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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关于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普遍存在缺少质控措施、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监测报告表述不规范等问题

2021-08-29 15: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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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环函〔2016482

湖北省环保厅

关于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相关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根据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的要求,我省全面放开了服务性监测市场,部分放开了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得到快速发展,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不断扩大,对推进我省环境监测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社会监测机构也存在监测行为不规范,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提高监测质量,近期,我厅组织专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测报告编制质量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监测方案中缺少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2.监测报告中缺少对质量控制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3.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缺少生产工况核查记录;

  4.样品保存、运输和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

  5.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6.监测报告表述不规范;

  7.年度质量控制计划简单,无年度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二、存在的典型问题

  (一)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抽查“鄂公信检字[2016]287号”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主要问题如下:

  1.监测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监测内容不一致,监测报告中无废气、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系物、石油类监测结果;

  2.无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

  3.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为一天,监测报告中监测结果为两天;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按2016年颁布的《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改版。

  (二)湖北中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抽查“2016050900320150804002

201508120012016051700420160525003等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主要问题如下:

  1.监测方案与监测报告中TVOC的监测方法不一致;

  2.无样品交接记录;

  3.现场监测仪器校准记录不全,缺少pH计、溶解氧测定仪、电导率仪等仪器校准记录;

  4.样品采集信息不完整,缺少样品容器材质、保存方法信息;

  5.实验室分析记录信息不完整;

  6.仪器检定证书不合格,佛山市计量中心实验室认可证书过期;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按2016年颁布的《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改版。

  (三)湖北省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抽查“鄂理化检字ELH1600017001号、鄂理化检字ELH160034001号”等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主要问题如下:

  1.在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期间出具了监测报告;

  2.监测报告中pH值、氨氮项目使用仪器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3.无样品交接记录;

  4.2016年实验室内部审核结果为全部符合,与此次抽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四)武汉祺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抽查“鄂C&M2016[]070370号、鄂C&M2016[]070425号”等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如下:

  1.样品采集不规范,全部监测项目共取一桶混合样品,并且未填写所添加的保护剂;

  2.样品保存不规范,五日生化需氧量、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样品共用容器,石油类样品使用塑料容器;

  3.测试行为不规范,实验室分析人员有追记测试结果行为;

  4.仪器管理不规范,仪器档案存放混乱,缺少部分仪器使用记录及期间核查记录;

  5.水质109项分析中部分项目的空白值高于样品值。

  (五)武汉环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抽查“武汉环景[2016]HJBG250”等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主要问题如下:

  1.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监测能力范围开展业务,汞超出了监测能力范围,并出具了监测报告;

  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显示的监测方法不一致,报告中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方法为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原始记录中使用的方法为定电位电解法;

  3.缺少采样原始记录,监测报告中没有2016818日固定污染源烟气、烟尘采样,烟气黑度监测的原始记录;

  4.采样原始记录信息不全,2016817日监测原始记录单中陪同人、审核人栏目均无签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要建立与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要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监测机构加强督导,推进整改,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在运用本文通报的监测机构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和数据时,要特别加强审核把关。

  (二)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负责;要针对此次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全面整改,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于存在典型问题的5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于1215日前向我厅和所在地环保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厅将跟踪整改情况。

  2016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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