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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你有一份中文版《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案》待领取

2021-12-01 1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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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徐敏 张亚军   校对:徐敏

目前,欧盟正在建立数字统一市场、发展物联网产业,标准对于数字技术的互通性和安全至关重要,然而,SEP许可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和拖延,最终会延迟关键标准技术的推广,从而损害欧洲互联互通产业的发展,对欧洲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由此,2017年11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案》,试图建立平衡、顺畅和可预测性的SEP框架,以实现刺激标准中顶尖技术研发和保证标准技术推广两大目标。


该规则对我国标准准必要专利相关规则的建立,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启示。笔者特对此文本作了全文翻译,分享于此,供业内人士参考。精力有限,难免疏漏,欢迎交流指正。

欧盟委员会

布鲁塞尔,2017年11月29日

COM(2017) 712 终稿


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案

 前 言

专利和标准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标准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广泛传播,确保了技术之间的互通性和安全。专利为研发提供激励,使得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对其投资能够获得适当的回报。标准[1]通常会涉及到被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保护一项标准中必要技术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s)。因此SEPs保护那些对于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基于该标准而市场化的商品来说必不可少的技术。


标准支撑了欧洲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互通性,这是数字统一市场(DSM)的基础。例如,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智能手机以及平板电脑,或者通过诸如LTE、WiFi以及蓝牙这样的标准化技术与互联网相连的其他设备,所有的这些都被SEPs所保护。没有这些标准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就没有这样的互联互通性[2]。


在这个高度互联的时代,互联互通性变得尤其重要。为了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例如,智能住宅设备),也为了能为欧洲企业创造新的商业机会,广泛的一些列新产品需要互联互通。


经济的数字化为欧洲产业创造了大量的机会。据预测,到2025年,物联网应用设备的经济潜力在发达国家将会达到9万亿欧元每年[3],这些物联网应用设备将会连接人、家、办公室、工厂、工地、零售场景、城市、交通工具、户外。在接下来的5年,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每年能够为欧洲经济增加超过1100亿欧元的收入。[4]互联的设备和系统一起发挥作用的能力对于经济潜力最大化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标准带来的互联互通性,由物联网带来的潜在收益的40%都会损失掉[5]。没有正式的标准和标准必要专利,就不会有例如互联的交通工具这样的事物,也不可能有远程诊断、远程手术以及信息交换。


标准组织(SDOs)中的专利权人为标准的开发提供技术。标准建立之后,SEPs持有人作出FRAND许可承诺,任何潜在的标准使用者都可以获得该标准技术。保障标准技术能够以FRAND的方式获得,对许可实践和奖励专利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只有如此,其才会持续地进行技术创新以及参与标准化活动。这反过来对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传统信息通信技术之外的新市场主体(家用设备、车联网等的生产者)也需要获得这些标准技术。


然而,有证据表明SEPs的许可和获得并非天衣无缝,也可能导致冲突。技术使用者起诉SEPs持有人对弱专利包收取过高的费用以及使用诉讼威胁。SEPs持有人认为技术使用者对其发明创造“搭顺风车”,没有善意地进行许可谈判,[6]故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在市场主体来自新兴产业领域,其对传统信息通信领域(ICT)的商业并不熟悉的情况下,这种冲突更为严峻。技术使用者和SEPs持有人在谈判过程中的争论和拖延最终会延迟关键标准技术的推广。这会损害欧洲互联互通产业的发展,最终对欧盟经济的竞争力产生不良影响。


2016年4月“数字统一市场优先标准化研讨会”上[7]确定了应当提升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的三个主要方面,包括:SEPs披露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标准必要专利估值(所考虑的因素)不清晰,FRAND的定义;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风险。此外,也应当评估开源组织在标准建立中的角色。


因此,本方案对欧盟的SEPs确立更加清晰、平衡和合理的政策,以对物联网的发展做出贡献,在此背景下,发挥欧盟的领导角色。


在特定的标准组织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律和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又是如此的复杂,对这些组织提供有效的指引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该领域许可平台的构建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并未被实施者所接受。,实施者会有所犹豫,在这种背景下其达成交易的动力也不足。


此外,5G和IoT(物联网)的标准化问题是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全球市场上,欧洲的相关产业在诸多领域享有领先地位。委员会注意到在全球背景下欧洲标准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8]


因此,委员会认为亟需确立若干主要原则,建立平衡、顺畅、可预测性的SEPs框架。主要原则包含两个目标:为贡献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回报,刺激标准中顶尖技术的研发;保证标准技术在公平准入的基础上顺畅、广泛的推广。一项平衡且成功的SEPs许可政策应当体现欧洲新兴公司的利益并服务于欧盟所有公民,使公民能够获得基于最优标准技术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此次讨论涉及了SEPs许可谈判中所有主体的责任,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促成该框架的实施。其目的并不在于宣告一部法律,对于CJEU解释欧盟法律亦不存在任何偏见。该方案不限制委员会对于欧盟规则在竞争领域的适用,特别是《欧盟运行条约》101条和102条。


1


增加SEPs披露的透明度

有关SEPs是否存在、范围、相关性的信息,对于公平的许可谈判,对于潜在的标准使用者确定披露的SEPs的范围以及必要的授权合作伙伴至关重要。然而,目前使用者能获取到的SEPs信息都源于标准制定组织(SDO)维持的那些缺乏透明度的声明数据库。这种情况使得授权谈判以及对SEPs风险的预期在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中尤其难以控制。声明的主要目的,典型的就是在FRAND条件下进行许可的声明,是为了确保SDO和所有第三方能够保证该技术能够被使用者获得。


SDO数据库中的每一项标准,都涵盖了成千上万的SEPs,而且还有一直增长的趋势[9]。这些声明建立在专利持有人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有关声明专利的必要性并没有经过审查,在标准适用的过程中这些都需要改进。此外,利益相关者认为在具体的许可谈判过程中,许可方也未能通过更加准确的信息来证实其请求。在物联网(IoT)领域,没有SEPs许可经验的新玩家不断进入互联互通市场,这种情况尤其不令人满意。因此,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下述措施来改进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信息。


1.1 提高记录在SDO数据库中的信息的质量和可访问性


委员会认为,SDO应该在其数据库中提供详细信息,以支持SEPs许可框架。虽然SDO数据库收集了大量的声明数据[10],但它们通常不对利益相关主体提供友好的可访问性,并且缺乏必要的质量特征。因此,委员会认为,应当改进数据库的质量和可访问性[11]。首先,数据应该可以通过友好的界面轻松访问,无论是专利持有人、实施者还是第三方。基于相关标准化项目的所有声明信息都应该是可搜索的,可能需要将历史数据转换成当前的格式。质量处理过程应该消除重复和明显的错误。最后,应该提供可以访问专利局的数据库链接,可以查询包括专利状态、所有权和转让的信息。有关改进数据库的工作需要结合现行SDO政策中规定的声明义务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不完整的声明[12]。


1.2 开发一个信息工具以协助许可谈判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SDO的声明体系支持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并没有面向未来的SEPs许可。然而,显而易见,将现行做法、声明的目的和数据库进行扩展,创造新的透明度工具,这些工具在不失其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可以极大地促进许可谈判。在该语境下,有必要考虑比例原则。应当避免对利益相关者赋予过重的负担,应当记住一点,在具体的许可谈判中,专利持有人必须向SEPs使用者证实,为什么专利持有者的专利包中的专利对标准是必需的,或者这些专利是怎样被侵犯的[13]。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控制成本的提议可以大大降低许可谈判过程中的总体交易成本以及侵权风险,有利于双方谈判[14]。


1.2.1 更多最新和准确的声明


声明一般都发生在标准化进程的初期,通常情况下标准发布之后也不会重新审核。然而,在最终标准方案达成一致之时,在标准制定中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会随之而改变[15]。然而,大多数声明都涉及专利申请,其内容在专利授权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在标准被采用之后,最终授权的专利其专利权利要求会大有不同[16]。因此,权利人应在最终标准被采纳(及其后的重大修订)之时以及作出最终的专利授权决定时,再次审查其声明的相关性。


声明还应包括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专利风险。专利持有人至少应该参考标准中与SEPs有关的部分,以及与专利族之间的关系。声明还应该清楚地提供声明SEPs的所有者/许可方的联系人。


最后,应该注意到大部分诉讼都是围绕关键技术的SEPs专利进行的[17]。相关信息对于所有利益相关的被许可人都是有用的,并且在限定未来诉讼的可能性上有重要作用。因此,SDO应当为专利持有人,为技术使用者公布参考案例和最终决定,无论是消极或者积极的,以及有关声明SEPs(包括必要性以及专利效力),提供可能性和激励。企业通常只对某个专利包中某些有价值的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专利持有者和专利使用者在这些公布的决定中基于各自的立场都应该获利,此方法中的相关义务是有限制的。


1.2.2 必要性检查


有证据表明,存在广泛且过度声明的风险,并有力地证明了SEPs的可靠性[18]。利益相关者认为,有记录的声明在与被许可方的谈判中产生了实质性的作用[19]。这种方案给善意的许可人设置了过高的负担,尤其是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检查许可谈判中大量SEPs必要性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因此,需要对SEPs的必要性做更高程度的审查。这将需要由一个具有技术能力和市场识别能力的独立的第三方在合适的时间点进行详细审查。或虽如此,将这种更高程度的审查引入SEPs需要与成本进行平衡[20]。然而,通过一个增量的方式,权利人或潜在专利使用者要求进行审查的时候,对审查的深度进行调整,并将审查限制在某个专利族的某件专利以及样本上,可以确保这一措施的成本收益相平衡[21]。


1.2.3 实施工具


虽然提高透明度有明显的好处,但相关负担仍需保持平衡。因此,实施方案可以逐渐扩展,可以只适用于新的和关键的标准,例如5G。


第一步,可以激励利益相关者以提高SEPs的透明度,例如通过对其宣布的SEPs专利包是否符合透明度标准进行认证。这个认证可以晚于授权谈判和诉讼。此外,最近,委员会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SDO可能会考虑投入(适当的)费用,来确定在标准发布和专利授权后的SEPs声明,以便激励SEPs持有人修改和维护相关声明[22]。


在检查SEPs必要性时,专利局自然而然地成为利用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的最佳选择[23]。委员会将进一步分析其可行性,以确保有效和适当的解决办法,这取决于这个项目的输出,可以由一个独立的欧洲机构来处理SEPs必要性的评估工作。


委员会:

  • 呼吁SDO紧急确保其数据库符合上述质量要求,并将与SDO合作以促进这一进程;

  • 呼吁SDO将目前的声明系统转换为提供更多关于SEPs的最新和准确信息的工具,并将与SDO合作,以促进这项工作;

  • 考虑到声明的SEPs应该接受其对标准的可靠性的审查,并将在选定的技术中为SEPs启动一个试点项目,以促进引入适当的审查机制。 


2

用于SEPs的FRAND授权条款的一般性原则

委员会认为,通过善意的谈判,各方最好能对公平的许可条件和公平的费率达成共识。目前,由于FRAND的含义不清,存在不同的解释,使得授权受到阻碍。在估价原则上的争论尤其激烈。欧洲的标准化程序和物联网领域,针对FRAND许可的不同观点和诉讼风险延迟了新技术的应用。因此,委员会认为,建立一套关于FRAND概念的框架是必要且有益的,以便提供更稳定的许可环境,在谈判中引导各方,减少诉讼。


下面列出的指导要素是根据公共协商的结果而制定的[24],分析最佳的实例[25],研究结果[26]和国家判例法[27]。委员会鼓励各利益相关方与委员会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澄清和解释实践的最佳方法。委员会将监督已取得的进展,并根据需要对FRAND许可采取补充行动。


2.1 授权原则


,“以FRAND条款授予许可的承诺给第三方(潜在的被许可人)以预期,SEPs的所有者实际上将按照那样的条款授予许可”[28]


双方必须愿意进行善意的谈判,以建立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签署SEPs许可协议的各方善意进行谈判,以确定最适合其具体情况的FRAND条款。


出于效率的考虑,双方合理的许可费预期以及实施者为促进标准的广泛传播而采取的措施都应当被包括在内。在这方面应该强调的是,对于FRAND来说,没有一个适合所有人的解决方案:公平、合理的因素在不同领域之间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为此,委员会鼓励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行业性的讨论,以根据此次交流所反映的结论,建立统一的许可做法。


委员会认为应考虑以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原则:


  • 许可条款必须与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有明确的关系。这个价值主要关注技术本身,原则上不应包括任何决定将技术纳入标准的因素。如果技术主要是为标准而开发,在标准之外没有市场价值,则应考虑替代的评估方法,相比于其他贡献,比如技术在标准中的重要性应该加以考虑;

  • 根据FRAND原则进行估值时,应该考虑到专利技术赋予的现有价值[29],该价值与非由专利技术价值带来的产品的市场成功无关;

  • FRAND的价值应该确保能够持续激励SEPs持有者的将他们最好的技术贡献给标准;

  • 最后,为了避免许可费堆叠,在利用FRAND进行估值时,不应孤立地考虑单独的SEP。各方需要考虑到标准的合理的总费率,评估技术的整体附加值[30]。关于SEPs透明度的措施的实施已经可以支持这一目标。这些问题在未来都能够被解决,在欧盟竞争法的框架内,通过建立行业许可平台和专利池,或基于标准化参与者的指标,以最大的累积速度,可以合理地设想或预期。


2.2 效率和非歧视


FRAND的非歧视因素表明,权利人不应该区别对待“处于类似情形”[31]的实施者。


鉴于FRAND并非一成不变,解决方案可能因行业而异,并且取决于所讨论的商业模式。


如上所述,FRAND谈判意味着双方善意谈判。效率方面的考虑也可以发挥作用。与许可谈判有关的交易费用应保持在最低限度。此外,在交叉许可做法普遍的领域,应考虑到与这种做法有关的效率收益。在个案中评估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这些要点应当被考虑在内。


根据上述方法,欧盟委员会认为,同样的,对于全球流通的产品以SEPs包进行许可的做法符合效率原则[32]。正如最近的一项裁决所指出的[33],逐个国家的许可效率不高,可能不符合该领域内公认的商业惯例。


2.3  鼓励SEPs许可的专利池和许可平台


应鼓励在欧盟竞争法范围内建立专利池或其他许可平台。它们可以通过提供关于必要性的审查,更清晰的许可费率以及一站式的解决方案,解决SEPs许可面临的挑战。对于物联网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于新出现的SEPs许可纠纷,将使特定行业的SEPs持有者的许可条件更加清晰。


应鼓励建立关键标准化技术的专利池,例如,使用SDO提供的专利池管理方法和技术援助[34]。如果这些努力在物联网领域没有效果,委员会将进一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


2.4 开拓和深化FRAND相关的专业知识


有必要增加有关FRAND的经验、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多年来,通过授权协议、调解、,获得了宝贵的见解和方法。大量资源和努力致力于澄清、分析和评估专利和技术。由于没有这些专业知识的资料库,工作和研究包括各主体的花费会产生不必要的重复。更方便的FRAND相关信息的获取可以提高诸如物联网等业务的可预测性,促进许可过程,并为争端解决提供支持和标杆。


因此,委员会将成立一个专家组,以收集关于FRAND许可的行业惯例和专业知识。此外,委员会将利用所有适当的工具获取进一步的信息,以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政策制定。


鉴于目前的发展,委员会认为,SEPs许可应该基于下列原则:


  • 没有一种万能的解决方案:公平合理的考量可能因不同行业和不同时期而有所不同。效率方面的考虑,合理的许可费用,促进实施促进广泛传播标准的措施应该被考虑在内;

  • 根据FRAND原则进行估值时,应该考虑到专利技术赋予的现有价值,该价值与非由专利技术价值带来的产品的市场成功无关;

  • 定义FRAND价值时,各方需要考虑标准的合理的总的费率;

  • FRAND的非歧视要素表明权利人不能歧视“相似情形的”实施者;

  • 对于全球流通的产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授予SEPs许可,有助于提高效率,并与FRAND相符。


委员会呼吁SDO和SEPs的持有者通过专利池或其他许可平台,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物联网领域(特别是中小企业)中的大量实施者的许可,同时提供足够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委员会将监督许可实践,特别是在物联网领域。还将成立一个专家小组,以深化对于产业实践的专业认知,监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FRAND的判断。


3

为SEPs创造一个可预测的实施环境

在谈判失败的情况下,SEPs争议是许可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谈判中,一个平衡且可预见的实施环境会对双方的行为产生特别积极的影响,而这反过来又能加速标准化技术的传播。然而,物联网利益相关者认为,执法体系的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会对市场准入产生严重影响。

SEPs的诉讼率高于其他专利[35],这加强了在这个领域内需要明确争议框架的必要性。虽然本方案侧重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指导,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 / EC号指令的某些方面的指导意见更为一般地阐明了知识产权投资与管理体系[36]。实施的可能性是知识产权的关键问题之一[37]。SEPs领域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禁令救济的可用性上。此救济的目的是保护SEPs持有者免受侵权者不愿意在FRAND条款下获得许可。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建立保护措施,以防止善意的技术使用者受到禁令的威胁,接受那些并不符合FRAND的许可条款,或者在最坏的情况下无法销售他们的产品(专利劫持)。


3.1 华为-法律规则下禁令救济的可行性


在华为案的判决中[38],CJEU在评估SEPs的持有者是否可以在不违反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情况下,向潜在的被许可方申请禁令时,已经为SEPs许可协议的双方确立了相应的义务。SEPs持有人可能不会寻求对愿意进入FRAND条款的使用者的禁令,而CJEU建立了行为准则,以评估一个潜在的被许可方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授权许可。


委员会认为由华为案确立的下述因素[39],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潜在的SEPs被许可方必须获得足够详细的相关信息,以确定SEPs专利包的相关性以及其是否符合FRAND。具体的要求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委员会认为,为了评估FRAND[40]报价并给出适当的反要约,有必要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解释:专利对于标准的必要性,SEPs使用者涉嫌侵权的产品,使用费的计算和FRAND的非歧视因素。


关于反要约,华为案的规则认为其应该是具体、明确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仅局限于反对SEPs持有者的报价以及参考第三方确定的许可使用费。它还应该包含有关具体产品中标准使用情况的信息。提交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方来做决定的意愿——如果要约(反要约)被认为是不FRAND的——属于FRAND行为的一种表现。


就潜在被许可人给出反要约的及时性而言,无法确定一般的基准,因为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这些包括所声称的SEPs的数量和侵权索赔中包含的细节。然而,需要在要约的合理回应时间以及SEPs持有者最初要约中提供的信息的细节和质量之间进行权衡。在这方面,提高SEPs[41]公开透明度的措施将对执法体系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如上文第一部分所强调的,如果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预先提供有关SEPs的更可靠的信息,则声明的SEPs的数量将大大减少。在评估SEPs使用者对FRAND要约的反应时,应该考虑到这一点。


对于由SEPs使用者为避免颁发禁令而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固定在不鼓励反向专利劫持的水平上。在评估损失的严重程度时,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式。委员会将支持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就SEPs案例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交换最佳做法。


3.2 比例原则的考量


在评估禁令救济的可用性时,,特别是要求确保禁令救济是有效果的[42]、符合比例原则的和劝阻性的。鉴于禁令可能对企业、消费者和公众利益产生广泛影响,尤其是在数字化经济的背景下,比例原则需要在个案基础上仔细进行(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考虑对于(尚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争议技术的相关性,以及禁令对第三方的潜在溢出效应[43]。


3.3 基于专利包的诉讼


与华为案的判决一致,即为该领域所公认的商业惯例,,前提是这些专利包仅限于与被许可方需要生产/销售其产品(参见2.2)相关的所有SEPs。在这种情况下,SEPs持有人可以提供更多的专利,包括非SEPs,但不能要求被许可方也接受这些其他专利的许可。一般情况下,如果被许可人对其所需的所有SEPs没有许可意愿,或者不接受所有的SEPs,或许是非善意的表现。为了符合FRAND,反要约需要与所有的SEPs相关而且不能仅针对单个的专利。但是,SEPs专利包中不能包含竞争性的技术,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包含互补性的技术[45]。虽然普遍认为被许可人可能总是质疑个别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但是被许可人需要的所有许可中的SEPs是有效的。因此,、仲裁员和调解人)合作,制定和使用一致的方法,例如抽样,与产业实践中的专利包许可相一致,高效并有效地解决SEPs争议。


3.4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委员会认为,例如调解和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提供更加快捷、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方案[46]。虽然各方没有义务使用ADR,但委员会认为,该工具的潜在好处目前尚未得到充分开发。


由于先前的决定缺乏透明度,导致很多的不确定性和批评,ADR的使用经常受阻。该种机制的成功不仅取决于适当的程序,还取决于专家的质量。,应设立一个由专业法官组成的专门的仲裁与调解中心,以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的程序,一致的实践,以及有限范围内的择地行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2016年12月宣布了其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会与EUIPO一道,筹划IP调解和仲裁工具,以期促进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服务的进一步推广,尤其是对中小企业[47]。


如关于透明度那一章所述,委员会认为相关争议的结果也应该包含在SDO数据库中[48]。


3.5 专利主张实体和SEPs


越来越多的专利主张实体[49](PAEs)卷入SEPs专利许可市场。研究表明[50],,以防止某些PAEs在欧盟的潜在有害影响[51]。PAEs应遵循与其他SEPs持有者相同的规则,包括从专利持有人那里转移给PAEs的SEPs。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可以进一步减少滥用。比例原则在法庭上的适用还提供了另一种保障。一旦欧盟的统一专利制度开始运作,欧盟委员会将密切关注这些市场参与者在欧洲SEPs许可市场中的后续影响。


3.6 提高认知


有必要让利益相关者,尤其是SDO和SEPs持有者,主动提高对FRAND许可过程及其影响的认知,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包括专利持有者和标准实施者)。委员会支持在该问题上采取行动。


委员会认为,FRAND进程需要双方本着善意进行谈判,包括及时作出反馈。然而,禁令救济可能会适用于非善意的主体(即,不愿接受FRAND许可条款的主体),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 与利益相关方合作开发和使用一些方法,例如抽样,把有效率和有效果的SEPs诉讼考虑进去,符合专利包许可的行业实践;

  • 进一步促进调解和替代争端解决工具的推出;

  • 监控PAEs对欧洲的影响。


4

开源和标准

在当前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除了标准之外,开源软件(OSS)的实施也在推动创新,并且正变得日益广泛,包括ICT标准领域。开源项目与标准开发程序的集成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一方面,开源和标准化的结合可以加快标准开发流程,并且提高ICT标准的吸纳量(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另一方面标准可以为开源软件提供互操作性的实现方案[52]。此项活动正在不同的SDO组织内进行[53]。


开源和标准化流程有相同之处(如,协同开放程序、对创新的贡献)也有不同之处(知识产权政策、敏捷性、维护、透明度、程序的平衡等)。因此,需要关注开源社区项目与SDO标准化进程之间的相互作用。


委员会通过“Horizon2020”计划资助R&I项目,以支持开源项目。标准化项目和开源项目之间灵活有效的互动将促进和加速新技术的开发。


委员会将继续与利益相关者、开源社区和SDO合作,以促进标准化和开源之间的有效关系。委员会还将资助研究,以分析两者之间的互补性、互动方式和差异,并为两者之间的顺利合作推荐解决方案。


委员会将通过研究和分析,与利益相关者、开源社区和SDO合作,以实现开源和标准化的成功互动。


5

结论

为了使欧洲能够从统一市场和数字统一市场获取充分利润,需要建立一个平衡的IPR框架以支持持续、有效的标准化生态系统和SEPs许可环境。


此次讨论为SEPs许可提供了整体方案和主要原则,考虑了产业内各部门的构成以及效率。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在物联网的推广中促进初创企业的参与,对于原则的成功实施以及相关行动产生实际的效果来说是必要的。因此,委员会邀请所有相关利益主体都积极的参与到该方案的实施中来。


委员会将密切监控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特别关注物联网技术,如果有必要,通过建立专家组创建和发起进一步的研究。委员会将评估取得的进展以及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平衡框架,以顺畅、有效率且有效果的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注 释:

[1]欧洲标准化规则(EU)1025/2012 中定义了“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含义。为了简洁起见,在此文件中,“标准”这一术语两种含义都有。

[2]例如,X公司销售住宅报警系统,在断电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保障。该系统通过WiFi和LTE与互联网相连,就需要获得这些技术标准的许可。

[3]McKinsey, 2015. See also the objective set by President Juncker for 5G and the IoT in the State of the Union

speech, 14.9.2016.

[4]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5 and Boston Consulting Group, 2015. See also: https://ec.europa.eu/digital-

single-market/en/digitising-european-industry#usefullinks

[5]See McKinsey (2015).

[6]The economic stakes are very high: for example, the royalty income for 2G, 3G and 4G standards is

approximately EUR 18 billion per year (CRA 2016).

[7]The public consultation organised by the Commission in 2014 clearly shows divergent opinions on th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concerning the SEPs environment. See 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

databases/newsroom/cf/itemdetail.cfm?item_id=7833.

[8]Patents declared to the ETSI represent 70% of worldwide SEPs (IPlytics, 2017).

[9]例如,超过23 500件专利已经被声明为全球移动通信标准的必要专利,而且ETSI已经开发了3G或者通用移动通信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智能手机和移动连接设备。想要获取更多的数据可参考:'Landscaping study on SEPs' IPlytics (2017) and 'Patents and Standards - A modern framework for IPR-based standardization' ECSIP (2014).

[10]考虑其利益,某些标准组织需要进行详细的专利披露,其他主体适用笼统的声明。委员会在本章中所指的均为需要详细披露的标准组织。

[11]See for example the long running 'DARE' project to improve the ETSI’s database.

[12]For further details, please see the summary report of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organised by DG GROW in 2015. http://ec.europa.eu/DocsRoom/documents/14482/attachments/1/translations/en/renditions/native.

[13]See CRA (2016).

[14]参见与有效实施相关的第三部分的内容。

[15]例如,某个潜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最初作为候选技术被声明,其并未被发布的标准文本所保留,或者已经声明的专利申请在授权的过程中被修改了。

[16]例如,主要标准组织(73%在ETSI)中只有71%的专利在标准文本发布之后被授予了专利权。(IPlytics, 2017).

[17]See ECSIP (2014).

[18]See IPlytics (2017) and CRA (2016) and the summary of DG GROW public consultation on SEPs (2015).

[19]大量对不同关键技术的研究显示,当进行严格审查时,只有10%到50%的专利是必要的。(CRA, 2016 and IPlytics, 2017).

[20]必要性审查的花费与关键技术的许可收入相比,微不足道。(see CRA, 2016).

[21]对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参见: IPlytics (2017).

[22]See CRA (2016).

[23]See IPlytics (2017).

[24]关于专利和标准的公开咨询:知识产权标准化的一种新型框架。

[25]Licensing Terms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Cases, JRC 2017

[26]Study on Transparency, Predictability and Efficiency of SDO-based Standardization and SEPs Licensing, Published on: 12/12/2016, (CRA study).

[27]See, in particular, Unwired Planet v. Huaweï [2017] EWHC 711 (Pat).

[28]Case C-170/13 Huawei Technologies, EU:C:2015:477, paragraph 53

[29]现有价值是指现值是许可协议签订之时的折扣价值。在技术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许可协议会持续多年,考虑时间的推移就非常重要。

[30]On royalty stacking see CRA study.

[31]Unwired Planet v. Huaweï [2017] EWHC 711 (Pat).

[32]然而,FRAND许可需要以某种方式计算赔偿(报酬),实施者希望在某一特定(地域)开发一款产品,地理上的限制并不使其处于劣势地位。

[33]Unwired Planet v. Huaweï [2017] EWHC 711 (Pat).

[34]例如,通过加强标准组织与专利池之间的关系可以促进专利池的构建、激励参与,使得大学和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意愿成为专利池的许可人。(ECSIP, 2015).

[35]ECSIP (2014).

[36]COM(2017)708

[37]Directive 2004/48/EC of 29.4.2004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ub. OJ L 195 of 2.6.2004, recital 3

[38]Case C-170/13 Huawei Technologies, EU:C:2015:477.

[39]CJEU认为,TFEU第102条应解释为,SEPs持有人已经对标准制定组织做出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在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性条款(FRAND)的基础上授予第三方专利,且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该法条的意义上,权利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请停止侵权的禁令、召回侵权产品等。权利人应:

(1)在采取行动之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首先,警告被控侵权人告知侵权人侵犯的专利及侵权的具体方式;在被控侵权人表明其基于FRAND条款请求获得专利许可的意愿时,权利人应当提供一份包含各项条款,并特别说明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的具体书面的许可要约;以及

(2)如果基于非客观因素,被控侵权人继续使用所涉标准必要专利,并未积极回复要约,依照行业内的商业惯例和信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纯属策略性的、拖延的或不真诚的,那么专利权人寻求救济措施或申请禁令的行为不构成滥用支配地位。

[40]OLG Düsseldorf, Case I-15 U 66/15, Order of 17 November 2016 and OLG Karlsruhe, Case 6 U 58/16, Order of 8 SEPstember 2016.

[41]See section 1 above.

[42]Directive 2004/48/EC of 29.4.2004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J L 195 of 2.6.2004, p. 16.

[43]溢出效应是指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者其他个人部门造成了影响(例如环境污染)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译者加)

来源:,参见: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96%E9%83%A8%E6%80%A7

[44]Case C-170/13 Huawei Technologies, EU:C:2015:477 (para 65)

[45]See mutatis mutandis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01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 OJ C 89, 28.3.2014, p. 3, paragraph 250-55.

[46]Different ADR mechanisms already exist, such as the WIPO's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re.

[47]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Put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 the service of SMEs to foster innovation and growth', SWD(2016)373 of 22.11.2016.

[48]See section 1.2.1 above.

[49]For the attempt of a definition see the JRC study '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in Europe', chapter 3. http://publications.jrc.ec.europa.eu/repository/bitstream/JRC103321/lfna28145enn.pdf

[50]http://publications.jrc.ec.europa.eu/repository/bitstream/JRC103321/lfna28145enn.pdf

[51]JRC study above.

[52]In relation to Cloud computing, see the report on standards and open source: bridging the gap.

[53]OASIS, ECMA, ITU-T, ETSI,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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