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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长承认: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计划烂尾了

2022-06-19 08:26:05

来源:新浪微博




,但它极为重要。


近日,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他坦言,。


判决书是案件审理的最终产品,一个案件判得对不对、好不好,可从中一探究竟。,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


搞法律的人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但这绝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公开就此高枕无忧。相反,一些敏感案件的判决书找不着的现象仍然存在,。


影响司法公正的“暗礁”,恰恰就藏在这里。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是周强任内力推的一项司法公开工程,几乎逢会必讲。首先一个问题,生效裁判文书是什么?为什么如此重要?


,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成品,经过一审、二审两道“工序”,对审理过程作出详尽的描述,尤其是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得到认可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表达。


海量的裁判文书大数据体现的是数字、数字反映的是规律、规律昭示的是趋势;大数据是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汇总、梳理、提取规律性认识,形成可识别、可判定的系统性机制,可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为社会特别是律师预判案件提供参考。


而更重要的是,把裁判文书拿出来“曝晒”,本质是为了杜绝司法不公——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等,唯有公开,才能最大可能避免不当干预、确保程序正义。


2014年新年第一天,。: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


不过,许多判决书在生效后并未及时上网,有的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


今年4月,一份5万字的《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发表,报告显示,在30天公开量占比达到30%以上的地区,只有青海、上海、。同样这份报告显示,一份判决书从判决到上网,排名倒数第一的西藏用时210天,排名第二的北京用时187天。


其次,即便上网,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也并不全面。


上述报告估算,按照前文计算,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份报告收集到1455篇篇裁判文书,但2014年与2015年全国总共审执结案件数约为3052万件,不难算出,公开文书数量与办结案件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


在不少地方,愿意大大方方上网的都是相对争议不大、社会关注度不高的常规案件;而不少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其文书纪录却常常在网上遍寻不得。这也就是周强所说的“选择性上网”。


典型的案例有许多。5年前,河南省一名叫王银鹏的警察酒驾致5人死亡,3人受伤,在其被逮捕后,此事成了“烂尾新闻”。后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王银鹏减刑刑事裁定书”,原来王已经被悄然减刑,但其一审、二审的有罪判决,却没有上网。然而,早在2009年10月,河南省就宣布,。


躲躲闪闪的“烂尾新闻”,偏偏遭遇判决书上网的阳光司法改革。当时有评论连发三问:,何以在公诉审判阶段暗渡陈仓?当地又置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于何地?而且按最高法的规定,此案也不属于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为何没有上网?


这类追问,直至今天仍在许多地方得不到正面回答。


此外,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域分布中,“西低东高”的现象较为明显。综合近两年的数据来看,东西部地区在文书上网的步伐差距较大。西部地区文书上网,不仅数量少,而且及时性差。


这一方面可以归咎于硬件设施建设水平不一,另一方面也与内生动力不足有关,可见,,还没有深刻理解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


当然,他们也没有把周强院长的话真正听进去。


“一些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要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5日,、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周强再次作出上述表态。


有评论认为,对于那些藏着掖着、,必须有惩戒措施。


,只有四种情况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作为兜底条款,“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究竟是些什么内容,应当有统一、明确的界定。


毕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压倒性原则,不能就这么被一个语焉不详的理由给否了。


,“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便顺理成章成了文书上网工作推进积极性不高的借口;,裁判文书上网的自动化水平低,一线审判人员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量过大。但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些并不应当成为真正的借口。


今年7月起,,在法庭部署使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可将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庭审笔录。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该系统语音转写准确率保持在九成以上,庭审笔录可在闭庭后即时形成,完整度达100%。这是技术层面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司法公开唯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


,法官说,判决书“出了”,案便结了;庭长和审管办说,判决书“归档了”,案便结了。在他们这里,文书上网与否,无关宏旨。


而这恰恰是漏洞所在。有资深律师就建议把“上网公开了”,!


应该让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并在制度上将“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或许这样,用不着七天,甚至更快,便赫然见判决书在网。


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指出的那样: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的脸面,公开裁判文书,,也是对自身业务能够经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信。司法裁判文书在本质上是公文,确实姓公不姓私,需要公开,让人知情、评判和监督。


其实,一份判决书的公开与否,更影响法治的尊严所在——如果对一份判决书的依法公开都要迟疑不决,法治的权威又何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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