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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首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官工作室在盘成立啦

2022-03-27 14: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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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盘县委书记陈雯雯参加了揭牌仪式。工作室的成立,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口前移”,同时也标志着盘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一直是盘县委员会的不懈追求,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团县委组织开展了“守护成长·你我同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爱行动、法律知识竞赛、“平安法治同行,共创和谐盘县”“法进校园”等普法宣传系列活动,并拍摄预青微电影4部,宣传覆盖10.42万青少年,通过讲述法治案例增强青少年法律素养,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打造自己的预青工作品牌;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心理援助、成长支持等服务;,,、社会化,青少年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得到广大青少年的好评。

下一步,盘县委员会将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力度,、,积极整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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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家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个月在立法领域发生了一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性大事件,你知道是什么吗?

答案就是: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

1、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实现与其出生后自然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效衔接,尤其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期间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出生后可提起索赔。


2、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

3、实现国家监护的法律化

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民法总则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关于青少年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到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

民法总则还丰富了监护形式,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外、“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委托监护”等情形;除固定监护人外,还新增了临时监护人。

4、未成年人遭18岁后仍可追诉

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充分听取社会呼声,对案件诉讼时效做了更为特殊的规定,即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而一般则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人身损害案件容易受时过境迁影响,易导致证据灭失;更因其“一对一”隐蔽发案的特征,主观言词、间接证据多,客观、直接的证据较少或难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时固定收集证据并尽快提出控告,从而避免因证据不足让不法分子逃脱法律责任。



来源:盘县青年、文明盘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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