前用现金一次性向公司补偿3,816万元;同时本人承诺,如公司因上述事宜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行政罚款及其它处罚费用。”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取得前置许可文件即进行了厂房扩建,导致扩建厂房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书,但发行人对此已经作出可行的整改措施。截至目前发行人违建厂房内生产线及相关辅助设施已全部搬迁到了临港新建厂房,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亦已出具说明同意发行人继续使用现有建筑并保持现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瑕疵建筑物给发行人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出了一次性全额赔偿的承诺,上述措施确保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发行人利益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未受到过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在北蔡楔形绿地详细规划确定前,发行人可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继续使用违建建筑物。在北蔡楔形绿地详细规划确定后,如主管部门对违建厂房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建军已承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如发行人根据承诺在限期内拆除违建厂房,可避免受到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的违建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关于发行人不得存在“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为避免同业竞争,上会前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控制的关联企业


注:发行人在在招股说明书中大篇幅介绍优俐派(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重合,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但2017年7月,实际控制人将优俐派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关于优俐派股权转让事项的说明

由于发行人与优俐派在目标客户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为进一步保持发行人的独立性,杜绝潜在的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建军于2017年7月3日将其持有的优俐派61.67%的股权全部转让于无关联的第三方—袁凤鹏、景成连。

①转让相关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优俐派的账面净资产为1,832.31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优俐派的账面净资产为1,562.84万元,经董建军与袁凤鹏、景成连协商,本次董建军61.67%股权转让价款的价格最终确定为1,233万元。

2017年7月3日,优俐派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审议通过了董建军将其持有的61.67%的股权转让给袁凤鹏、景成连的议案。

2017年7月3日,董建军与袁凤鹏、景成连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31.67%股权(对应出资额950万元)以633万元转让给袁凤鹏,将其持有的30.00%股权(对应出资额900万元)以600万元转让给景成连。

2017年7月10日,优俐派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董建军不再为优俐派的股东。同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优俐派核发了注册号为310115002241704的新营业执照。

2017年7月12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袁凤鹏、景成连已向董建军支付了316.5万元、300万元合计616.50万元的首期股权转让款项,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项将于工商变更完成之后的10日内支付完毕。

②股权受让方相关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袁凤鹏、景成连进行了访谈,获取了其个人简历,经核查,股权转让对象袁凤鹏、景成连的相关信息如下所示:

袁凤鹏:男,中国国籍,1963年生。1982年-1992年,任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厂车间主任;1992年-2005年,任上海祥好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2005年-2007年,任合肥精英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厂长;2007年-2012年,任上海汇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优俐派的整体运营管理。

景成连:男,中国国籍,1977年生。1998年-2000年,任联想科瑞(苏州)开关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00年-2002年,任苏州兴发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协理,2003年-2016年,任万通(苏州)定量阀系统有限公司主管,2017年至今担任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优俐派的销售与采购业务。

受让方袁凤鹏、景成连在任职于优利派之前,均从事相关行业多年,在行业内拥有较为丰富的管理及运营经验,优俐派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上述两人负责,袁凤鹏、景成连与发行人及董建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7年7月3日,袁凤鹏、景成连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如下:

“1、本人确认于2017年7月3日与董建军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本人以633万元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受让董建军先生持有的优俐派31.67%/30%的股权及具体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结算进行了约定;

2、本人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受让的股权均登记在本人名下,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本人自筹资金,且该等股权均属本人合法实际拥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3、本人确认与董建军先生有关优俐派的上述股权转让及资金安排系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双方对转让所涉股权及资金往来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4、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确认与董建军先生不存在亲属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约定,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017年7月3日,董建军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如下:

“1、本人确认于2017年7月3日与景成连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本人以6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向其转让本人原持有的优俐派30%的股权(900万元出资额)及具体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结算进行了约定;

2、本人确认于2017年7月3日与袁凤鹏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本人以633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向其转让本人原持有的优俐派31.67%的股权(950万元出资额)及具体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结算进行了约定;

3、本次股权转让前,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权均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该等股权均属本人合法实际拥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4、本人确认与景成连先生、袁凤鹏先生有关优俐派的上述股权转让及资金安排系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实现,双方对转让所涉股权及资金往来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

5、本人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借款于景成连先生、袁凤鹏先生,股权转让款项均为其自筹资金,本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

6、截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确认与景成连先生、袁凤鹏先生不存在亲属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约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优俐派的上述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代持情形,袁凤鹏与景成连与发行人、董建军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发行人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避免了潜在的利益输送可能性。


3关联方信息的披露口径与关注重点


说明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具体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各年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关联方办理注销的原因及背景、目前的注销进度、资产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请披露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的情形。


4劳务派遣的关注重点


补充披露发行人所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说明发行人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用工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5外协加工的关注要点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委外加工的内容、金额占比,说明与外协厂商的合作时间与业务渊源,是否核心生产环节进行外协加工,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和业务完整性构成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年前五大外协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代工费用的定价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代工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发行人控制质量风险的相关措施以及与代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


2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8日,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09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合盛硅业暂缓表决,本次为合盛硅业第二次上会,合盛硅业的分析详见本公共号。

 


3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1省政府发文确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设立后,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收购了洛凯集团断路器关键部附件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江苏凯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电器”)部分股权。

①收购洛凯集团断路器关键部附件相关的经营性资产

洛凯集团拟与电科创投及相关股东共同发展断路器关键部附件业务,考虑到洛凯集团当时存在其他业务领域(除断路器关键部件业务外)对外投资企业,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设立新洛凯有限,由新洛凯有限收购洛凯集团断路器关键部附件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并独立经营断路器关键部附件相关业务。

2010年7月3日,洛凯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洛凯集团的部分资产和负债的议案,其中汤墅村委派遣了相关代表出席了洛凯集团股东会,并同意上述资产收购事宜。2010年8月25日,洛凯集团召开2010年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转让洛凯集团的部分资产和负债。

2010年10月,新洛凯有限与洛凯集团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新洛凯有限收购洛凯集团断路器关键部附件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2010)第1210号《江苏洛凯机电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实际交易过程中,新洛凯有限仅收购了洛凯集团的断路器关键部附件业务相关的经营性实物资产,具体包括:(1)存货: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在用周转材料;(2)固定资产:包括各类生产用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3)无形资产:各类管理软件等。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以及流动负债部分均未列入收购对象。

本次收购涉及资产评估值合计为6,524.44万元,实际收购涉及的资产价值为6,747.60万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标的资产的购买价格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准,同时考虑评估基准日与实际交割日时间变化导致的实物资产数量变化。由于评估基准日与实际交割日的时间差异,导致实际交割的资产价值高于相应的评估值。

2010年10月31日,新洛凯有限与洛凯集团就实物资产转让进行了转移交割。新洛凯有限本次应支付资产收购款共计7,635.31万元(其中交割资产价值为6,747.60万元,相关税费887.71万元)。公司以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资产收购款及各项税金合计为7,080.99万元,以应收款项冲抵方式支付554.32万元,合计为7,635.31万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相关款项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此外,新洛凯有限接收了洛凯集团断路器关键部附件业务相关的员工、业务,洛凯集团退出断路器关键部附件相关业务。

汤墅村委于2015年12月15日出具《关于对江苏汉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集体产权变动及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确认的函》,确认汤墅村委作为洛凯集团的股东,在涉及本次收购的股东会上同意了本次收购;本次收购资产的评估价值真实、准确;本次收购交易款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根据汤墅村委及洛凯集团于2017年5月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资产收购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股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洛政发[2016]15号《洛阳镇人民政府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洛凯集团涉及的集体股权转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没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也未损害职工权益,不存在股权纠纷。

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常政发[2016]7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认为洛凯集团涉及的集体资产转让相关事项履行了资产评估、有权部门确认和批复、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真实合法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苏政办函[2016]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历史沿革事项合规性的函》,确认新洛凯有限收购洛凯集团断路器业务相关经营性资产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新洛凯有限收购洛凯集团断路器部附件相关经营性资产,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资产收购款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定价机制及价格公允性、合理性的核查



在定价机制方面,公司一般就同种外协产品向多个外协厂商提出规定规格和技术要求,在各家外协厂商对同一外协产品进行报价后,公司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价格、生产能力、交货速度、过往合作经验等遴选确定优质的外协合作企业,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签订外协采购合同。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主要委托加工厂商合同、销售

凭证等,对主要委托加工厂商进行了现场走访和发函确认,并对可对比的主要

委托加工厂商价格进行公允性评价。经核查,公司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定价机制合理,定价方面采用材料费和加工费分开计价原则,其中材料价格按照公开市场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加工费根据加工类型、工艺要求和难度等不同制定不同的单位价格,加工费也会随加工数量变化、生产成熟度不同、技术工艺要求变化等相应浮动调整。

公司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定价机制和交易价格合理,公司亦建立了完备的采购制度确定优质的委托加工厂商,保证委托加工产品定价公允,且质量可控。


3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要点


报告期内存在国内外销售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①请分别披露国外销售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运输费用承担、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并解释国外销售收入增长的原因;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金额、时点、方式及方法,以及收入变动及变动幅度与同行业公司是否趋向一致及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入波动是否符合下游市场需求及行业惯例;③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下,发行人在生产前是否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定金以及定金比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发行人独立董事王怀芳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副教授,其任职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已出具说明,证明:“王怀芳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普通教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其在外兼职担任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王怀芳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符合《公司法》、、、。


2关注发行人员工持股资金来源情况


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


3关注设立众多子公司是否存在避税意图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9家全资子公司和1家孙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的意图,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说明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


4对境外销售收入的核查程序要求


补充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补充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


5管理层持股方式的调整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8月发行人为更好的激励璞泰来有限及子公司管理层和核心人员并配合子公司少数股东上海符禺山、东莞卓好中部分管理人员持股方式的调整进行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从12,500万元增加至27,22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资是否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5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有限公司存在瑕疵


华阳有限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华阳实业改制设立。

1992年12月3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华阳集团公司的批复》(惠府函[1992]84号),同意成立华阳实业。根据该批复,华阳实业是在信华精机有限公司中方股本基础上成立的企业集团,归口于惠州市经济委员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992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信华精机有限公司中方权益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府办函[1992]471号),明确将惠州市工业发展总公司对信华精机的30%的股权及一切权益和债务一并划转给华阳实业。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0年8月31日下发《关于确认华阳实业集团公司产权问题的复函》(惠府办函[2000]134号),再次确认信华精机有限公司属中方所有的30%企业股本和其他一切权益和债务自1993年1月起无偿划给华阳实业。

1993年1月13日,惠州市经济委员会签署《华阳实业集团公司章程》,公司

注册地址为:惠州市鹅岭西路13号惠山大厦;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人民币500万元,流动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全部来源于属下公司固定资产及自筹资金;公司经营范围为主营工业项目引进、开发、生产、经营。兼营房地产、贸易、交通运输、服务;公司设董事会,为监督机构。公司设常务董事会,为常设执行机构,亦为公司权力机构。常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设总裁一名,负责处理公司日常工作,其接受董事长领导,并向董事长负责。

1993年1月12日,惠州市经济委员会向惠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华阳集团公司注册资金的函》(惠市经字函[1993]003号),其中确认华阳实业是市政府批准的以信华精机有限公司中方股本为基础的企业集团,由惠州市经济委员会投资给华阳实业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3年1月15日出具的进账单,华阳实业实际收到惠州市纺织企业集团公司(当时系惠州市人民政府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投入的注册资金人民币482.5万元。

1993年1月16日,惠州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惠会验字(93)第032号),载明华阳实业集团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验证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人民币482.5万元;长期投资,投入信华精机有限公司人民币517.5万元。但华阳实业于1993年1月20日将部分资金划转给惠州市纺织企业集团公司。因此华阳实业设立时的出资存在瑕疵。

1993年1月16日,:19599248-3),载明企业名称为华阳实业集团公司;住所为惠州市鹅岭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浩先;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方式为服务、开发、生产、销售、运输、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主营工业项目的内引外联、开发、生产及产品销售;兼营房产开发,汽车客运、汽车货运,普通机械、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百货、针纺织品。

1993年6月2日,广东省惠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关于信华精机有限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的批复》(惠市经贸委资字[1993]415号),批准合资中方由原“惠州市工业发展总公司”改为“华阳实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编号:354413009900216)记载:华阳实业集团公司吸收惠州市经济委员会投资人民币482.5万元和惠州市工业发展总公司划拨人民币517.5万元,实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国有资金为人民币517.5万元。惠州市经济委员会出资人民币482.5万元;惠州市工业发展总公司(主管部门为惠州市经济委员会)以划拨方式出资人民币517.5万元。其中国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17.5万元。

综合前述,华阳实业设立时的资本金投入并未完全明晰,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重新组织确认了对华阳实业的资本金投入:

2000年9月1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惠市国资办[2000]47号”批复补充确认原由惠州市工业发展总公司持有的信华精机有限公司的股本、权益及债务从1993年1月起应无偿划拨给华阳实业持有。这部分股本为552万元(69万美元),享受权益为5,751,002.32元(718,875.29美元)。

根据2000年10月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编号:354413009900012)记载,惠州市工业发展总公司对华阳实业的出资,划转变更为惠州市人民政府的出资。

2000年12月5日,惠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华阳实业集团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批复》(惠财外[2000]56号),同意华阳实业在2000年会计年度,从历年累积的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中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389.2万元。

根据广东粤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粤信三验(2000)第031号),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返还97年度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30%,各集团公司以此返还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华阳实业应返还税款58.8万元,已于1999年1月4日由惠州市财政局对外经济科划入华阳实业。该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00年12月5日,华阳实业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133,422,730.77元,负债总额为63,038,693.32元,所有者权益70,384,037.45元。华阳实业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华阳实业的全部资本确认为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投入,并记载于2000年12月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编号:354413009900015)。华阳实业的实收资本由三部分组成:以股权划拨出资金额为552万元,所得税返还为58.8万元,盈余公积转增为389.2万元,实收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单位均为惠州市人民政府。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华阳实业设立时存在的上述出资瑕疵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但鉴于1)由有权机关即惠州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进行补正,重新组织确认并补足了对华阳实业的出资;2)该出资瑕疵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华阳实业自设立至惠州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时的出资人追溯至最终均为惠州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其他主体控制的出资人,因此出资瑕疵及之后补正行为均未影响其他出资人的利益;4)上述出资瑕疵的责任主体是当时的出资人,并非华阳实业,同时也不会追究到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惠州市人民政府补足对华阳实业的出资后,并未影响后续华阳实业的国有股权改制以及华阳有限的股份制改造。因此,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上述出资瑕疵已经得到补正,有关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目前的股权清晰,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省政府发文确认历次国有股权变动的合规性



2008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确认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请示》(惠府[2008]56号)及《关于请求对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予以确认的请示》(惠府[2008]124号)等文件,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华阳有限历次国有股权转让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惠府[2008]56号及惠府[2008]124号请示中,惠州市人民政府说明了华阳有限三次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转让忽略评估报告已逾期、。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如下:

针对第一、二次国有股权转让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已届满的问题,2008年3月5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追缴华阳集团第二次国有股转让少收款的通知》(惠市国资[2008]13号),确认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惠州市审计局对华阳有限进行的专项审计,华阳有限从第一次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至第二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共实际增加净资产1,575.4万元,按国有股权转让20%的比例追缴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315.08万元。

对于第三次国有股权转让时将职工福利补偿款直接抵扣转让价款的问题,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华阳集团10%职工福利股作价直接在转让款中抵扣进行整改的通知》(惠市国资[2008]5号),要求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该抵扣行为进行整改。惠州投资与华阳投资于2008年2月15日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华阳投资向惠州投资全额支付原抵扣的股权转让款7,500万元。国有股权转让方惠州投资补收了华阳投资股权转让款7,500万元。

对于应由华阳有限持股职工享有的10%国有股权的10年收益权,按照职工福利进行补偿,由惠州市财政安排7,500万元支付给华阳有限持股职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华阳集团10%国有股权10年收益权补偿给华阳集团持股职工的复函》(惠府办函[2008]42号),同意由惠州市财政安排7,500万元给华阳有限持股职工成立的华阳投资,作为华阳有限有关持股职工的福利股收益补偿。

2008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确认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复函》(粤办函[2008]710号),确认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华阳有限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职工和管理团队无异议,确认华阳有限不再具有国有成分以及华阳有限员工受让股份有效。

发行人在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瑕疵:1)第一次及第二次国有股权转让时评估有效期届满,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的有关规定;2)第三次国有股权转让时,,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第三次国有股股权转让时将补偿款直接抵扣转让价款,不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史上的国有股权转让系在惠州市政府的管理下进行,转让对象均为发行人当时内部职工,虽然在转让过程中存在上述瑕疵,但发行人已向惠州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据此已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告,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历次国有股权转让、量化和处置行为的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确认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复函》(粤办函[2008]710号),确认对华阳有限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给职工和管理团队无异议,确认华阳有限不再具有国有成分以及华阳有限员工受让股权有效。


3员工持股超过200人不违反《证券法》的解释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证券法》于2005年10月修订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为公开发行”,发行人员工持股是因国企改制等历史原因形成并延续,在《证券法》前述修订时发行人持股员工未超过200人。2006年华阳投资吸收合并飞越投资后导致全部持股员工超过200人,股份制改制前发行人从未增加过注册资本,且发行人员工持股后续完成了规范清理。持股员工超过200人是因为该次吸收合并造成,故不存在涉嫌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安排。


4实际控制人的有关问题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邹淦荣、张元泽等九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和公司治理情况说明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情形。

 


6
如意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情的主要产品是金针菇,属于农业企业,也是本周唯一被否的企业。


1审核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标准问题



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相关事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股东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交易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情况,工商登记变更情况,是否缴纳相关税费,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交易价格对应的发行人估值及PE倍数、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将全部股权质押向银行贷款



招股说明书披露如意情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0.87%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陈珠凉先生直接持有如意情集团的70.00%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珠凉直接持有如意情集团的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于2016年7月21日全额质押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为如意情在该行的1.3亿元银行借款信用额度提供担保,该笔借款2016年9月30日的余额为7,000.00万元。

:①以列表方式说明实际控制人担保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费用、违约处置条款),贷款信用额度金额与抵押股权价值匹配关系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行业通行的抵押比率,说明抵押比率确定的具体因素,报告期内借款总发生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费用,控股股东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曾发生违约,逐一说明借款用途,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贷款、贷款担保物的情况。②结合上述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股东还款能力因素,详细说明控股股东将所有股权用于质押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的情形和风险。


3关注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



补充披露如意情集团于2015年6月出资设立厦门如意食用菌的原因和背景,如何考虑厦门如意食用菌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上述安排是否合理、必要,说明重组前如意情集团如何在厦门开展食用菌业务,其客户、供应商的情况,重组后相关资产、人员、设备的安排,业务是否完全转移。


4无偿使用控股股东商标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无偿使用所有权人为如意情集团的两项商标(注册号为3182634、3182635)。

报告期内使用上述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及其占比,发行人主要业务和产品是否依赖于上述两项商标,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的整改措施。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控股股东上述商标的具体来源,未将上述商标转让至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合理,。


5发审会主要关注的是第三方回款及现金还款问题



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报告期2014-2016年度产品销售毛利率为5.52%、24.34%、23.91%。单位成本分别为5.51元/公斤、4.67元/公斤、4.33元/公斤,其中单位成本明细项目中折旧费分别为1.36元/公斤、1.13元/公斤、1.07元/公斤。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回款的金额为22,723.80万元、28,137.52万元、20,687.17万元。未签订合同直接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184.54万元、815.38万元、443.14万元,报告期还存在部分现金回款的情形。

请发行人代表:①说明上述折旧费逐年降低的原因;②说明2014年度向十大经销商中的四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原因;③说明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缺乏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的情形,并从企业商业模式的角度解释说明接受经销商通过第三方支付的理由;④针对经销商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情形,说明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如有,请说明关键控制点的设计及执行情况,并说明这些关键控制点防范了哪些风险;⑤针对未签订合同直接销售的情形,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主要凭证。

请保荐代表人:针对未签订合同直接销售的情形,说明如何核查上述销售方式的真实性;针对现金回款的情形,说明如何核查现金回款的真实性,并说明发行人关于现金回款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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