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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2-01-02 11:30:37

浙土资发〔2017〕34号

第76号

  

第7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优化检查方式,创新检查手段,厘清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扩大成果应用,,现就规范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省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开展卫片执法工作。主要负责部署、调研、督导、协调工作,制定部、省级卫片执法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设区市卫片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全省重大、典型案件;开展卫片执法省级抽查、验收,全面分析并向部报送卫片执法成果;综合应用卫片执法和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综合统计)数据成果,评估各地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视情提请省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约谈,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相挂钩的奖惩、考核机制。

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卫片执法工作。制定部、省级卫片执法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卫片执法工作,视情自行组织开展市级卫片执法检查;直接查处卫片执法中典型违法案件;承办省交办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开展数据集中审查、实地验收等工作,按时上报工作报告和相关数据成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督促县(市、,综合应用卫片执法数据和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综合统计)数据成果,评估县(市、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视情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严重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约谈,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等相挂钩的奖惩、考核机制。

具体负责数据核查、填报并承担整改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图斑实地核查、内业比对、数据录入和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并对核查、填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可视情自行组织开展县级卫片执法检查;,综合应用卫片执法数据和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综合统计)数据成果,评估乡镇(街道)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视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约谈,必要时可扩大到村;会同相关单位启动问责。

对已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地区,市、、协调、推进卫片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卫片执法工作有序推进。

二、规范卫片执法履职要求和验收标准

,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履职尽责到位。

(一)履职要求。

1.组织领导有力。坚持以政府为主体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建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宣传培训,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置。

2.数据审核规范。县(市、,完成数据填报;、抽查方案,明确审查验收及外业核查内容、标准等,切实承担数据审核主体责任。

3.查处整改到位。县(市、,坚持查人查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提起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并做好回执管理;对拆除整改的违法地块,应当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复耕质量鉴定并做好相关鉴定意见的收集、管理。

(二)县(市、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2.弄虚作假、;

3.依法履职率低于95%的;

4.组织整改不力,截至数据上报时查处整改到位率低于60%的;

5. 。

三、强化违法用地约谈问责和责任追究工作

建立完善“省对市县、市对县乡、县对乡村”的分级约谈制度,坚持“政府主体、开门约谈”原则,进一步发挥约谈工作的警示作用,推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

(一)设区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开展约谈。

1.卫片执法工作组织领导不健全、查处整改工作滞后,在规定时间内,全市查处整改到位率不足60%,影响全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进度的;

2.所辖县(市、区)初始违法用地总量平均值超过200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平均值超过100亩或全市初始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三项中满足两项及以上的;

3.对所辖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约谈而未组织的(已列入省厅直接组织约谈的除外);

4.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在全省初始违法总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耕占比三项内容综合排名位列全省前10位的;

5.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比均达到50%以上的;

6.、、省级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不及时,查处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

7.存在数据造假、;

8.三个及以上县(市、,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综合统计)上报数据与卫片执法信息系统数据差异率超过50%的;

9.虽未达到上述情形,但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县(市、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市开展约谈。

1.卫片执法工作组织领导不健全、工作方案制定不合理、查处整改工作滞后,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率不足60%,影响全省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进度的;

2.县(市、区)初始违法用地总量超过200亩,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00亩或初始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0%三项中满足两项及以上的;

3.在全省初始违法用地总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耕占比三项内容综合排名后位列全省前10位的;

4.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比均达到50%以上的;

5.、、省市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用地处置不及时,查处整改不到位,再次被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或对省、市级直接查处案件不配合的;

6.存在数据造假、;

7.,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综合统计)上报数据与卫片执法信息系统数据差异率超过50%;

8.虽未达到上述情形,但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县(市、区)违法用地严重而设区市政府不组织约谈的,由省直接组织约谈。有关所辖乡镇(街道)约谈情形,可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设定。

(三)设区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

1.按年度卫片政策扣减后,全市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

2. 按年度卫片政策扣减后,全市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虽未超过15%但达到10%以上,且所辖县(市、区)违法用地总量平均值超过150亩,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平均值超过75亩的;

3.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比均达到80%以上的;

4.所辖县(市、区)有一半以上达到省级约谈标准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问责情形的。

(四)县(市、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

1.按年度卫片政策扣减后,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极小的除外);

2.按年度卫片政策扣减后,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虽未超过15%但达到10%以上,且违法用地总面积超过150亩,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75亩的;

3.以政府为主体的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比均达到80%以上的;

4.连续两个年度被约谈的;

5.约谈后,查处整改工作仍不落实,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

6.符合国家规定其他问责情形的。

各设区市已有党委政府或多部门联合发文约谈问责相关规定,且约谈问责标准高于省级要求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健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强化日常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扭转“重卫片检查,,努力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形成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核查、日常执法巡查、全天候遥感监测数据成果应用、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等多种执法成果相互印证、。、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到位、查处不落实等,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分工协作。地籍部门要及时提供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建设用地审批部门要提供相关审批卷宗材料;规划部门要对用地规划进行认定;执法监察部门要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查处工作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的,做好工作的承接联络,并负责系统填报及成果的整理上报工作。对卫片执法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反馈到国土资源管理前端环节,强化源头防控。

(三)建立鼓励整改奖惩机制。

在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各地对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到位,或依法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到位的,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问责比例。继续执行违法用地重点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扣减政策。对综合评价位列倒数第一、第二、第三的县(市、区),分别扣减200亩、100亩、50亩计划指标,奖励给综合评价位列前三位的县(市、区)。对部、省土地改革管理试点政策确定的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周期内,暂不列入卫片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对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全省性重大活动涉及的各类用地行为,由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定年度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政策。

  201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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