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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行观点】 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运营相关制度规范体系研究

2021-10-26 08:37:27

,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发布以来,各地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成效愈加深入,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建设均已初见成效。随着各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快速发展,社会的信用服务需求日益加强,有条件的地区率先成立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为政府部门、企业法人、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相关主体”)提供公共信用服务。目前,已有更多的地区积极开展相关机构建设和服务提供的研究,德信行参与了多个同类课题研究和咨询项目的开展,本文结合研究成果和项目建设经验,就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运营所需要的相关制度规范体系进行解析,希望可以给予需求者参考与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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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的定位

规划纲要中提出,各地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过程中,应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是在地方信用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整合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公正、权威、可靠的数据处理,向相关主体提供详实、丰富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建设模式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成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标准规范,编制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面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异议处理、监测、预警、统计、分析等服务,并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政府应用和市场应用,全方位提升平台在上海市经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应用价值和重要作用。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等地也相继成立公共信用服务中心,为本地各相关主体提供公共信用服务,虽然建设牵头部门和机构编制各异,但在信用服务运营体系建设上均有深入研究,发布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给予支持。

  制度规范体系建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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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该条例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中也明确说明:“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最基本原则,为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各相关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信用服务,各地在建设探索中逐步推出相关制度规范,建成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

在公共信用服务运营制度规范体系建设过程中,各地既要推进本地区的公共信用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使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监督管理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制度支持。同时,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还应制定自身业务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数据征集管理、信用服务管理和数据管理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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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编制原则

各地方公共信用制度建设即有全国性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特征,也需要结合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自身信用环境来创造地方特色。从征信行业的角度,可以借鉴商业征信领域已经制定发布的一些国家法规制度和行业标准;从政务管理的角度,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必须遵从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相关的规定,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从地方管理的角度,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制定其自身服务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必须遵守地方已经出台的各项相关法规制度,例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运营制度规范体系作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和对外提供服务的规范要求,从管理内容的角度可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服务类、数据类、内控类,这几个组成部分还可以根据管理成熟度细化各层面的操作和管理规范,共同构成公共信用服务运营的实施保障。

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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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服务类制度规范

服务管理类制度即主要包含一是公共信用服务类制度,包括信息公共服务、专业服务、查询服务、共享服务、异议处理服务等服务的相关规范和流程。二是信用产品类制度,包括信用承诺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评价报告等产品制定和使用相关制度规范。

公共信用服务类制度: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是公共信用服务部门的核心业务,公共信用服务部门需根据实际业务能力梳理服务目录,对服务提供的对象、条件、服务结果进行标准化规范。例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制度,需明查询途径、查询对象、可查询范围,依规说明查询主体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查询流程,另外还应就查询开展查询记录和查询档案管理。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需严格遵循资源目录的公开共享范围,依授权审核环节应强调标准模版、专岗负责以及记录清晰等要求。

公共信用产品类制度:公共信用服务产品的规范化管理是运营体系的质量保障,可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标准化的产品交付,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报告、评价报告等均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可提供的信用产品。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应定义信用承诺主体责任,书面承诺书格式,以及信用承诺应用场景设计等要求,特别是信用承诺应明确告知承诺违约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报告类信用产品应该在产品格式、涵盖内容范围、等级划分方式以及评价模型指标设计上给予明确指导和规范要求。

(二)    数据类制度规范

数据类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管理等相关制度。

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是支撑地方信用服务提供的基础,公共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在数据管理制度中资源目录的有效编制是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的关键,首先应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信用信息的界定,对各相关单位所产生记录信用信息事项进行梳理,对各信用信息事项公开和共享的范围、方式、更新频率和征集方式进行规定,为了保障资源目录的有效性,对目录编制与更新也应进行规定,同时,为了配合目录标准化管理还应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编码规范等标准规范。(注:部分地方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此目录以政务信用信息为主,需注意区分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数据范围是否一致,例如:是否扩展包含行业评价和市场化信用信息)

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在数据管理制度中,数据处理业务流程的规范管理是保障数据有效性和及时性的关键,制度应包括来源数据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比对、数据加工、数据服务、数据核查等业务过程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此部分制度内容还应兼顾内部管理、外部管理两方面管理规范要求。内部管理主要是考虑公共信用服务部门内部人员的数据管理效果,通过数据处理分段管理为手段,提升整理加工数据的质量和数据处理过程的透明化;外部管理主要是考虑数据采集和数据提供的两端管理,其中数据采集端是对信源单位及来源数据的管理,以资源目录为依据,解决各单位对接协调和来源数据质量的问题,而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管理,则主要解决数据规范提供和数据安全保密的问题。另外。在数据管理过程中还应关注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于过期予以删除、行政部门撤回、异议处理修正等数据的档案保存应有明确要求。

(三)    内控类制度规范

内控类制度规范应该包含:服务质量审计、绩效考核评估、安全管理等。

内控类制度规范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服务行为,确保运营服务质量和数据安全的保障。机构应围绕运营过程提出组织架构职责、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流程操作、安全管理等质量管理要求和审计节点要求,并结合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

总结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运营制度规范体系覆盖了公共信用服务管理的全业务流程,各地政府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可以参考此框架搭建体系,管理应更关注实际问题解决,因地制宜细化突出能更有效的完善管理水平。在运营制度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各地应配合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搭建专业服务团队、挖掘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流程,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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