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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由于我们接办的几个刑事案件出现当事人坚称无罪并且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而控方又无撤诉的意思,导致案件在一审阶段一拖再拖,判决迟迟未能作出。因此,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刑事案件在一审阶段按普通程序进行的话,“合法”作出判决的最长期限可以是多久。
一、 收案立案审查(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这个立案审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限之内的。
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
四、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八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根据上述规定,,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的时间不仅不计算在审限之内,,,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我们办理的“李某入室抢劫案”和“东莞某公司生产、,。
换言之,,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多得八个月的审理期限((1+3)*2=8)。
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特殊因素”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极端延长,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自收到起诉书到作出最终的判决,其间可以有十七个月(6+3+8=17)以上的审理期限。
换言之,,而且这十七个月还是保守估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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