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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毒品尚未交付是否认定为既遂?//山西毒品辩护律师武淑平

2022-03-14 14:51:39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向他人购买,联系好买家后,于当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打车到本市通州区易初莲花超市永和大王店内,欲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一包,后杨某在等候马某某送钱的过程中被接到举报的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类毒品3.32克,起获毒品后被收缴。


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的毒品还未实际交付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甲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有坦白情节,涉案毒品已被收缴,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购进毒品后用于贩卖,与购买人达成买卖合意后到达交易地点,在毒品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犯罪既遂,;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贩卖的毒品数量较少,,经查,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贩卖甲基数量已达3.32克,对其不宜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杨某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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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淑平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十五来,曾先后办理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几百起。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勤勉尽责、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利益摆在首位,勇于并敢于仗义执言,以较强的工作能力与良好的职业素质赢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好评。

  近年来,本人着重研究刑事案件,尤以毒品案件为主要研究方向,力求做精、做专,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人现为草原狼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团队重要成员,以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为每一位信任本人的当事人服务,提供最精准最专业的毒品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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