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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转公司、券商、会计师、律师都认为是股权激励,但税务局认为不是股权激励,你怎么看?

2021-10-25 13:28:11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作出说明,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15年6月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公司定向发行拟发行不超过320万股(含),每股发行价格2.00元,共募集资金6,400,000.00元,其中溢价部分共计3,2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董事郭卫、倪敏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张家港保税区三和鼎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股票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发行对象进行激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字(2015)151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股权激励共计320万股,超过了公司总股本2000万股的10%,2015年审计时,本公司已就该事项请示过上级税务部门,因未得到答复,故未将股份支付12,800,000元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2016年12月,上级税务部门对增发股份的政策请示有如下答复:“飞驰环保”股权激励的标的股份总数累计超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另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飞驰环保股权激励对象中有一家合伙企业,郭卫、倪敏是公司原控股股东也是股权激励对象,不符合适用股权激励的条件,只能作为普通的定向增发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的公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920,000.00元。根据上述回复,公司对有关2015年度会计事项进行了调整。(后略)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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