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类制度规范
服务管理类制度即主要包含一是公共信用服务类制度,包括信息公共服务、专业服务、查询服务、共享服务、异议处理服务等服务的相关规范和流程。二是信用产品类制度,包括信用承诺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评价报告等产品制定和使用相关制度规范。
公共信用服务类制度: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是公共信用服务部门的核心业务,公共信用服务部门需根据实际业务能力梳理服务目录,对服务提供的对象、条件、服务结果进行标准化规范。例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制度,需明查询途径、查询对象、可查询范围,依规说明查询主体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查询流程,另外还应就查询开展查询记录和查询档案管理。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需严格遵循资源目录的公开共享范围,依授权审核环节应强调标准模版、专岗负责以及记录清晰等要求。
公共信用产品类制度:公共信用服务产品的规范化管理是运营体系的质量保障,可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标准化的产品交付,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报告、评价报告等均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可提供的信用产品。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应定义信用承诺主体责任,书面承诺书格式,以及信用承诺应用场景设计等要求,特别是信用承诺应明确告知承诺违约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报告类信用产品应该在产品格式、涵盖内容范围、等级划分方式以及评价模型指标设计上给予明确指导和规范要求。
(二) 数据类制度规范
数据类管理制度主要包含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管理等相关制度。
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是支撑地方信用服务提供的基础,公共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在数据管理制度中资源目录的有效编制是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的关键,首先应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信用信息的界定,对各相关单位所产生记录信用信息事项进行梳理,对各信用信息事项公开和共享的范围、方式、更新频率和征集方式进行规定,为了保障资源目录的有效性,对目录编制与更新也应进行规定,同时,为了配合目录标准化管理还应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分类规范、编码规范等标准规范。(注:部分地方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此目录以政务信用信息为主,需注意区分地方公共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数据范围是否一致,例如:是否扩展包含行业评价和市场化信用信息)
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制度:在数据管理制度中,数据处理业务流程的规范管理是保障数据有效性和及时性的关键,制度应包括来源数据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比对、数据加工、数据服务、数据核查等业务过程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要求。此部分制度内容还应兼顾内部管理、外部管理两方面管理规范要求。内部管理主要是考虑公共信用服务部门内部人员的数据管理效果,通过数据处理分段管理为手段,提升整理加工数据的质量和数据处理过程的透明化;外部管理主要是考虑数据采集和数据提供的两端管理,其中数据采集端是对信源单位及来源数据的管理,以资源目录为依据,解决各单位对接协调和来源数据质量的问题,而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的管理,则主要解决数据规范提供和数据安全保密的问题。另外。在数据管理过程中还应关注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对于过期予以删除、行政部门撤回、异议处理修正等数据的档案保存应有明确要求。
(三) 内控类制度规范
内控类制度规范应该包含:服务质量审计、绩效考核评估、安全管理等。
内控类制度规范是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服务行为,确保运营服务质量和数据安全的保障。机构应围绕运营过程提出组织架构职责、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流程操作、安全管理等质量管理要求和审计节点要求,并结合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