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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的法律准则 --对《民法总则》第134条的延伸

2021-12-29 1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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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在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确立意思表示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对作成的文件一般都要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以便能够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文件的内容。对此,依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类型,基于双方行为(《合同法》第32条合同的成立、《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制的约定 )、多方行为(《合伙企业法》第19条合伙协议的成立)、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合同法》第47条、第 48条、第96条通知的发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法》第17条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成立)、决议行为( 《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决议的成立)等,法律均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一份理想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应当是完整的,由本人自行书写,并加按指印,但实务中,多出现签名不全、签名人不能签名等不规范问题。再者,当交易通过电子的形式进行时,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依靠技术手段替代,应运而生的电子签名的效力如何确定。这些,都成为法律实务中需要切实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不规范签名的效力


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行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法定或约定书面,可以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有疑问者,系仅签姓或名,是否亦生签名之效力?所谓签名,法律并未规定必须签其全名,如仅签姓或名,应当认定也产生签名的效力,至于所签之姓或名,是否确系该人所签,对此发生的争执,应属举证责任问题,由签名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


 二、印章的效力


印章具有与签名同等的效力,由他人代为也可有效。所谓印章,法律并未规定其印章应包括姓名之全部,如所盖印章虽未包括姓名之全部,但明确证明确系出于本人意思表示的,当亦生盖章之效力。印章并无一定之形式,以机器印录方式签章,其印版自属印章之一种。股份公司股票上记载董事长签名等情形,其系委由他人加盖铅字体之签名或以机械排印铅字方式签章,与本人亲自签章,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三、指印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遗嘱规定中,设有遗嘱人不能签名者,以指印代之的规定。大陆地区民法没有相关规定,要求须有签名,但当事人如未能签名或不能签名,而依民间习惯以按指印之方式代之,其效力是否有效?我们认为,法律并未规定不可以指印代之,依《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如当事人能证明不能书写或不能识字之人可以按指印方式确定签名人为习惯法者,且能有效证明指印为遗嘱人所为,当属有效。


四、电子签名的效力


 传统的通信及交易行为,系以书面文件及签名、盖章来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在网络环境中,电子化政府及电子商务势必依赖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作为通信及交易的基础。为配合日益发展的数位经济,建立电子签章法制,成为必要。


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电子签名法》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上采取了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折衷式的立法模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推荐一种特定化的电子签名标准。《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法》第13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标准作了规定,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电子签名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可控,且签署后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为减少事后的争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三款对不能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况作了排除性规定,包括: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这些规定为效力性强行性规定,违反者,将会产生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7条的规定,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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