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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监测公司在一年多整改期间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予认可

2021-08-30 12: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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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4日~6日,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抽查了你公司部分监测报告档案及原始记录,现场核实了报告的真实性,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通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函》(华南环督函[2015]237号)中指出你公司存在 无证上岗、实验室管理运作混乱、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主要问题。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与质量考核办法》(市环[2015]87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你公司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重新进行信息采集。
        二、整改期间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市辖各级环保部门不予认可。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7日


相关消息:

环境保护厅关于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监测监督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关于通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函》(华南环督函〔2015〕237号)要求,我厅于2015年12月 14~15日对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之源公司)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生之源公司基本情况

   生之源公司成立于2013年,实验室和办公区约600平方米。2014年5月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检测能力为6大类165项。目前在职员工30人, 技术人员21人,有气相色谱-质 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及实验室基础等仪器设备。据生之源公司提供近两年承接的业务量统计,主要是企业委托监 测、环评现状监测及环保系统的环境质量监测(如生态县域监测、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常规监测)等;业务区域涉及桂林市及辖区12个县,其中2014年155 项监测业务(环保系统20项),2015年(截止至11月)223项监测业务(环保系统15项)。

   2013年以来,生之源公司报名参加2次持证上岗考核,现场考核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13~14日和2015年3月12~13日,上岗证发放时间分 别为2014年7月25日(15人、7大类、144个项目)和2015年5月30日(11人、6大类、156个项目)。生之源公司参加2次持证上岗考共有 25人取得考核合格证,但因人员辞职等原因,目前在职30人,技术人员21人,仅有10人持有考核合格证。

  二、核查情况

  抽查生之源公司33份监测报告,有问题的监测报告达31份。其中缺失部分原始记录的6份,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1份,仪器打印报告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3份,结果计算错误或表达有误的1份,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11份,使用过期标准曲线的16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测数据质量差,部分监测报告缺失原始记录,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一是原始记录缺失严重。部分监测报告缺失原始记录档案(如生之源(水)字〔2015〕第30号、135号等)。二是数据弄虚作假。根 据生之源公司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测定阿特拉津只有液相色谱方法,监测人员却使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后按液相色谱法出具数据(生之源(水)字〔2015〕第 206号);测定粪大肠菌群时原始记录显示有复发酵试验,应在48小时后测定,监测人员却在接样次日出具数据(生之源监(水)字〔2015〕第188 号)。三是监测数据无法溯源。在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中无校准曲线数据记录,抽查的报告中有1份存在按校准曲线计算与监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部分原始记录的数据与仪器分析报告的数据不一致(生之源(水)字〔2014〕第7号、81号、104号)。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难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一是未对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烟气废气等无校准记录。二是使用与分析时间相差较久的校准曲线进行定量。抽查的监测报告中,多达16份涉及12个项目使用未经校正的过期标准曲线计算检测结果。三是在监测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难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三)监测工作中不按技术规范操作,不严格执行技术方法标准要求,无法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一是监测工作中与标准分析方法存在较大偏离。如COD分析过程中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操作,与标准方法相比,标定标准溶液及样品取样量均减半;悬浮物分析时 取样量仅为10ml(标准规定为100ml)等。二是未按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样品保存。如BOD5样品应为低温保存,却为常温保存。

  (四)一半以上的监测人员无证上岗。

  人员流动性大,目前在职的21名技术人员中仅有10人取得我厅颁发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三、处理情况

   (一)注销唐专鹏(编号:2013-12-015)、郭石红(编号:2013-12-016)、王礼专(编号:2013-12-017)、王启(编 号:2013-12-018)、李英(编号:2013-12-019)、张园(编号:2013-12-020)、吴媛芳(编 号:2013-12-021)、殷屏(编号:2013-12-022)、黎琪(编号:2013-12-023)、胡婷(编号:2013-12-024)、 李佩(编号:2013-12-025)、黎玲(编号:2013-12-026)、唐景玉(编号:2013-12-028)、李小亮(编 号:2013-12-029)、蒋善清(编号:2014-12-532)等15名离职人员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粟宁香在生之源(水)字〔2015〕第206号监测报告中,分析阿特拉津项目时使用气相色谱质谱分析却按照液相色谱法出具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注销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编号:2014-12-539)。

   (三)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责令广西生之源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责令生之源公司自2015年12月 18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重新进行信息采集;整改期间作出的环境监测报告桂林市辖各 级环保部门不予认可。

  (四)将监督核查情况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其进一步处理。

  四、工作要求

  请各市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对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报送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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