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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诸多“陷阱”

2022-08-07 06:56:15

作者/贺奥梦、冯亚  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对于大多数的购房者来说,由于对合同内容的不了解、合同条款的不重视,使得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购房者往往处于很被动的状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合同中条款的具体表述加以重视,正确的规避风险。


一、解约权的不合理扩大


在各类房屋买卖合同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表述:


《××居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商品房认购协议》中规定,“认购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且开发商不会另行催告,本协议自然作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如果买家存在延迟履行的情况,卖家应当予以催告,并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   未履约,方可解约。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双方来说,是不能随意解约的,上述表达明显是在不合理的扩大解约权。除此之外,上述条款中诸如“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这种表述是不具体的。这种表述规避了很多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这样就排除了双方协商、催告的可能性。


 因此,以上条款事实上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单方面地扩大了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还剥夺了购房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签订这样的条款。


    二、免责权的任意性


在某开发商《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虽然上述条款中存在免责事由,但有些问题纯属于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的问题出现在私自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购房者头上,使开发商对自己的逾期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购房者也就无法得到正常的保护。


    三、违约责任的不对等性


在某合同违约责任部分这样写道:“(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为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上述条款中对于双方违约金额度的规定明显不对等。这种条款实质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如若遇到此类条款,购房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综上,希望各位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予以重视,从而有效的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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