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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信方式签订合同的纠纷管辖确定

2022-08-15 13: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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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在赖某处购买LV背包和钱包各一个,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达成协议,收货地点为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民族路某号。陈某通过支付宝向赖某支付了货款。因赖某未如约发货,。赖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当事人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



【评析】



1.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媒介方式签订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的合同。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系以移动电话机为终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订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电话方式亦属于前述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因此,以微信、电话方式订立的合同均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签订合同。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货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则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若线下交付,则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陈某与赖某并未约定信息网络交付货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收货地重庆市渝中区为合同履行地,。


3.对双方约定管辖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管辖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购物网站通过格式条款约定管辖,一是个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对于购物网站约定的管辖条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无效的,。此处的“注意”应当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消费者可正常了解与获得的相关信息。如果消费者在与购物网站达成协议时对交易条款内容并无选择权或者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的条款之中,则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对于个人之间专门的约定如果清楚明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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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时红律师简介:重庆市最佳公益服务律师,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庆市总工会特聘律师。办案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在劳动纠纷、赔偿领域有深入研究。2009年办理的“五岁男童被豆浆烫伤案”曾被合川电视台、合川日报、大渝网等多家媒体报道,该案还被评为合川区优秀案例;2012年承办的王某某诉合川某建筑公司工伤案被评为合川区十佳典型案例, 2015年承办的王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案被评为合川区优秀案例。2016年5月代表智权所参加第二届重庆“仲裁杯”比赛获优胜奖。2015、2016年连续两年被合川区司法局评为“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2012年-2015年连续四年被智权所评为“先进个人” ,2017年5月被重庆市律师协会评为“重庆市最佳公益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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