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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虚假披露IPO成功上市发行,一夜暴富的造假者笑天下,举报有用吗?

2022-02-21 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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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欺诈发行、虚假披露都有规定,即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欺骗过会发行为目的,会构成欺诈发行。欺诈发行不仅仅指是财务造假,而包括所有有目的的虚假陈述,故意以假面目示人,或隐瞒重大问题,以欺骗过会发行为最终目标。若以真实面目示人,则一定无法上市,所以欺诈发行的范围其实很广。其实,、上市公司曝光、社会媒体曝光、,但都不了了之,现在证监会号召内部知情人举报欺诈发行和虚假披露,能让人民大众放心的去举报吗?下面盘点一下虚假披露的案子,大家看看是否是以欺骗上市为目的,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若该虚假披露如实披露,能过会吗?,难道就没人管?供大家参考

一、欺诈发行和虚假披露等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条件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八条规定:“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面对巨额可得的财富,这点罚款简直就是鼓励!为何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条款,感到太奇怪了,这是欺诈发行猖狂的根本所在。联想一下2013年的财务大检查,撤材料的近300家,欺诈发行上市多么猖狂令人冷汗直流)。

根据上述规定,若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欺骗过会为目的,则一定会构成欺诈发行。欺诈发行不仅仅指是财务造假,而包括所有有目的的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重大问题,以假面目示人,以欺骗过会发行为最终目标。

二、虚假披露案例多多,没人管

(一)代持股份等虚假陈述、虚假披露,是否构成欺诈发行?

代持行为是IPO明确禁止的,也是构成发行条件之一.隐瞒代持行为,故意虚假披露主要是想通过欺骗获得上市发行资格,涉嫌构成欺诈发行,,奖励内部知情人举报IPO虚假披露,,也没有给社会一个公正处罚,没有严厉打击虚假披露的犯罪分子,还怎么指望内部知情人举报。举报了难道也是不了了之,让犯罪分子愚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继续逍遥数钱。,骗取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和高管,给投资者一个严厉打击犯罪的一个信号,而不能仅仅喊口号!简单看看几个案例:

1、亚玛顿股份代持,涉嫌虚假披露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中国网《亚玛顿被指上市造假 诉讼公告牵出股权代持》报道,根据亚玛顿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公告,原告杨金国与第三人林金坤于2010年10月19日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委托林金坤代为投资收购亚玛顿的股权,因林金坤未将股利分红支付给杨金国等遂提出诉讼。杨金国在诉讼中请求其与林金坤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有效,确认杨金国为亚玛顿的股东,享有公司1200万股股票;判定林金坤持有的1200万股股票更名至杨金国名下;公司董事长以及林金坤支付2011年度、2012年度股票股利现金人民币378万元。公开资料显示,公司董事长林金锡和第三大股东林金坤为兄弟关系。存在上述代持情形下,而亚玛顿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发行人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

  对于代持行为,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最终判决的结果确实存在代持行为,那么亚玛顿在IPO招股过程中就存在造假行为。涉嫌虚假披露,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那么按照有关规定,证监会将会对上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文峰股份陆永敏代江苏文峰集团代持股份

根据澎湃新闻网报道,2015年4月7日之后的一个月内,文峰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减持文峰股份超过了4.6亿股,套现逾67亿元。郑素贞、陆永敏两人随之也从中获益,各获得近四千万元的红利。2015年12月20日,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文峰股份”,证券代码601010)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原因是,“因你公司未披露陆永敏代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股票事项”。江苏文峰集团是“文峰股份”的控股股东,占股21.14%。江苏文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是其董事长徐长江。既然有代持,为何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因为害怕披露了根本无法上市啊!

3、万昌科技代董事长高庆昌跳楼的代持谜团

在万昌科技2011年上市仅3天后,万昌科技董事长高庆昌从其23层楼高的住处跳楼,而就在三天前的5月20日,高庆昌才刚刚在深交所敲响了万昌科技的上市之钟。此事引起资本市场一片哗然,有媒体曾质疑万昌科技背后存在股权代持并由此引发悲剧。高庆昌共经历三次上市之路,前两次是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山东万昌股份有限公司被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上市。由于两度被举报财务造假,华冠也成为中国股市第一个两次过会却未能上市的企业。而玄妙之处就在于,最后脱胎于华冠和万昌股份的万昌科技,却能顺利IPO,操盘人还是高庆昌。在高去世后其所持股权则转为家人持有,其妻、儿各一半,总体持股占总股本40%左右,仍为万昌科技实际控制人。该案例是否存在“代持”最终并无司法判定。根据财经网报道,高庆昌持有的3296.3万股万昌科技股票存在“代持”的情况。高暗示,这些股票另被不愿透露身份的人持有,他个人只是傀儡或代持者。但他一再表示,愿意把自己能够说话算数的部分股权,拿出来解决万昌股份和华冠股份之间的纠纷问题。

4代持股权悄然转让涉违规

贵糖股份6月28日公告,,因公司持有并处置广西贵港桂糖储备有限公司20%股权未按规定披露,。“约谈”背后是一场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股权转让问题,而在此期间,贵糖股份已经三次易主。但贵糖股份解释称为杜绝股权代持,2009年以50万元协议价将其为广西贵港市安达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储运)代持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但公司并未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而安达储运也已注销,无从查证,但该公司还曾持有贵糖股份60万股。

5、其他证监会内幕交易等案件发现的IPO代持行为

还有很多案例,就不一一列明了,觉得通过欺骗获得的发行上市就是欺诈发行,而不要仅仅局限于财务造假。有的案例很明显是IPO虚假披露,,但没见任何处罚,真实壮大了犯罪者的胆子,他们更大胆了,真想不通。,副主席、主席助理、发行部处长、主任、处罚委主任等等,看来杜绝行贿的途径,让犯罪者获得应有的处罚,才能够对欺诈发行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二)对赌抽屉协议隐瞒披露,相信过会发行的不少

发行人签署PE对赌协议一定会导致折戟IPO, 若签署PE对赌协议,则发行人就不符合“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规定,无法发行上市是必然的。广西林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显示,大股东丰林国际与股东IFC(国际金融公司)曾于2007年8月签署了上市时间对赌协议,2009年11月,IFC变更了该对赌协议,直至2010年8月30日该发行人上会前,该对赌协议未被清理,导致发行人上会被否。因此,既然披露PE对赌协议必然无法实现上市,于是几乎所有的发行人都选择了故意隐瞒,虚假披露,明晃晃的欺骗行为。若过会了,PE协议就失效了,若没上市,对赌双方又进行互撕,被蒙在在鼓里的就只有投资者和社会大众。

根据理财周报《百家PE对赌秋后算账:桌底下的对赌协议全曝光》曝光,2013年财务专项核查撤单IPO的292家公司中,至少有86家引入了数量不同的PE股东。125家PE共对86家终止上市公司投资了165次,在这86家公司中,主动披露与PE对赌协议的寥寥无几。撤了材料后,有的企业被上市公司购并,有的企业破产,,也不影响并购和再次IPO。有家IPO排队公司被并购了,PE机构不同意,,对赌事项暴露无遗,但不妨碍并购,也没有因此受到什么处罚。只是反映了虚假披露的冰山一角。许多诉讼案件都暴露了很多这样的对赌协议,但事后无人追究。

当然也有规范的企业,比如金刚玻璃、维尔利、东光微电子等企业对对赌协议进行了清理,但这类企业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企业选择了虚假披露。

毕竟撤材料的是少数,看来大部分上市的都存在这个问题。内部知情人最了解这个情况,看来举报时候到了,现在证监会奖励内部知情人举报,有正义感的您快行动吧,呵呵。

三、奖励举报虚假披露,希望有点用,关键发现后是如何执法处罚

6月24日,证监会对欺诈发行出杀手锏,部署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内部知情人举报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直接打击造假和虚假披露者的嚣张气焰。证监会真诚欢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有正义感企业内部知情人向证监会举报反映问题线索。证监会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并给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附: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10-88060027、88060055、88060082、66210182(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网上举报地址:http://jubao.csrc.gov.cn

  通讯地址:中国证监会举报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政编码:100033

  来访举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同中国证监会办来访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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