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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黄乐乐想离婚怎么办?关于离婚诉讼的法律小常识

2022-03-10 10:13:34


【深圳离婚律师黄乐乐,为您提供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823306770】


  离婚官司中怎么打?

  第一部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部分: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第三部分:诉讼阶段基本技巧

  一、立案材料

,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最好附上财产清单。

  起诉状可套用固定的格式,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书写也可自行利用网络搜索学习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

  有些原告深感委屈,满腹怨言,在书写起诉状时大倒苦水,洋洋洒洒几千字,不断重复罗嗦,恨不得把所有委屈都写在诉状上,法官可以体谅这种心情,但是这样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扼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诉苦不要泛滥,描述不要太多,否则说理不明,层次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适得其反。

  二、管辖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

  2、双方都是军人的,。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八)、,。

  三、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5.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6.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诉讼费用

,,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五、证据问题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证明其诉讼请求,起诉之前搜集足够的证据是官司胜诉的关键。,当事人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当事人要注意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2、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以确保自己权益。

  六、孩子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大部分离婚夫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抚养权呢?,对于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工作状况、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充分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七、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婚姻法相关解释中已有表述。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债务承担

  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个方面的债务应认定属于共同债务: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担为原则,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使用的,比如购置结婚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九、赔偿请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另一方的配偶权。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此类赔偿是一种精神补偿,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

  第四部分:了解诉讼基本阶段

  一、立案材料

  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 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打离婚官司的起诉,。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 。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打离婚官司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

  送达起诉状副本,,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打离婚官司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至此,离婚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来源 | 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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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乐乐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深圳电台视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南方都市报》嘉宾律师、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节目嘉宾律师。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优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

  黄乐乐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广泛涉足于民事、经济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婚姻诉讼、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的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曾先后受聘为多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过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谙熟婚姻、公司、刑事、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诉讼程序,擅长以法律及诉讼谈判技巧的结合切实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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