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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海环保管家独家深度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1-22 1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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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上海环保管家独家深度解读“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环保局已于近日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照“暂行办法”,对“通知”进行第一时间深度解读。“通知”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依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细化与补充,主要体现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报告》的编制,《专项验收报告》的编制与申报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示的平台,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等,具体梳理解读内容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7〕425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办法》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附件1),对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建设项目在调试前,应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解读:

比较“暂行办法”,“通知”中增加了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首先对项目建设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展开自查,在建设项目投入调试前必须完成《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的编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开展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工作。

解读:

(1)根据“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2)“通知”中补充了建设项目涉及非重大变动的情形。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投入调试前登录“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全文。涉及编制《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的,应同步公示。

解读: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以及《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若有),应在建设项目投入调试前进行全文公示,“通知”明确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公开的平台(相关链接:http://xxgk.eic.sh.cn/jsp/view/index.jsp)。


二、关于项目投入调试前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解读:

(1)“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2)“通知”重申已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核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调试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同时补充涉及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如危废经营许可证等)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三、关于《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属于应先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在调试后应立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并填写《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附件 2);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解读: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尚未正式发布,目前已发布的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有医疗机构、制药、涤纶、粘胶纤维、纺织染整、输变电工程、煤炭采选、水利水电、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乙烯工程、石油炼制、水泥制造、电解铝、火力发电厂、城市轨道交通、石油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公路、港口等。

(2)“通知”对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做了分类规定。其中,属于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在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填写《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输变电工程应参照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单位应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现象的,应立即整改。

解读:

“暂行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四、关于《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若有)以及《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若有)的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的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可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验收报告》。

解读:

(1)结合“暂行办法”及“通知”要求,目前所有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辐射类建设项目均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及验收会议的形式。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确保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3)根据“暂行办法”,《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五、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验收情况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解读:

(1)“通知”明确了《验收报告》的信息公开平台及公开期限。上海市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20个工作日。

(2)“通知”中提到的验收归档资料,建议包括以下材料:①《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②《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表)》,或《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④建设项目废(污)水纳管或委托处理证明材料;⑤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⑥环评批文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⑦环评批文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应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⑧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影响分析报告》;⑨总平面图,并标注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走向、处置设施位置及排放口(如有);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前三项为必须项,其他项如有涉及也应归档。

 

六、关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的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基础上,编制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在公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现场踏勘后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审查的,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解读:

 (1)“通知”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将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范围。建设单位在完成《验收报告》并进行信息公开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以及上述污染防治设施的《专项验收报告》,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2)《专项验收报告》的内容应与自主验收报告相关内容一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另做验收监测,认为有必要的,将进行监督性监测。

(3)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验收意见,需要开展技术审查的,将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

(4)目前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的专项验收报告并向原审批环评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七、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样本)

2.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表(样本)

3.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通知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王建翔 施阳 余宙 商亚东

编辑:huan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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